稽家冲特色生态休闲农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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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稽家冲特色生态休闲农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人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潘习鹏发起,于二 O 一 O 年九月二十一日召开筹备设立大会,决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合作社定名为稽家冲特色生态休闲农业合作社,注册资金贰佰捌十万元人民币。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潘习鹏本合作社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双凫铺镇人民北路;基地位于廻龙山风景区稽家冲山谷。邮政编码:410624

2、 电话:073187492344 13607439807 传真:0731 一 87492344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利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林木、蔬菜种植、销售服务;组织采购、销售农副产品,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包装服务;引进相关新技术、新品种,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淡水鱼养殖、销售。以及稽家冲休闲农业园的整体战略性开发(远景规划,

3、生态保护).本合作社的目标:大家一起努力,把我们的稽家冲建设成为一个集生态农产品及深加工产品和特色身心调理生态休闲旅游的养生休闲山庄。服务宗旨:为每一个提供安全、生态、健康的产品和服务。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0、潘习鹏 以稽家冲所承包林地 120000 及育才药店 1060000 共出资¥118.00 万元1、胡明峰 以胡家冲土木结构房子(4500)及其所属屋场(竹林内含水杉 800,枫树 1 棵 1000,朹树 3棵 x600,梨树 1 棵 200)共出资¥0.91 万元2、江启华 以土木结构房子 4500 及其所属屋场 1500 共出资¥0.60 万元3、彭云美

4、以土木结构房子 4000 及其所属屋场 3500 共出资¥0.75 万元4、彭云杰 以土木结构房子 4200 及其所属屋场 5800 菜园地坪一起,株树 27 棵共出资¥1.00 万元5、彭贱辉 以砖混结构房子 12000 及其所属屋场 4000 共出资¥1.40 万元6、严汉华 以土木结构房子 3000 及其所属屋场 200 共出资¥0.37 万元7、严汉其 以砖混结构房子 24000 及其所属屋场 2000 共出资¥2.60 万元8、严汉林 以砖混结构房子 18000 及其所属屋场 3400 共出资¥2.14 万元9、严汉民 以砖混结构房子 16000 及其所属屋场(梨树 5 棵,柏树 1

5、 棵,板栗树 5 棵,四季青 1 棵)4000 出资¥2.00 万元10、严汉云 以砖混结构房子 40000 土木结构房子 3000 及其所属屋场(板栗树 3 个梨树 4 个)7000 共出资¥5.00 万元11、杨志才 以土木结构房子 1500 及其所属屋场 2000 共出资¥0.35 万元12、杨志兵 以石木结构房子 800 共出资¥0.08 万元13、张国龙 以砖混结构房子 20000 及其所属屋场 2500 共出资¥2.25 万元14、张国胜 以石木结构房子 18000 及其所属屋场 3000 共出资¥2.10 万元15、周国民 以土木结构房子 5000 及其所属屋场(刺枫树 1 个大

6、水桐树 1 个)1500 共出资¥0.65 万元16、周国群 以砖混结构房子 22000 及其所属屋场 1000 共出资¥2.30 万元17、周建军 以砖混结构房子 18000 及其所属屋场 3000 共出资¥2.10 万元18、周国文 以土木结构房子 3500 及其所属屋场 4000 共出资¥0.75 万元签订入股协议时摄像照相存档。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出资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共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

7、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宁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

8、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 70以上)。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9、告和会计帐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 45(不超过 49)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入社资

10、产统一由合作社经营开发,严格按照合作社规划行事,不得私自开发和建设(为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稽家冲内所有成员不得使用非合作社提供的原料、饲料、农药、肥料等。如违反本条致使产品或服务达不到标准,合作有有权拒收产品甚至销毁产品;如因违反此条对合作社信誉造成影响的合作社将依法追求其无限责任)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定。(四)必须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

11、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1)主动声明退出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死亡的:(4)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5)被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

12、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成员资格。在下一财务年度开始时提出户名变更。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

13、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对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产出资的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14、(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单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十)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五十以上成员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15、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减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第二十四 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

16、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成员入社资产资产量化;(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和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忆;(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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