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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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障海洋石油企业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直属地区、专业公司(简称海洋石油企业,其中“直属地区、专业公司”简称地区、专业公司)。第三条 海洋石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第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2、。41 海上和陆上生产活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受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42 海洋石油企业的的行政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43 地区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安全总监或其他形式的安全监督负责人,在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的领导下,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规定监督本单位及各级领导实现安全生产。44 海洋石油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无论企业内出现何种经营方式或劳动组织,包括自营作业者、总承包者、承包生产经营者等,只要行政管理仍隶属本单位的,都必须接受本单位和上级安全管理

3、机构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45 地区、专业公司应支持和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群众监督,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执行其决议。第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51 海洋石油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和本着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增长的精神,按能源部的有关规定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52 地区、专业公司所属车间、站、队、船舶,设兼职安全员,采油平台等重要生产场所设专职安全员。53 选拔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531 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拔有一定生产经验、文化程度,能坚持原则、积极肯干、身体

4、健康的人员担任。532 选拔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人员,除具备531的条件外,还应具备:5321 与海上石油作业有关或接近的主专业的大学或大专学历;5322 3年以上的海上石油作业工作经验;5323 经过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获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5324 英语水平达到三级。533 选拔海上石油作业专职安全员除具备531的条件外,还应具备:5331 中等文化水平;5332 在平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5333 接受过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海洋石油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61 建立以行政正职领导为首的各级领导

5、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正职领导应对本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企业安全生产的规定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本单位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水平。分管其他各项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也应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62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各级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各自分工和管理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向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负责。组织研究解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审查或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或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要求,主持或参加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设计方

6、案中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63 建立以安全总监为首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制。建立以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贯彻和实施为主要责任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责任制。64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中的计划、财务、作业调度(或协调)、设备、工程、运销、物资供应、设计科研、劳资、人事、宣传、教育以及保卫、监察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分别实现安全生产负责。65 建立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66 自营作业者和承包者、总承包者的第一责任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的劳动安全卫生的责任。67 合同区联合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中方代表,应根

7、据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了解石油作业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并向地区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要求召开管委会讨论解决。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确定和落实。71 总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总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总经理确定。72 地区、专业公司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地区、专业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制定,由其总经理确定。73 地区、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和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本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领导会同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管理机构备案。74 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应经责任者确认。一经确认,各负其责。75 企业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

8、应经常检查所管范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做到层层落实。76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应结合生产实际需要,根据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并报上一级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海洋石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编制各种专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九条 海洋石油企业必须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办法,有计划地进行以下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91 地区、专业公司的各级领导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担任本职工作。92 钻井、采油平台经理、监督应进行定期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担任本职工作。93 海洋石油企业应有计

9、划地组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的业务培训。94 海洋石油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害性及有效防护措施。根据石油作业和季节性特点,在每项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要进行防治知识教育。95 地区、专业公司必须对新入厂的人员进行入岗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96 地区、专业公司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工人调换工种时,应对有关工人进行操作方法的劳动安全教育,并经技术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97 专职救护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救护设备操作的培训,并经考核

10、合格后,方准担任救护岗位工作。98 地区、专业公司应对临时工作人员、参观人员和上级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准进入现场。99 在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连续逗留15天以上(含15天)的任何人员,应按能源部的规定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作”、“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培训合格的有效证书,并接受直升机遇难水中求生的培训。910 钻井平台经理、钻井监督、钻井领班、钻井工程师、水下器具师、司钻、副司钻、井架工、井下作业的经理、作业领班、高级修井工和试油作业的经理、试油工程师、高级试油工等都必须经过井控培训,并取得合格有效的井控证书后,方准独立工作。911 钻井平台经理、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船长、稳性或

11、压载工程师和操作人员,应经过稳性计算和压载技术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准独立工作。912 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爆破、金属焊接、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独立工作。913 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未做统一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各地区和有关专业公司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准独立工作。第十条 地区、专业公司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安全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

12、培训的统计工作。第五章 安全检查第十一条 地区、专访 业公司应进行以下内容的安全检查:111 对车间、班组、站、队、岗位(包括船舶、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日常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查。112 定期综合性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在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及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13 根据季节特点组织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防雷、防汛、防冰、防冻、防台风等检查。114 关键性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钻井高压油气层前、拖航前等检查。115 自营作业者、承包者、总承包者,应按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作业许可或

13、认可前,组织进行自检,并向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报告。第十二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明确安全检查的项目、要点和标准,并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编制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项目负责人和整改时间,并提出保障安全的临时措施。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安全管理机构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检查单位下发“事故隐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四条 地区、专业公司应制订事故隐患查找、评估、确认和整改制度。地区、专业公司的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半年应向总公司报告一次本单位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情况。第十

14、五条 各地区、专业公司在劳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就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直至做出结论性的意见。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第十六条 地区、专业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使职业危害的程度控制在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第十七条 陆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的标准。在初步设计中,应有劳动保护篇章。工程施工前和投产前的报审内容及程序,应符合国家的规定。报审前应征得本单位安全管

15、理机构的同意。第十八条 地区、专业公司由国外购置海上设施、船舶(包括井平台和其他工程船舶),应在符合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后,方准投用。第十九条 自营作业者按能源部规定编写的“安全分析报告”应经地区安全管理机构同意后再上报审批。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二十条 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201 国家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指令,以及能源部和总公司的要求。202 针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203 工艺、设备局部改造时需要设备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204 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决议和群众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一条 编制第七章劳动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211 以防止伤亡等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技术措施。212 以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卫生技术措施。213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214 劳动安全卫生科研、宣传教育和培训。215 女工保护措施。216 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劳动防护技术措施。217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应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编制与执行劳动安全技术措施。221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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