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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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重构【摘 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最为基础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进行了三级的制度设计。在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下,对结合国外立法例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对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不足进行剖析,并提出重构建议。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重构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概述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自然人能够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划分的标准 自然人民事行为

2、能力的划分标准一般分为生理标准和社会标准。所谓生理标准,是指规定一定年龄以上才具有行为能力,低于该年龄则不具有行为能力。年龄是衡量一个人的知识、经验及对事务的认识和辨别能力的主要标准。通常认为,一个人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后才可独立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所谓社会标准,是指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除了主要受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及精神状态这些生理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多方面的社会因素的影响,比如自然人的财力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品行修养等社会因素也会对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2.划分等级 (1)两级制 实行两级制的国家有法国、瑞士、日本等。法国民法把自然人仅分为完全行为

3、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种:不足十八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满十八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日本将人分为有能力人和无能力人,无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三种。 (2)三级制 德国是典型的实行三级制的国家。其规定未满七岁的,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七岁以上至十八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八以上为成年,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我国民事立法也依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双重标准,对自然人行为能力作了三级制的制度设计。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的,但已满十六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也是为完全民事行

4、为能力人。 (2)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满十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精神病人,则依其精神状况,个案审定其行为能力,或者为无行为能力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 二、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剖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但是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过于单一,缺乏综合考虑,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是确定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但是其它因素也是确立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充、辅助标准。从各国民是立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确立和划分来看,大多数国家既考虑了自然人的生理因素,也兼顾了自然人的社会性因素。我国民法通则过于

5、注重对自然人生理因素的考虑。而事实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民事实践活动中历来是被人们排除在外的,所以我国的民事立法更应该关注社会因素对于人们行为能力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1 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不能实施任何的民事行为,尽管较之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他们能够实施的民事行为受到很多限制,但仍然能够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一般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如下两类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民事行为无效。二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细小行为,如乘坐公交车和地铁,购买早点零食。如果这些行为数额不大,且

6、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其可以实施。 三、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重构 (一)禁治产制度 禁治产制度作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对于那些有意思能力欠缺的人,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法院宣告而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禁治产制度作为民法的基本制度由来已久,事实已经证明其当然有存在之价值。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禁治产制度的建立仍然值得商榷。我们现在缺乏一个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规定了吸毒赌博之人可以宣告其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于撤销的宣告却没有加以规定。另外,对于这些人,究竟应该将其归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规定标准加以明确,而不是由法官去自由裁

7、量。我们可以将其继续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之列。 (二)增设老年人行为能力制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有许多人利用老年人年事已高,对一些事情的反应较年轻人慢以及记忆力下降等原因,欺骗老年人与之进行显示公平之交易的行为。对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老年人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将患有老年痴呆症及不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经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较之禁治产在我国更具备建立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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