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在员工考勤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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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在员工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第四章 员工管理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一、本章主要工作内容1、考勤管理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丧产病事假;非正常放假;带薪休假;2、绩效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制定,奖金核算。3、薪资管理薪资标准制定,薪资支付。4、职业保障和劳动保护5、加班费基数和带薪年假日薪资标准确定二、相关要求(一)工资1、工资发放(1)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工资(见001002003)。不得以实物、产品及有价证劵等方式替代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2)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见004)。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

2、工资,直接将员工工资存入其个人账户。(3)尊重员工的知情权(见004012013)。支付工资时应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使其清楚具体工资标准、组成及相关扣除项目和扣除理由。书面记录支付员工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保存两年以上备查。(4)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见005至008)。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工资至少每 15 天支付一次(见009)。员工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书或企业规章制度公示的付薪日支付。付薪日恰遇休息日、节假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同时一次性支付员工工资。(5)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按照合同或规章制度公

3、示的薪资计算方式结算员工工资(见002003012)。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员工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011)。除法定事项(由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付部分,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外,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员工工资(见014)。(6)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见011至022)。非全

4、日制用工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020)。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见023024)。2、工资总额(1)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见025至029)。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新入职员工的见习工资、生活费。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线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主管部门

5、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员工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或技术革新、管理改进报酬。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员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按照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带薪私假参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2)下列 14 项内容不属于员工工资总额(见025)。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

6、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资报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对员工自带生产工具的补偿费用支出。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支付给购买本公司员工股票和债券的股息。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临时用工向提供临时工的单位支付的手续费、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或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在校实习学生的生活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2 转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 2 (二)考勤和休息、休假1、工时制度(见033至048)(1)全日制用工工时制度未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标准

7、工作时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见036038039)。因工作需要可以加班,每天加班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 36 小时(见041)。(2)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见044至048)。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见047)。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见046)。(3)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 4 小时,每周不超过 24 小时(见009)。2、休息休假标准工

8、时工作制休息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见040)。实行每日 8 小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员工休息两天。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少于 8 小时的用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职工休息一天。(2)综合工时、不定工时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规定休息日(见049051)。(3)全民法定节假日共 11 天主要依据法律规定(见052):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

9、3 日)。3、带薪年假(1)休假时间根据累计工作时间决定(见053至055)。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见0552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见056)。3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见055057)。4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

10、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见063)。(2)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当年安排休年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可以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见060)。2 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

11、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见061)。3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见061)。(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职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以 21.75 天(月计薪天数计算)(见062)劳动法在考勤、考核、薪资管理、劳动保护中的运用3 转(2010-08-02 11:15:15) (三)请假与加班1、请假(1)事假事假为无薪假,职工当月有事假,实际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水平的限制(见065)。(2)病假1

12、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见067至068)。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见070)。(3)婚丧产假1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

13、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见086)。2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病假补贴(见070)(

14、见080081073)。(4)探亲假(见087至081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

15、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 4 年探望一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2、加班(1)加班时间限制(见041043)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2)加班费(见093至096)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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