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进合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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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进合同的意义“送达难”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之一。我院 2010 年到 2011 年 8 月受理的信用联社、邮政银行和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124 件,无法直接送达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有 103 件,占 83%,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这类案件均是小标的,且合同关系明确无争议,按理应适用简易程序,但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按法律规定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本来一个法官一个月就能审结的案件,不得不用三个法官 9 个月来审结,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送达难。为了解决这一司法领域的普遍难题,在“百项司法建议”活动中,我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将“送达地址确

2、认书”前置进合同无疑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好方法,现分析如下:一、当前法院送达难的原因我从 1985 年进入法院到 1992 年,当了 7 年法警,从事了 7 年“邮递”工作,对今天的送达难深有感触。今夕相比,原因有三。一是经济发展,时事变迁。过去以“铁饭碗”有长期固定工作的生活方式为主,经济交往不活跃,司法送达不在单位就在家中,相对简单。今天是以人口流动、职业自由、外出务工、租赁经商等为主,经济交往高度活跃,司法送达已遍布天涯海角。二是道德伦丧,诚信缺失。过去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在是“黄世仁想跪求杨白劳还找不到人”。过去违约者还有良知,农村的只要在广播上一喊,当事人就会主动到乡上领取司法文书

3、。今天是打爆电话不来,送上门不签,能躲则躲,能赖则赖。三是怕惹是非,协助不力。过去送到单位收发室、乡政府、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就会传唤到当事人。而今天,谁都不愿代收转交,谁都不愿招惹是非,请都请不到场,如何留置送达。二、将“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进合同的意义(一)缓解送达困难,有效降低司法成本。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填报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后介入,是在纠纷形成并诉讼到法院后,而前置进合同是在纠纷未产生之前先介入,就好比约定管辖,是将诉讼程序前移,更利于纠纷解决。后介入可能导致法院找不到被告,无法与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只能公告送达相关文书。而先介入则无一遗漏,尤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就与法

4、院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一旦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精神,可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采取法院专递完成送达,有利于及时送达,及时解决纠纷,稳定经济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彻底改变送达难的现状。(二)增加违约成本,维护社会诚信体

5、系。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黄金条款,合同一旦成立就应当得到全面履行。“地址变动重新书面确认”既然是合同约定内容,也就应当得到执行。将送达地址变动重新书面确认义务分派给变动者,实际上是增加了变动方的履约成本。地址变动而不主动与合同相对方重新书面确认,可能导致法院专递被退回,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解释精神,其后果将是变动者诉讼权利的丧失和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用变动地址来逃债者有强大心理压力,对恶意逃债有遏制作用,可有效维护诚信体系。三、前置方法(一)在合同中设定 “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6、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精神,这个专门条款也应包括上述内容。同时还要写明“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动,有义务到相对方重新签订新地址确认书,否则,按原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律效力”。地址变动必须重新书面确认,不能用“通知”简单操作,因为“通知”的真实性无法考究,那样会给法院造成确认困难和被动。(二)立法赋予当事人约定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以法律效力。愿意违约就是因为违约成本太低。小额贷款纠纷这类案件,出庭与不出庭的结果往往相同,不出庭还能节约费用,不诚信者往往选择躲避,但带来的后果却是大幅增加司法成本和守

7、约方讨债成本,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经济的。违约者用搬家这样一个成本极低的“人为下落不明”,却造成守约和诉讼的巨大不经济,对这种显失公平的不道德行为难道不能从立法上增加其违约成本而加以遏制吗?立法的价值取向应是经济的,应当增加违约成本,减少守约成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签订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条款”与法院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三)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列入合同必备内容。很多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作了基本规定,如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议增加一条内容“(九)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四)大力宣传这种签约方式。当人们都习惯了这种签约方式时,法官就会轻松很多,诚信也会传承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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