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xxx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分析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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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xxx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分析汇编 dng n 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分析 dng n 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分析 本文关键词:衔接,执法,司法,dng n ,分析dng n 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dng n 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为dng n 执法司法衔接提供了规范指引,奠定了法律基础。dng n 执法司法的衔接主要包括证据衔接与程序衔接两个方面,其中证据衔接可以根据证据的种类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适用分类证据转换规则,程序衔接能否有效推进,最关键取决于如何把握程序衔接的起始节点,如何有效实现这些重要节dng n 执法司法有效衔接分析 本文内容:摘要:dng n 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为dng n

2、 执法司法衔接提供了规范指引,奠定了法律基础。dng n 执法司法的衔接主要包括证据衔接与程序衔接两个方面,其中证据衔接可以根据证据的种类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适用分类证据转换规则,程序衔接能否有效推进,最关键取决于如何把握程序衔接的起始节点,如何有效实现这些重要节点的无缝对接。关键词:dng n 执法司法;证据衔接;程序衔接dng n 全面真实地记载了社会变迁和人类实践活动,因而成为国家和社会无可替代的宝贵财富。在“依法治档”1的新形势下,严格dng n 执法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在dng n 领域,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dng n 法律体系,而且在处理dng n 违法犯罪的程序结构上,构建了dng

3、 n 执法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实际上,dng n 执法司法的衔接从来都是一个现实问题,涉及dng n 执法司法资源调配、使用的优化组合。然而,从当前学界针对dng n 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现状来看,dng n 执法司法之间的实体性衔接研究成果较多2,极少学者关注程序性衔接,即使有零星的学者从程序上来研究此问题3,亦存在着基础性理论研究过多,涉及核心问题的证据衔接和程序衔接则是惜墨如金,浅尝辄止。学界通常认为,dng n 执法司法的衔接指向了证据衔接与程序衔接两个方面,但这两方面究竟如何衔接?dng n 行政证据如何转换为刑事证据?dng n 执法司法之间如何实现程序衔接?这些问题亟需深入研究。1

4、dng n 执法司法衔接的规范指引从党的重要文件到dng n 法,从刑法到刑事诉讼法,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到“两高”的司法解释,都可以找寻到有关dng n 执法司法衔接的规范指引。1.1党的重要文献引领dng n 执法司法的衔接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份重要文件中,均强调了要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以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并将其郑重载入法治中国建设的章节,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的衔接机制指明了方向。1.2dng n 法等为dng n 执法司法的衔接提供直接依据现行dng n 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24条和第25条分别规则了九类dng n 行政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了“dng n 行政

5、违法转换为dng n 犯罪”的执法司法衔接。同样,行政处罚法中诸多条款都规则了执法司法衔接的情形。1.3刑事法律为dng n 执法司法的衔接提供法律依据现行刑法第329条明文规则了两个“显性dng n 犯罪”,同时亦言明“隐性dng n 犯罪”4包含文物类、渎职类与秘密、情报信息类三种类型。在隐性dng n 犯罪的刑法文本中虽然没有明确贯之于“dng n ”术语,但是依据“两高”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这些隐性罪名所侵犯的行为对象也同样涵盖dng n 法中规则的“dng n ”,这某种意义上拓宽了dng n 犯罪罪名的适用范围,实现了“两法”之间仝其宪论dng n 执法司法的有效

6、衔接栏目主持:陈思佳学术园地AcademicField的实体性衔接,为dng n 不法行为入罪提供了直接依据。同时,刑法第91条规则了“私人财产”满足一定条件可拟制为“公共财产”的情形,这为私有dng n 与国有dng n 享有同等保护待遇提供了法律支撑依据。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以文本形式直接确立了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的适用规则。2dng n 执法司法的证据衔接2.1证据衔接困境纷呈证据不仅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同时也作为信息载体再现案件事实5,显然证据转换是维系dng n 执法司法衔接关系,实现二者互联互通的重要桥梁。我国至今仍没有颁布统一的证据法典,有关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规则分散于

7、不同的程序法中。尽管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则直接赋予了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的法律基础,但是仍然显得比较笼统与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加之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诸多方面差异性较大,使得dng n 执法司法的证据衔接与弥合并非简单明了,表现出一定的证据衔接困境。首先,虽然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证据范例具有概括的相似性,但刑事证据还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其次,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程序,适用于不同的案件类型,两者无论在证据要求,还是在证据收集程序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再次,dng n 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收集固定的方式方法、技术能力以及人力物力等方面都较为孱弱,远不及

8、公安司法机关所具有的天然优势。正是因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具有这些差异,使得dng n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固定的证据只满足行政证据的基本要求,不可能具有超前的犯罪证据意识和收集固定犯罪证据范例的自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丧失有效收集保全这些证据的时机条件,甚或导致这些证据灭失。当dng n 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之时,若等到公安司法机关发现不能满足刑事证据范例和要求再想补给这些证据,收集这些证据的绝佳时机往往已经不复存在,或者由于收集固定dng n 证据的专业性较强而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既如此,林林总总的环节和节点如果衔接不畅,都会遭遇dng n 行政证据转换刑事证据的困境。2.2证据

9、衔接转换规则从微观上审视dng n 证据转换,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均有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两类证据大致对应,基本相似。只不过行政证据中“当事人陈述”,在刑事证据中被分解为两类,笔录类证据的表述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中也略有不同。正是因为在运用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时,证据资源具有一定的有限性,内容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形式具有一定的同质性,收集运用证据都是基于依法惩治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性,以及dng n 证据收集固定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黄金时间”的不可错过性,为dng n 行政证据转换刑事证据搭建了沟通的现实路径。根据证据的种类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在dng n 执法司法的证据衔接上可以适用分类证据转换

10、规则。dng n 实物证据的转换遵循“直接转换为基础,排除使用为补充”模式由于实物证据本身具有很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和不易灭失性,因而不随执法司法人员主观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亦不随证据收集主体的不同、证据收集方式或程序的差异和时空的变迁而扭曲其应有的本色。由此可知,对于dng n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固定保全的实物证据,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衔接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就可以直接转换使用;但对于审查发现固定保全的实物证据确有缺陷且不能作出合理性解释,也不能补正时,该实物证据应该作排除处理,需要公安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固定相关实物证据。dng n 言词证据的转换遵循“重新收集

11、为基础,转换使用为补充”模式相较于其他证据形式,言词证据的主观性与复杂性最强,而客观性与稳定性最差,往往受证据主体的个人情况、外界环境的影响以及因收集固定方式、程序的不同而容易改变其原本的性质。所以,dng n 行政执法部门收集固定的言词证据,公安司法机关切不能随意采取“拿来主义”,应该重新收集固定,进一步核实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但奉行绝对主义亦过于死板、僵化,一般认为当该言词证据无法再进一步收集固定,具有无可替代的必要性、其他证据的补强性和可信赖的保障性之时就可以不予例外排除。当然,不被例外排除的言词证据,应该遵循刑事证据的运用规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环环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性怀疑,形成封闭的证据

12、链,才可以转换为刑事证据使用。dng n 签定意见的转换遵循“审查使用为基础,重新鉴定为补充”模式dng n 鉴定意见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是所有证据中专业性和技术性最强的证据形式。一般认为,dng n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和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过形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认为程序合法,契合客观事实,经过法庭质证认证,可以直接转换刑事证据使用,无须重新鉴定。但是,当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实存有缺陷,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时,并且所需检材没有被污染可重复使用或可再取样本时应予以重新鉴定。dng n 笔录类证据的转换视具体情况而定在dng n 领域,针对本质上隶属于实物证据的笔录类证

13、据以及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可以依据实物证据的转换规则,通常可以转换使用,但例外情况下不能形成封闭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的不予使用;针对本质上隶属于言词证据的现场询问笔录等可以适用言词证据的转换规则,原则上予以重新收集固定,但例外情形下经过审查核实,能够排除合理性怀疑的可以使用6。2.3证据衔接保障措施从宏观上审视dng n 证据转换,为进一步破解dng n 执法司法的证据衔接困境,不仅须遵循证据转换规则,而且还应着力于以下工作:首先,在dng n 行政执法实际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切实树立dng n 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提升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增强其程序意识;其次,dng n

14、 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升对证据的自我判断能力,对于拟移送的证据主要围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进行重点审查,逐步提升鉴别案件性质的能力,以便实现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及时分流,适时地与公安司法机关互通互联,在发现证据有瑕疵需要进一步补正时应及时作出回应;再次,在公安司法机关介入dng n 犯罪案件以后,dng n 行政执法部门并非万事大吉,还应主动利用其dng n 专业技术优势,积极收集固定证据,公安司法机关凭借其刑事证据的处理优势,合理引导dng n 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实现证据收集保全工作的优势互补。并且应从长期的实践操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建立可应用推广、可复制借鉴的dng n 行政证

15、据与刑事证据的转换规则。3dng n 执法司法的程序衔接3.1程序衔接内涵阐释程序衔接是穿梭于dng n 执法司法全过程的线性结构,主要包括前后相随、循序推进的四个程序环节。这些程序流程的有效衔接推进,最关键取决于如何把握这些程序衔接的起始节点,如何有效实现这些重要节点的无缝对接。第一,案件移送程序是开启dng n 执法司法程序衔接的第一站。dng n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dng n 行政违法涉嫌犯罪时,依照我国“刑事先于行政处罚”原则和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则,应当及时主动地移送dng n 犯罪案件。第二,案件受理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针对dng n 行政执法部门对因涉嫌dng n 犯罪而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是案件移送后决定立案的必然程序。第三,案件处理程序是在案件受理程序之后实施推进的一项重要程序,是dng n 执法司法衔接的核心,它是dng n 违法转向dng n 犯罪、dng n 行政证据转向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处理的程序机制,这一程序机制通过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各负其责、协力合作来完成。第四,案件监督程序是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对移送案件形成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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