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考真题旧题新解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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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法司考真题旧题新解(2015 版)2015 年 4 月 27 日 10 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那让哪些行政法 司考真题答案、解析发生了变化呢?一、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1 道)2014 年卷二 81 题,多选(第 192 页)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D.代履行 3 日前应送达决定书【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50 条,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2、人代履行。故 A 项 “只能”二字错误。该法第 51 条第 2 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若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代履行费用也可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故 B 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 52 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据此,在立即代履行的情形下,不存在送达代履行决定书的要求。D 项表述似乎在任何代履行中均须在实施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故 D 项错误。该法第 51 条第 3

3、款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它非法方式。” 故 C 项正确。【答案】ABD二、二级别管辖(1 道)2012 年卷二 97 题,任选(第 216-217 页)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第 1 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 20 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第 3 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

4、,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本题中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构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2 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为乙县药监局和乙县政府。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

5、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乙县药监局来确定,故本案应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题无答案。【答案】无三、三地域管辖(2 道)1、2009 年卷二 46 题,单选(第 219 页)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

6、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解析】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2 款,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为 “复议维持 ”案件,故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共同被告。故 A 项说法不正确。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市公安局以该车系走私车为由没收田某卖给李某的轿车。市公安局关于该车系走车的认定,涉及田某的权益(若该车确实属于走私车,则田某原则上应当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故田某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因此,选项 B 错误。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第 1 款,经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故 C、D 项均正确。【答案】CD(

7、原答案 C)2、2008 年延期区卷二 83 题,多选(第 220-221 页)崔某不服甲市乙县政府向谭某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崔某可向乙县法院提起诉讼B.崔某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C.被告为乙县政府D.谭某为第三人【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

8、行为的处理结果。本题中甲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构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第 2 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为乙县政府和甲市政府。C 项错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应当根据乙县政府确定,故本案应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A 项错, B 项对。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29 条第 1 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谭某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 D 项对。【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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