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电子商务平台居间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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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平台居间法律责任研究一、电子商务平台官方法律概念的界定模糊 法律概念是发生在法律领域中的社会事实的法律描述,是法律定性的基石,也是法律关系走向以及权利义务承担的前提。如果法律概念不准确甚至发生错误,势必会影响法律的规范作用,进而影响法律的社会作用。当然,不是所有的社会事实都被赋予法律概念,只有那些被认为应当由法律进行规制的社会事实才会成为法律事实,进而产生法律评价,从而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被当作法律事实引入法律领域始于21世纪。2000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概念,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经营者,虽可囊

2、括于前述法律概念,但并未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进行法律规制,且前述法律概念仅仅用立法语言做了简单的法律事实概括,办法本身更侧重于互联网信息行业的行政准入,并非法律关系调整以及权利义务的权衡;2007年颁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虽出现“网上交易平台”法律概念,但仍属于事实概念范畴,未与网络买卖关系中的“卖方”区分,法律定性更无从谈起;2009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的“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交易服务规范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服务等级划分规范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明确了区分了“平台”与网络买卖关系中的“买方”与“卖方”,尤其是网络买卖关系中的“

3、卖方”,出现了“电子商务平台”法律概念,赋予了“平台”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2011年颁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首次提出电子商务平台法律作用是“对交易进行撮合”;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三方交易平台”丰富了“平台”法律作用“提供虚拟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2018年由全国人大通过并于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这一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法律概念,规定了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等功能。从上述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法规可知,官方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法律概念的界定存在以下特点:1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概念以立法者对电

4、子商务平台官方解释为主,大多属于事实概念范畴;2虽然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但缺乏对其法律地位定性的内容;3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概念虽增加了其法律作用、法律功能内容,但并未对网络买卖关系中电子商务平台与买卖关系的“买方”与“卖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电子商务平台在该种法律关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职责等问题作出规定;4缺乏消费者在网络买卖关系中权益受损时如何向电子商务平台维权的规定。综上,官方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概念界定模糊,缺乏对其法律地位以及在网络买卖关系中与“买方”“卖方”法律关系定性的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争议的解决存有障碍的局面。 二、电子商务领

5、域法律法规的法律功能欠缺 信息技术进步与普及应用孕育了新型生产关系网络交易关系,产生了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商品货币交换的新型交换方式。新的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壮大,经历了“野蛮生长”阶段的累计发酵以及不断升温势必产生规范化发展的需求,新型法律关系网络买卖关系以及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便应用而生。新兴领域以及新兴行业的立法的制定无不是为了实现理想的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及社会的功能性的能动作用,即规范网络交易关系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繁荣,预防和控制网络买卖关系中法律争端的产生,保护网络交易的稳定以及网络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6、,但瞬息变化的社会事实以及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法律的落后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作用的实现。立法技术对法律功能发挥的重要性亦不言而喻。如不重视立法技术,立法就缺乏科学性,就会有许多弊端,立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2011年之前出台的相关法规仅对网络交易行业发展起指引作用,2011年颁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意在规范网络交易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甚至社会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但缺乏电子商务领域法律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除规范网络交易的功能外,增加了权利义务调整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功能,规定“平台”应与平台经营者订立协议,建立交易规则。但

7、对“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划分以及消费者受到侵害如何向“平台”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法律功能缺失。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依据,增加了“平台”与平台经营者连带责任的情形,但该情形的内容显然过于笼统,比如“知道”“应该知道”“不符合财产安全”等法律条件如何认定,“平台”应采取哪些“必要措施”,导致“平台”连带责任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法官无法“依法裁判”,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目前官方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概念的定性基本停留在主体概念、事实概念的阶段,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买卖关系当事人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并无明确界定,缺乏有关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交易双方法律关系

8、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概念的描述,裁判者无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买卖关系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司法裁判缺乏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依据合同法等一般法律作出裁判则无法满足具有特殊性的网络买卖关系的调整需求,况且现有法律法规中缺乏如何在网络买卖法律关系中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也为将来裁判类似案件埋下隐患,消费者更无从得知自身在网络买卖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网络交易中的“卖方”甚至电子商务平台极易利用法律漏洞作出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极大障碍。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立法技术及立法语言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发生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事实的变化,无法实现法律功能的最大

9、化,立法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法律功能欠缺,严重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三、电子商务平台居间法律责任的理论性研究 电子商务平台是否需对消费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需首先分析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形成的网络买卖关系的法律性质,即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其与网络交易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其在该法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如何。从电子商务平台官方法律概念界定及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层面分析,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电子商务法这一基本法中“电子商务平台”定义,电子商务平台充当“交易撮合”角色。但

10、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官方法律概念界定模糊,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法律功能缺失,无法对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买卖关系“买方”消费者,“卖方”平台经营者,尤其是与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定性,无法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法律定位,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交易撮合”方与居间关系中居间方是否一致,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买卖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居间法律关系,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买卖关系中是否作为居间人而存在?笔者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在电子商务平台充当重要的品牌推广、宣传角色事件中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三者法律关系,进而对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地位定性,最终确定电子商务平台在此类事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仅研究非电子商

11、务平台“自营”产品。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自营方式销售产品的,其充当着网络买卖关系中的“卖方”角色,该“角色”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一)电子商务平台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法律关系的特征。在电子商务平台对其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进行大力品牌推广、宣传事件中,平台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并经平台审核其相关资质后在平台内销售产品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充当着对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进行大篇幅广告宣传及推广角色。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的推广与宣传类似于“精准营销”,即正确的顾客(rightcustomer),正确的信息(rightmessage),正确的渠道(rightchannel)以及正确的时间(ightt

12、ime)。根据Ajzen的计划行为理论,人的行为意愿会受到某种因素的影响,从而驱动人的行为和态度。平台经营者正是通过具有强大品牌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这一正确的渠道,面向对电子商务平台已经产生极大信任的客户群体这一正确的顾客群,发布对顾客有吸引力的正确的消息。平台经营者正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产品资讯的行为对平台客户群的消费意愿施加了积极的影响力,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帮助平台经营者掀起了产品销售热浪。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对其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的高曝光度及推广力,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销售量剧增,消费者是出于对电子商务平台品牌的信任购买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当平台经营者无法履行网络买卖关系

13、中“卖方”义务造成网络买卖合同履行不能时,消费者能否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履行其平台经营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对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在该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定性。在电子商务平台对其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进行大力品牌推广、宣传事件中,电子商务平台平台经营者消费者三者法律关系存在如下本质特征:1电子商务平台不是网络买卖关系的当事人。平台经营者是网络买卖关系中的卖方,消费者是买方,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网络买卖关系。2买卖关系的双方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订立买卖合同,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该买卖合同及相关交易信息保存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器

14、中,消费者手中并无买卖的书面凭证。3电子商务平台起到了对其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大力推广、宣传作用,电子商务平台强大的品牌效应使得消费者对其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产生极大信任,并促使消费者购买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实质上起到了介绍或报告订立买卖合同的机会、撮合买卖合同订立的作用。4电子商务平台对其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的大力宣传与推介,甚至将该产品置于电子商务平台显著位置,实质上是在为其平台经营者寻找交易机会,为平台经营者与潜在消费者达成交易而努力。(二)电子商务平台“扮演”居间人角色。法律主体处于何种法律关系,在该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决定着该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

15、地位决定着其是否应承担对消费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上文论述可知,电子商务平台不属于网络买卖关系中“买方”或“卖方”中任意一方,不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电子商务平台实质上起着为其平台经营者寻找交易机会,促成“卖方”与消费者买卖合同成立的作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与委托人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居间人在居间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是替委托人积极寻找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合同相对方,积极寻找满足委托人要求的且具有极大可能性与相对方成功签订合同的机会,向委托人报告上述有关合同相对方及合同签订机会的相关

16、信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为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合同相对方合同关系,不享有委托人与合同相对方合同中的权利,不承担委托人与合同相对方合同中的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为其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进行大力宣传与推广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符合居间法律关系的特征,电子商务平台在该法律关系中所起的作用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本质。虽无从得知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向其平台经营者主张居间服务报酬,但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利润模式,平台向其平台经营者收取技术服务费、广告费等费用,同时平台对其平台经营者产品大力宣传与推广,甚至平台经营者如需将其产品置于平台显著位置,必然需向电子商务平台缴纳高额广告费。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大力宣传与推广促使其平台经营者销售产品大卖,促成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买卖合同关系的订立,完成了其作为居间人的使命,电子商务平台已然获得高额报酬。因此,电子商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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