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第四章 版权法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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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法理论基础第一节版权基本知识一、版权版权(copyright)又称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 ) ,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copyright) ,日本称之为著作权。这三个概念基本含义相同,但是严格地讲在内涵和外延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 “著作权”和“版权”为同义。广义的“版权”一词,不仅包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即版权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 。狭义的“版权”一词不包括邻接权。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版权从其内容上讲

2、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或人格权。(一)版权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经济权利主要包括:(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版权人具有复制其作品、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所谓复制一般是指以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这种复制一般不改变原作品的载体,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的体现方式。另外一种复制是指将无载体的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行为,如对口头作品的录音、表演活动的录象等。还有一种复制是指将原作品从平面变为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的转换行为,如将艺术品拍摄为照片、录象,将平面建筑

3、设计图制造成建筑物,将平面艺术作品制成立体艺术品等。各国一般均承认和保护第一种复制行为的复制权,而对于第二、三种复制,有些国家则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有些国家的版权法不承认口头作品享有版权,当然就不会保护对口头作品的“复制权” 。对于第三种复制只有少数国家列入版权法加以保护。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出版权:出版是复制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特点在于,一是经作者同意才进行的一种复制,二是所复制的数量要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三是作品的复制品要向公众提供,包括出售、出租等。出版权应当说是复制权中的一个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渐渐独立,从中衍生而出。一些国家版权法中已将其单独列出。

4、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出版是复制的最主要方式。世界上两个主要的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把作品的“首次出版地”作为确认作品“国籍”的标准。在少数国家实行注册版权制,作品创作完成后享有不完整的初期版权,只有出版后提交注册登记,才能享有完整的版权。出版后没有近期注册,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享有版权。因此, “出版”对确认版权的存在起着关键的作用。出版往往是作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拍摄电影、电视、编辑、注释等,一般是针对已出版的作品。作品出版以后,版权人才便于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进行上述创作活动。出版是作品“发表”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那些在版权法中不承认作品作者精

5、神权利的国家,当然不会承认并保护作为精神权利内容之一的“发表权” ,但可以承认出版权。作者在行使出版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出版作品时,就等于行使了自己的“发表权” 。所以说,在特定条件下,出版权可以包含着“发表权” 。出版权可以先于版权出现并存在。从历史上看,版权与出版曾有过极为密切的关系。一般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因此最早出现的版权应该是出版权,随后才逐步发展为完整的版权。在当代,即使没有实行版权的国家,只要有印刷出版业存在,就迥避不了出版权问题,在出版社与作者所签的出版合同中就要涉及出版权。所谓出版权,就是说作者对其作品具有选择适当的载体出版的权利,也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出版

6、的权利。这是作者所具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3)发行权:版权法所说的发行,是指为了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要求,以出售、出借、散发、出口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发行的复制件一般为出版物,因此发行与出版的关系很密切。出版是为了发行,只出版不发行,出版就失去了意义。出版物须经过发行才能提供给公众。一般可以认为, “出版”中实际包括了一部分“发行” 。因此,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包括上述两个主要的版权国际公约) ,仅有“出版权” ,而没有单列出“发行权” ;另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中则只有“发行权”,而没有单列出“出版权” (但是一定有“复制权”涵盖“出版权” )出版与发行毕竟还是两种不同的

7、行为,因此“出版权”与“发行权”也可以分别行使,在一般的出版合同中,对这两种权利都要分别加以明确和认定。对于发行权,应该注意到,不同发行方式,不同发行地域的“发行权”在使用中是相互独立的,必须分别加以明确。如果对于某一出版作品,仅取得了出售发行权,那么出口该出版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同样,如果仅取得了某一出版作品在某个国家的出售发行权,到另外一个国家去出售发行也会构成侵权。(4)演绎权:演绎是指在某一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注释、汇编等再创作方式,派生出新的作品的行为。所谓演绎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进行演绎创作的权利。构成“演绎”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派生的新作品要保持原作品

8、创作思想的基本表达,不可随心所欲地加以更改;二是在派生的新作品中要能体现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演绎权可以依据演绎方式的不同分为翻译权、改编权、注释权、汇编权、制片权等。翻译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禁止他人将其文字、音像作品以另一种语言文字再现,或者将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由源代码改变为目标代码,由一种计算机语言编写的程序改变为另一种计算机语言编写的程序的权利。翻译权主要适用于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改编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将其作品以另一种表达再现的权利。改编权适用于版权所保护的大部分客体。改编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针对文字作品而言,扩写、缩写等均属于改编的范围。改编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改编

9、而成的作品必须忠实于原作的基本内容,二是改编者必须进行创作性劳动。注释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或作品的片断进行解释的权利。注释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原作品,一般是对产生年代久远、不易理解,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注释,因此,作者一般很少能行使自己的注释权。汇编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作品或者将其作品与他人作品汇编成册出版的权利。被汇编的作品可以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者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资料等。制片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作品拍摄为电影、电视剧、录像作品,或者将其作品摄、录入电影、电视剧、录象作品的权利。制

10、片权主要适用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上述后一类作品主要是指乐曲、歌曲(作为电影等配乐或主题歌) ,未在公共场所公开长期展示的字画、雕塑等。在多数国家的版权中都是直接列出翻译权、改编权、制片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才在版权法中列出演绎权。(5)传播权:传播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作品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介绍、传送的权利。根据传播的方式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播放权、表演权、展览权、向公众传播权以及前面已介绍过的发行权等。播放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将其作品通过广播进行传播的权利。广播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无线广播,包括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二是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录

11、象厅,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的播放。播放权不仅适用于一般文学作品,还适用于戏剧作品、电视剧、音像制品等。表演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以朗诵、演奏、演唱、演出等形式,表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表演权主要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也包括教科书,讲义等。也有些国家把朗诵权与表演权相并列,单独在政权法中列出。展览权是指作者具有许可或禁止将其作品原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包括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名人的文学作品手稿等。对于人物肖象作品,因涉及到民法所保护的肖象权,其展出权应归享有其肖象权的公民,而不是肖象作品的作者。(6)追续权:追续权又

12、称为“转售的版税权” ,是指作者具有在其作品被出售以后,从他人转售的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的权利。追续权一般只适用于美术作品、艺术作品(一般不包括实用艺术品)及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的手稿。追续权只可以由作者及其继承人行使。目前在版权法中规定追续权有近二十个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7)抵押权:抵押权又称为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这里引伸到版权领域,其含义是,作者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将其作品的版权或部分版权(不是版权的全部项目) ,作为借贷的担保物。这里是将版权(一种无形资产)视为有形财产处置。目前在版权法中规定质权的是少数国家。(8)出租权(Rental Rights ):出

13、租权是指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具有许可或禁止将其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出租的权利。出租权主要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也可以扩及到音像作品。版权中的经济权利,也可以分为使用权和获酬权两大类。使用权是指版权所有人具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复制、出版、发行、演绎、传播等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权利。获酬权是指版权所有人具有通过利用(包括许可他人)其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包括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的追续权、出租权等。(二)版权的精神权利版权中所讲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精神权利主要包括:(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作者具有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首次公之于众、以何

14、种方式、通过哪些表现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属于一次性的权利,一旦作品公之于众,作者的发表权也就用完了。(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具有在其作品及复制件上署名(真名、笔名)或不署名,禁止或许可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禁止或许可他人用自己的名字去发表他人作品的权利。演绎作品的作者也可以享有署名权。(3)修改权:广义的修改权是指作者具有修改或者允许他人修改其作品,禁止他人修改或歪曲、篡改其作品,收回自己已经发表的作品并禁止他人发行自己申明收回的作品的权利。广义的修改权也可以分为“修改权” (狭义的) 、 “保持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三种。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与一般民法中的人身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

15、法中的人身权主要包括生命权、人格权、自由权、肖像权、健康权等,与版权中的人身权(精神权利)内容不同。民法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人的出生而产生的,而版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作品的完成而产生的。民法中的人身权只与民法的主体公民相联系,而版权中的人身权却同时与版权法的主体(作者)和客体(作品)相联系。民法中的人身权,任何公民皆可享有,而版权中的人身权,只有作品的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才可享有。民法中的人身权绝大部分是随着自然人的死亡而丧失(肖像权除外) ,而版权中的人身却可以在作者死亡后,仍附于其作品上继续存在。(三)版权保护的对象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享有保护的主体和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指受保护的客体作品。什么是作

16、品?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象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简而言之,作品就是人的思想的表达。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 ,即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其次必须具有表达性,即表现(expression)了作者的构思( idea) ;还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作品内容的不同,可以把作品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三大类。按照作品被人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把作品分为人读作品(人直接可读作品)和机读作品(人间接可读作品)两大类。人读作品包括传统的文本型作品(图书、报刊、文献类)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艺术作品、口头作品等。机读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模拟作品(非数字化作品) ,包括传统的音像作品、影视作品、缩微作品(指以缩微胶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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