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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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换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xx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2)制定本村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4)负责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审查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参选证,受理对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5)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委托书和其他材料,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6)组织参加选举的村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并根据多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意见,依法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7)依照法律、法规拟定选

2、举大会选举办法(草案);(8)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召开并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和公开计票,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9)主持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10)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交接;(11)解答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12)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时止。中共红柳塘村支部委员会红

3、柳塘村村民委员会xx年9月12日第二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简报第106期山西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xx年1月5日芮城县采取得力措施巩固换届选举成果芮城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培训当选干部,关怀落选干部,关照卸任干部,做好工作交接。通过四项措施切实做好换届选举后续工作,进一步巩固换届选举成果。一是培训当选干部。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由各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对新当选的“两委”班子成员围绕政治、法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农村政策、农村干部领导艺术、农业科技知识等内容,进行了为期7天的集中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增强他

4、们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为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关怀落选干部。各乡镇党委在适当时机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一对一”谈心等形式,对卸任的村级干部和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帮助他们端正思想,放下包袱,以平常心态面对进退,做到落选不落志,全力支持新班子工作,一如既往地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做出贡献,确保了全县农村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三是关照卸任干部。各乡镇通过逐村调查,摸清卸任村干部连任时间、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对换届后年满60周岁、连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满xx年、在任职期间做出贡献的卸任村干部,按照县委关于对农村卸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定额生活

5、补贴的意见,经过个人申请、经村党支部审核、乡镇党委严格审查、县委组织部研究审批,对符合定补条件的卸任村干部增补定额生活补贴,体现县委和县政府对农村卸任老干部的关怀。四是做好工作交接。各乡(镇)按照选举时的包片分工安排,由各包片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各村召开新老“两委”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做好各村的公章、档案资料、办公设施和集体财产的交接工作,做到业务交接不断链、财务交接不遗漏、工作交接不留尾,确保村级工作的连续性。报:张宝顺、王君、申联彬、任泽民、杜玉林、xx、王雅安,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省委组织部,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成员。发:各市、县(市、区)委书记,各市组织部,各市、县(

6、市、区)民政局。签发:何耀光责任编辑:张丽霞共印320份第三篇: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理论思考刘在刚马颖肖永凤曲佰军十六大报告指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村级选举与自治机制,抓好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为基层民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广大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新,已经成为农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并在整个农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从历届选举的情况来看,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实事求是地讲,换届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

7、题,严重阻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实践情况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我国于xx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xx年6月1日起实施,在农村试行推广村民自治制度。这部法律,基于宪法的精神,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做了原则性规定。当时,尽管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但是仍然比照沿袭了人民时代产生生产大队长和生产队长的做法,由乡镇政府指定任命,或者由村党组织推荐,上级

8、组织考察任命。即使组织选举,也是间接的等额选举,流于形式而已。其间,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热情并没有真正觉醒,也就无法切实地体会到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经过十年的实践,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增强了,参与的热情高涨了。为了还政于民,把宪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彻底贯彻下去,xx年11月4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了xx年以来推广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去掉了“试行”两个字,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用六条十一款规范了村民选举的正式程序,正式确立了现代的民主选举制度,要求按照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性原则、差额选举原则

9、、秘密投票和自由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应当说,这是中国农村历史上的新篇章,也是中国整个政治发展史上的新篇章。中国的广大农民也正是在谱写这一新篇章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民主素质,从而使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农村的社会基层深深地扎下根来。与此同时,省级人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又不断出台了本行政区域内的更加详细的选举法规,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全面推进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十几年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经过曲折的发展,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一是配强了村级领导班子,优化了农村干部队伍结构,二是稳定了农村干部队伍,巩固了农村大局的稳定

10、,三是增强了村民民主意识,扩大了基层民主,极大地调动了村民参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总体上非常成功,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基层党组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就要求基层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基层党组织的这种领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因为,

11、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人们普遍认为:选举期间,原村委会职能由于届满而自行终止,只能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不能插手选举工作,否则,便有干预选举之嫌。为此,许多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缩手缩脚,无从下手,其领导作用不同程度地弱化了。对此,有些选民也产生了疑惑:“村委会换届选举只有民主没有集中。”(二)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到位经过历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锻炼,广大农民群众受到了切实的民主教育,民主素质大大提高,民主意识大大增强。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仍然不到位。一方面,有些选民认为村委会换届选举与己无关,无论谁当选

12、都不会给自己实惠,因而参加选举不积极。即使参加选举大会也只是为了挣几个义务工,对党和国家赋予的民主权利极不珍惜;另一方面,有些选民有自己的亲戚或家人参加竞选,切身利益显而易见,参加选举的积极性非常高涨。但他们不是以能否把本村的事业发展好为依据,而是完全以个人利益为标准参加选举。尽管,选民十分清楚“火车跑的快全凭车头带,农村要致富离不开好干部”的道理,但在选举的过程中,农民独立行使选举权的意识不够强,选亲、选近、选邻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样,就很有可能使一些基本素质差得连自己的小日子都过不好的人、一些为街坊四邻所不认同的人、一些无原则许诺的人进入村民委员会。(三)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过于复杂从理

13、论上讲,村民委员会与团支部、妇代会民兵等群团组织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但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比农村的任何选举都要复杂和敏感,操作的难度非常之大。原因就在于村委会换届选举标准高、要求严,程序过于复杂,操作性不强且呆板。因此,许多选民包括参与选举的干部,对选举程序的理解和掌握比较困难,实际操作中的尺度和标准也不好把握。再加上当前农村情况比较复杂,稍有疏忽就会出现问题,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局面。(四)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农民群众中仍然存在着较强的宗族观念、封建思想和小农意识,派性争斗和贿选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这些现象并不成气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

14、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几点建议针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深入地理论思考并提出如下建议,希望对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建议立法部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部重要法律。它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反映了亿万人民的愿望,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有利地推动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规定得过于笼统,以至于导致了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事实上,无论是宪

15、法还是党章,都对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尽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但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一部分,仍然必须置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绝对领导下。一方面,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决不能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要加强领导,以保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健康顺利地发展。为了进一步强化党对村委会换届工作的领导,简化选举程序,增强选举的实效性,建议立法部门对已经实施了十五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修订。一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增加“行使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领导职能”的内容,以进一步明确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

16、选举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修订后的第三条内容如下: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领导职能,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中,增加“在农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的内容,以进一步强化农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领导作用。修订后的第十三条内容如下: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农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三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但是,要达到这一要求,有很大的难度。因为,村民选举既不同于党内选举,也不同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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