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6484398 上传时间:2017-09-05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32.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泉州友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裁定书【标签】行政审判,继续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由】行政案由【法院】中级法院【地域】福建省【裁判时间】2014-03-25【审判程序】二审【裁判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友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佳特佳商厦7C,组织机构代码67193117-2。法定代表人马闽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小榕、徐远丰,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国

2、税大厦16楼,组织机构代码K1839081-5。委托代理人吴挺明,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泉州友源家具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本院向泉州市公安局调查的相关情况,足以认定原告的涉税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的涉税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且2012年8月1日泉州市公安局已对原告的法定

3、代表人马闽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故本案原告所请求的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乐税网( http:/ )邮箱: J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21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泉州友源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泉州友源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2、二审法院依法提级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审裁定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

4、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令人震惊!本案被上诉人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泉国税稽罚(2012)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国税复决字(2013)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告知上诉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一审法院在裁定中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并非司法解释,而是一份司法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2号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4号关于裁判文书引

5、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而一审法院在裁定中错误地将司法文件作为司法解释引用,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二、上诉人受到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并不涉及刑事犯罪,被上诉人将其当做犯罪行为移送,目的是为了逃避行政诉讼的审查。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提审本案,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涉税违法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被上诉人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系被上诉人依法行政的表现。三、被

6、上诉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参与一审诉讼,并未影响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上诉人要求提高本案审级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泉州友源家具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的泉国税稽罚(2012)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涉及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交叉情形,虽然2012年8月1日泉州市公安局已对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马闽兴涉嫌虚

7、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立案侦查,之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以上诉人其他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但不影响本案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请求的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等理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不属本院一审管辖案件,故乐税网( http:/ )邮箱: J上诉人请求本院予以提级审理等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124号行政

8、裁定;二、指令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夏惠英审判员董丽珠审判员杨钊胜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何淑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

9、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乐税网( http:/ )邮箱: J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乐税网( http:/ )邮箱: J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