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16483848 上传时间:2017-11-0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试行)中国化学会 2010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维护参赛学生的权益和竞赛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加强对竞赛活动的管理,完善竞赛活动的管理措施,依据中国科协“全国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和中国化学会“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等文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以下简称化学竞赛)是指在国家教育部支持下,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化学会主办的化学竞赛,包括初赛、决赛和国家代表队队员的选拔赛三个阶段。 第三条 化学竞赛由中国化学会统一部署和安排。初赛由各省、市、自治区化学会或化学化

2、工学会或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赛组织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及实施。决赛由主办单位批准的承办单位(省、市、自治区化学会或化学化工学会和高等学校)实施。国家代表队队员的选拔由中国化学会竞赛委员会和决赛承办单位实施。第四条 参与组织化学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科协和中国化学会颁布的有关化学竞赛章程、实施细则和条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第五条 所有参与竞赛工作的人员,如遇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化学竞赛,必须回避化学竞赛相关环节的工作,也不得作为本省、市、自治区代表队领队及观察员。中等学校不得作为决赛的承办、协办和赞助单位。2第二章 竞赛考务管理第六条 考点与考场

3、设置:化学竞赛初赛考点和考场的选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初赛组织机构负责。考点与考场的选择和数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初赛组织机构应对考点和考场设施进行必要的考察,在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和考试保密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初赛组织机构须将考点地址、考场数量和考点负责人信息,于考前 15 日之前报中国化学会备案。决赛考场由承办单位选择,中国化学会考察后确认。考试场所选定、确认后,不得随意变动。在遇到突发事件(如疾病传播、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时需要变动或取消的,各省、市、自治区初赛组织机构可自行决定,随后报中国化学会备案。第七条 监考:初赛组织机构、考点负责人及决赛承办单位应根据考场情况安排

4、足够的监考人,并核发监考证,监考人必须佩戴监考证对化学竞赛考试进行监考。化学竞赛(初赛和决赛)监考人的职责和权力如下:1. 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和其他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是否真实有效;2考试开始前向参赛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和考试纪律。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后开始、不得提前或拖后结束;3监考人在接收试卷时应检查试卷包装是否完整,对包装破损的试卷可以要求更换;34在考试开始之前 10 分钟,向考生展示试卷包装完整情况,面对全体考生拆封试卷包装。听到考试“开始”指令后,向考生分发试卷;5监考人在监考期间遇有考生作弊,有权立即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6监考人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5、遇有问题由巡考或联络人员进行转达和解决,监考人不得随意离开考场;7监考期间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置。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及巡考人员,可以使用不带通讯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对考场进行拍照和录像;8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应当众封存已答试卷,并在试卷回收袋指定位置注明试卷分发和回收份数,记录考试期间主要情况,对考场内未使用的空白试卷签署“作废”字迹处理,记录份数。监考人签名后上缴考点负责人或竞赛负责人或指定接收考卷人员;9监考人对上述事宜不作为的行为,由初赛组织机构或考点负责人进行处理。第八条 准考证:化学竞赛(初赛)的准考证由各省、市、自治区初赛组织机构负责统一制作,并在规定时间向

6、参赛学生核发。准考证内容包括:考号、照片、姓名、学校名称、年级、指定考点、考场、考试时间等。化学竞赛(决赛)的准考证,由承办单位制作、核发(内容同上) 。第九条 考场纪律:参赛学生必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并交由监考人查验。参赛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和4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及巡考人员,有权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取消考生继续考试的资格和考试成绩:1携带不允许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的;2抄袭他人答卷的;3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其他考生,扰乱考场秩序的;4未经监考人同意,擅自离开考场,不听劝阻的;5违反其他已明示的相关规定的。第十条 答卷评定:评卷工作由各省、

7、市、自治区竞赛总负责人组织。选用认真负责、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评卷组,并指定一名组长。评卷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1评卷开始前由竞赛总负责人当众拆封包装完好的已答试卷和空白试卷。组织评卷教师讨论试题和标准答案,严格执行中国化学会命题组在新浪网公布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2评卷人、审核人必须公平、公正地评判和核定答卷分数。因严重误判和错判造成的后果由判卷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并取消误判或错判者的判卷资格。判卷中的舞弊行为将受到惩处;3评卷采取流水作业,评卷人、审核人须在答卷指定位置签注姓名。不得拆解密封的学生答卷,不得窥看参赛学生姓名和所在学校;4登录参赛学生分数时须仔细复核,并按参赛学生的考号、

8、姓名、考点、就读学校等登录成册,备案; 5如遇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有重大或明显错误,须及时报中国化学会命题小组,待确认后在全国统一更正。5第十一条 报送候选获奖学生名单和答卷:1统一使用中国化学会制定的报送表格,按要求分别填写。不按要求填写的报送表格和材料将被退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省级竞赛总负责人负责;2各省、市、自治区竞赛总负责人,须在初赛后 20 个自然日内将一等奖候选学生名单和答卷递交中国化学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名单,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后果由省级竞赛总负责人负责;3对报送的一等奖候选学生答卷,各初赛组织机构须复印留存;4在中国化学会正式公布一等奖获奖学生名单前,任何组织和个人

9、不得泄露候选学生成绩、排名等信息。因泄露候选学生成绩、排名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初赛组织机构自行解决处理;5二、三等奖候选学生和指导教师及优秀组织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奖励名单,在 30 个自然日内报送中国化学会,同时报送电子版名单;6中国化学会在报送时间截止后,15 个自然日内确定初赛一等奖获奖学生,并报中国科协核定。经中国科协核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7报送期间遇有突发情况,另行处理。第十二条 答卷的复核及处理:1中国化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答卷进行必要的复核,对错判、误判答卷进行重判,以重判结果作为获奖依据;2发现雷同或有舞弊嫌疑的答卷,初赛组织机构有责任协助中国化学会调查处理,一经核实

10、,取消竞赛成绩和获奖资格。对此有异议的学6生,中国化学会有权对其进行重新测试,依据测试结果重新确认其能否获奖;3 对已获得一、二、三等奖,并已公布获奖信息的学生,一经发现并查实有舞弊行为、弄虚作假,将取消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撤销公布的获奖信息。第十三条 中国化学会组织人员到部分考点进行巡视、监督、检查时,各地初赛组织机构和考点应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决赛选手的资格和选拔:全国化学竞赛决赛的组织委员会应对所有参赛选手依照竞赛章程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1参加决赛的学生,必须是当届化学竞赛初赛一等奖获得者; 2各省、市、自治区初赛组织机构,必须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选手选拔的

11、规定或办法,并报中国化学会备案;3选手选拔工作,不得违反上述选拔管理规定或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代表队队员的选拔:1 标准:参加 国家代表队选手选拔和培训 的学生 依据当届竞赛决赛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 2名额:参加选拔赛的学生名额不超过 24名;同一个省、市、自治区参加选拔赛的名额不超过 2名,选拔期间不接受任何其他学生参加 ;3 对自动放弃参加选拔赛的学生,本人要提交书面声明,由本人所在学校和 初赛组织机构 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将声明递交中国化学会。由此产生的名额空缺,由未入选的学生按决赛成绩递补;74参加选拔赛的选手必须服从领导,遵守选拔纪律,集中安排生活,不得擅自脱离集体,不得独自食宿。

12、违反纪律者一经发现,取消选拔资格;5. 选拔赛期间选手所在学校的教师及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和陪读,不接受来访。否则取消相关学生选拔的资格。第十六条 国家代表队队员的确定:1.国家代表队队员的 确定 以参选学生在选拔期间的综合化学成绩为主要依据,兼顾其他学科基础和能力、体能、学生意见等;2.选拔期间应对选手的各科成绩分别记录,并提供翔实评定报告,由主管选拔教师签字确认。3.国家队选手分别来自不同的省、市、自治区。选手的确定结果,以正式通知为准。在正式公布前,不接受任何人询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凡泄露者一经查实,取消今后竞赛工作的参与资格。第三章 竞赛命题和试卷接收第十七条 中国化学会

13、委派专人负责组建命题小组,并确定负责人,承担化学竞赛(初赛)命题工作。化学竞赛(决赛)的命题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第十八条 初赛试题须在化学竞赛(初赛)前 20 天定稿,并移交中国化学会竞赛主管人保管。决赛的实验试题和理论试题须分别在赛前的 4 个月和 2 个月提交中国化学会竞赛指导组确认。第十九条 命题人员和试卷保管人员在赛前不得泄露、出卖试题和试卷,如违反本项规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和后果,一经发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启动命题程序后不得对有关学生或学校进行相关培训和授课。8第二十条 命题和试卷制作期间,所用设备必须安全,不得与网络链接,试题必须使用专用电子存储器存储,并由专人保管。第二十一条 命

14、题负责人会同学会竞赛相关人员共同负责组织试题的印制,期间由中国化学会委派工作小组进行全程监督,对破损试卷及时由专人焚毁。工作组成员须承担试卷的保密责任,如违反此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试卷采用机要通讯方式寄达各省、市、自治区初赛组织机构总负责人或指定接收人。各级接收人及保管人须签订保密保证书,赛前不得拆封试卷包装,在接收时应有接收记录,对已破损的包装需有明确记录,并通知初赛组织机构总负责人确认,同时对破损试卷进行重新封装,期间不得窥看试卷内容。如有泄露须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试卷接收和分发:1试卷接收人须认真填写中国化学会提供的相关表格,在赛前 1 个月向中国化学会呈报备案;2对边

15、远地区和交通欠发达地区,中国化学会在收到省、市、自治区初赛组织机构的申请后,经确认,在机要通讯所覆盖区域内可直接寄达;3竞赛考试前省、市、自治区初赛组织机构总负责人须委派专人将竞赛试卷携带至竞赛考点,并填写领取试卷记录;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初赛组织机构,未经中国化学会允许不得自行制作和复制试卷,如发现自制或复制的试卷,将作废卷处理。第四章 投诉和申诉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竞赛的管理,严肃纪律,依据本条例9妥善处理在化学竞赛中涉及的投诉和申诉。第二十六条 投诉和申诉的定义:投诉指反映在竞赛中涉及的营私舞弊、不正之风、违反竞赛章程和纪律等行为。申诉指参赛者或授权人反映在竞赛中出现的对竞

16、赛成绩的异议或争论。第二十七条 对化学竞赛(初赛)的投诉包括竞赛期间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舞弊行为,如竞赛试卷被提前私下拆封的行为,竞赛前贩卖/收买竞赛试题的行为,命题人透露竞赛试题的行为,参赛人赛前已获得竞赛试题的行为,监考人员违规舞弊行为,非参赛人的代考行为,参赛人的考场舞弊行为,赛后替换答卷或篡改竞赛答卷的行为,有意篡改竞赛答卷得分的行为等。第二十八条 投诉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必须签署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必须提供投诉人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应包括:明确投诉对象、事件过程、时间、地点等,必须提供人证或物证及旁证等要素。电子邮件、电话以及传真等不作为投诉的正式材料。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应对投诉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协助调查的义务。第三十条 针对化学竞赛(初赛)的申诉,必须是参加竞赛活动的本人或授权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签署申诉人的真实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