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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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的理论日渐成熟、实践日益丰富,以及依法 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 确定,未来几年,在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 中,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将会引起人们的重 视。关于民法典的体系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曾为无数的学者呼吁和企盼, 是新中国几代 民法学者的愿望。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被正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不会米用一步到位的方式,而是准备先制定单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然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并在此基础上进 行法典的编纂。以此为背景,民法典的体系 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一个合理的体 系框架内

2、,才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民法典, 这就需要研究:第一,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民法典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一。 我国民 法典的制定应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 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 而将适用于局部 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 规定于各民事特别 法,以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与商法的融 合。从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来看,采取民商 合一立法体例,最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这部立法既对民事合同进行 法律调整,又对商事合同进行法律调整,较 好地解决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实现问题。 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坚持这一做法。第二,侵权

3、行为法是否需要从债法中分 离的问题。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并非天经 地义,因特定的文化及法律因素作用所导致 的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模式,更具其 合理性。传统债法体系的内在缺陷、侵权责 任形式的多样性以及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 特殊性,是侵权行为法独立于债法的有力依 据。第三,知识产权法是否应当包含在民法 典中。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法属于是民法的 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将知识产权 法规定在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法一方面与行 政管理联系密切,另一方面技术性的规定较 多,而且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还 要面临着如何与Trips等世贸规则接轨的问 题。为保持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关系基本法 所应有的稳定

4、性,最好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单 行法加以规定。第四,民事证据法可否作为民法典的组 成部分。民事证据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 最好的办法是制定单行法。如果不能单独立 法,则可以考虑放在民事实体法中,作为民 法典的组成部分。因为民事证据法从性质上 说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产物,但放在民事程序法中,一方面在技术上有困难,另一 方面寄希望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加入证据 法的内容,尚不现实。借助民法典的制定, 可以保证证据法尽快出台。加入世贸组织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然选择和必然结果,它将会给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带来机遇,提出挑战。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诞生前后形成的、 要

5、求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接受的一揽 子经贸协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 作与竞争的“游戏规则”, 并且成为国际经 济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 我国要加入世 贸组织,就必须对现有的民事立法中一些不 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予以修改、废除和补充。同时,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民事关 系更为活跃的前景,我们必须加快民法典制 定的步伐,尽快确立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 本法律规则,以便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 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并从制度上保 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人格权的研究将日渐受到学界的关注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格权存 在的基本价值是实现和维护主体的独立人 格。民法的人格权制度通过对一般人

6、格权和 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主体对其人格利益 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 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一种同一切“轻视人、 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 争的武器。其中隐私权的保护,在当代社会 具有重要讨论价值。在信息社会里,由于计 算机网络的出现,人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 涉及私人领域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某些改变, 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及信息网络管制方面, 均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而对于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 的关系,也将成为讨论的重点,其讨论意义 将超出民法的范围。债和合同法的研究将面临新的问题由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在具体步骤上 采取了 “分步走”的策略。中

7、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的制定和颁行,就成为了民法典 制定的先声和预演。以此为契机,合同法乃 至债权法的研究都将进一步深化、拓展。首先是合同法总则中的一些新制度,如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 度、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制度、责 任的克合制度等,有待于深入研究。其次,要注意电子商务问题。电子商务 的出现,推动了交易方式的更新,极大地促 进了市场交易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虽然对电子商务问题有所涉及, 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严重妨碍了网络 交易的发展。比如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网 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中的责任问题等,合同法如何作出回应,将成为合同法研究的一大 课题。第三,随着

8、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典 型交易法律调整的研究,即合同法分则的研 究,也开始受到了学界的重视。人们将逐渐 认识到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研究中具 有独立的意义。因为合同法的分则,不仅要 实现合同法总则所确立的,调整合同关系的 一般原则、一般规范的具体化,还要结合现 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典型交易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合同法总则的种种特别规定。从而使得合同法的分则成为了合同法总则的特 别规则,要进行独立的讨论和研究。网络时代的侵权行为法问题计算机网络将向侵权行为法提出新的 课题。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 权日益增多,且侵犯的民事权利涉及诸多类 型。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不仅造成了侵权 事实认定的困

9、难,有时甚至很难认定侵权主 体和权利主体,另外,网络的特点在一定程 度上也使侵权后果难以确定。因此,对网上 侵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是一个值得注意 的问题。物权法的研究重点债权法主要以调整财产流转关系为使 命,对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民法调整,则主 要是物权法所承担的使命O 物权法的研究重 点包括:第一,物权法首先需要确定物权的体系。 物权法的核心问题是解决物权的确认和保 护问题,以贯彻物权法定原则。通过物权法 的制定,应对各类物权进行整理,并将迫切 需要物权法保护的权利,如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等确定为物权。还要解决如何用传统的 物权法原理来表述、建构我国的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制度。第二

10、,建立和完善物权的公示、公信制 度。公示、公信制度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 护交易安全至关重要。在公示制度中,重点 要着眼于如何完善不动产物权和一部分动 产物权的登记制度,要改变登记机关不统一、 登记过程中漏洞较多等缺陷,使登记制度能 够为交易的当事人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第三,要确立一整套解决物权冲突的规 则。物权的重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 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 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 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 重心,我国物权立法应配置这组权利群,协 调好权利之间的效

11、力冲突。第四,仍然需要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 法选择及其相关问题。核心是我国应否采认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的更新以往我国民法学的研究以制度研究为 主,欠缺对于民法的多角度考察和审视。具 体表现在对于相邻学科,如哲学、社会学、 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缺乏了解,更少有借鉴。 未来应注重对于民法多角度的考察。其次,以往对于民法方法论的讨论,仍 显薄弱。讨论的重心仍集中在民法的解释方 法上,对于民法的基本分析方法尚未作深入 研究。未来对于民法方法论的研究,不仅要 关注民法解释学的有关问题, 更要对研究民 法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深入、广泛的考察。再次,民法学具有自身的学科特点,如 想避免重复劳动并更为深入地进行比较法 的考察,必须以扎实的资料梳理为前提。但 不无遗憾的是,在介绍域外资料和整理我国 已有研究成果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未来 对于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 尤其是要自觉地动员学界的力量,翻译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域外民法着述。最后,要更加自觉地进行案例研究。进 行案例研究,将传统的民法理论与实际发生 的案例相结合,既有助于发掘我们的本土资 源,也有助于检验民法制度的有效性,还能 够为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和沟通开 辟渠道,共同推动民法学的发展。域外的经 验多次证明,高水平的案例研究,是一个国 家和地区的民法能够在世界民法之林占有一席之地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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