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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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总则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当中的一 项重要工作。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具有高危性的特点,操作人 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并认真执行国家许可制度。本办法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及特种 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改造、报废等环节,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第一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分类第一条 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企业 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锅炉(含水质化验)

2、、压力容器、制冷、爆破、 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含矿坝作业)以及国家批准的其它 作业人员等共12类。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涉及生命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同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二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 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按国家规定包括:(1)安全技术理论

3、考核;(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其中以实际操作技 能考核为主。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 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培 训。第五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20号令,取得特种 作业人员资格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作 10年以上的,无责任事故记录和违法记录,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 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 2年。第六条 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 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八条 各单

4、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取证工作应按集团公 司的统一安排执行。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改造第九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 或安全认可证制度,购买特种设备应查验是否具备安全许可证,否则不 允许购买使用。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 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十条 对于锅炉等压力容器国家在实施许可证制度的同时实行由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的检验制度。第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必

5、须由具备省级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资格认可的施工企业 承担项目施工业务。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 形式转包和分包。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必须经专门机构检验 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 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 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 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6、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有监督检验机构出 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 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 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 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 核心,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 定期报检和应急

7、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 准确。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改造进行全过程的文字 记载,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更新报废、管理和操作人员了解技术状况 及防止和有效控制特种设备事故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 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 废,同时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五章奖惩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 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具体见集团公司考核、 奖惩办法)。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严后果的,相关部门将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执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特种人员操作证若有遗失或损坏,需由本人登报声明作 废后,提出书面申请,由发证部门审核补发。第二一条 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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