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中华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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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敖中华盗窃案敖中华盗窃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昌刑初字第7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中华,男,30岁,出生地 河北省,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 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因涉嫌犯盗窃罪 于20XX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 诉字20XX第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中 华犯盗窃罪,于20XX年12月4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 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敖中华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 9月7日3时许,被告人敖中

2、华在北京市昌 平区西关京驿旅店内,乘与其同住的杨俊茹熟睡之机,将杨放在包内的 5000元人民币 窃走,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中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 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敖中华在庭审中未提 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 俊茹的陈述,证人王桂华、王志明的证言, 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 接报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住宿登记表、 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敖中华无视国法,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 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中 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 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敖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CECT卑手机一 部,变卖后予以发还被害人杨俊茹。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敖中华犯罪所得的 财物,予以发还被害人杨俊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 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员胡爱军00六年十二月H-一日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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