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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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 实,公证程序中的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体。其内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 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 其形式表现为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亦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公证程序中, 公证员收集到的证据,往往有真有假,有的 准确、有的不准确,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等,有的与案件事 实有直接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 系等等。所以,对收集到的证据,需要公证 员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 定它们是真是假、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证 明案件什么事实、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全部事 实等,从而找出它们与

2、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 联系,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一、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标准公证程序中的证据是个多面体, 须从不 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把握。从对象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 是与公证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材料; 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公证机 构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 公证机构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审查公证的手段。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 件,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据。1、客观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是客 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证 据的这个特性是外在人们

3、的主观意志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它表明证据事实 在客观自然的领域,而不处于主观精神的领 域。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均源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些事 实发生在申请出证前,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无 法直接感觉感知,但法律事实发生时会形成 并留下一定的材料或物品,会被别人所了解、 有的机构所记载。无论是事实发生时留下的 材料或物品,还是证人的证言事实,都是客 观存在的。公证机构正是通过客观存在的证 据,才能正确把握公证案件的事实的真实情 况,作出正确的结论。反之,如果作为认定 事实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虚假的,公证就 会错误。当然,强调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客观性, 并不否认证据

4、的提供、 运用具有主观的一面。 证据的主观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 贯穿于公证程序的始终。在公证程序中,无 论是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还是审查证据、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都离不开人的活动, 而人的这些活动又带有主观的成份,所以, 公证程序中证据除了客观性的一面外,还有主观性一面。但是,在客观性与主观性中的 关系中,客观性代表了证据的本质属性,主 观性必须符合客观性的要求。2、关联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与待 证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 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必然 的联系。这一联系可以表示为直接的联系, 如借据、欠条可以直接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可以表示为

5、间接的联系,如在以车抵债的协 议公证中,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车主是债务人, 所提供的材料是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昌河”面包时合同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 系既可以表示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示为 否定的联系。如在继承权公证中,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被继承人与配偶只有三名子女,而另一证人则提供被继承人还有一名非婚生 子女,前者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肯定 作用,而后者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否 定作用。所以只要同待证事实存在着联系, 无论那一种形式的联系,都必须是必然的联 系。关联性在客观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 证据的特征。并非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或材 料都可以作为公证程序中证据,能够作为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只有那些

6、与待证事实存在 必然联系的事实和材料。判断有无关联性的 标准应当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 实的真实性或虚假性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 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美国学者柴尔曾 经用两句话对证据的关联性作出了经典性 的表述:第一,禁止接受一切无关联性的、 不是逻辑上能作证明的东西;第二,一切属 于逻辑上作证明用的东西, 除非某项法律原 则或规则予以排除,一律应该采纳。3、合法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合法性是指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按照 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这主要指当事 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7、公证机构在收集 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 法律的规定。例如,公证人员是本公证事项 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公证事项 有利害关系或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应当自行回 避。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查书证外,应 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 特殊情况只能由 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时,应有一名见证人 在场,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应 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 表现出来。如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 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 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8、而 乡镇办事处向公证机构提供的亲属关系证 明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同时,法律规定某 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用特定形式的证据来 证明时,应当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如婚姻 状况需用结婚证、离婚证来证明;土地使用 权需要土地使用权证来证明;房屋所有权需 要房屋产权证来证明等。、使用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在客 观性和关联性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证据的特 征,但仅仅是真实的和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 材料还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据,它们能否 成为证据,还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只有同时 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 据。公证员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要进行分 类整理,审查核实,弄清所掌握证据的性质、 证明力和与公证证明对象的

9、内在关系。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公证员要注意运 用间接证据和证据学原理, 来查明事实真相,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公证事项由当 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 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事项,由不动 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只有遗嘱、委托、 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 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任何违反公证管辖办理的公证,应属违法使用 证据而出具的错证。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 法性在存在的领域和层次以及时间上并不 是相同的或者呈同步状态的,而是由先后顺 序的。在观念上或实际时间上,证据的客观 性最先产生,是没有主观性的自在之物,它 处在事实领域

10、;证据的关联性其次产生,是 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具 有合法性的证据,包容了证据的客观性和关 联性,处在证据的最高层次。没有证据的客 观性,证据根本就不可能产生,证据的关联 性和合法性也无产生的可能和必要。二、公证程序中的审查重点审查证据是一个主观、客观相统一的过 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 观存在的。问题是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的主观 认识能否如实反映客观实在。如果公证员的 主观认识能够如实反映客观,就能正确查明 案件事实。否则,就会发生错误。公证实践 中,公证员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证明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 民事行为能力方面

11、的证据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的目的, 在于判断该 公证申请是否确系其本人所为, 其有无行为 能力。审查当事人身份,一般要审查当事人 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户口簿、工作 证、学生证以及贴照片的户籍证明,从中判 定其身份。有的要审查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籍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或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职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否征得法定 代表人同意等。如某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神 志清楚,表示准确,提供材料齐全,公证处 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该当事人实际是间歇 性精神病人,后某市人民医院为该当事人出 具了精神稳定的证明,公证处据此认定该当 事人有行为能力,为该当事人办

12、理了公证。 如无证明,公证处就应拒绝公证。2、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 利方面的证据有的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私利,常对其他当事人和公证处隐瞒事实真相,使一些当事人在不明真理的情况下表示自己的意思, 公证处就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 实。如李某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放弃遗产 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处向李某介绍放弃遗产 继承声明的法律后果,李某恍然大悟,并声 称是被欺骗,原来李某仍然想要继承遗产。3、证实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 内容真实、合法性方面的证据公证程序规则第 32条规定:“法 律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 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13、章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第 33条规定:“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事实 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但有些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内容不符合 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员在审查时 应当向当事人提出修改,如果当事人固执己 见,则拒办。如张某向公证处申办声明书公 证,其内容是对再婚之妻恩恩爱爱,对与前 妻所生不满14岁的女孩不再给付抚养费, 对此,公证人员严厉指出需公证的声明书内 容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拒绝办理。4、反映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 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方面的 证据公证

14、程序规则第 34条规定:“文 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 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 本完全一致”。如委托书公证,申请人应在 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法律文件上签名或盖 章,如属不实,应当拒办;经过审查,如发 现伪造、变造文书,出具假证、伪证,采用 欺诈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危及国家利 益的,应当教育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书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充分 性方面的证据公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 行审查: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 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 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 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

15、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 害关系。公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 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各证据之间的 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在审查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时,要注意法人只能按照其资 格、资质实施法律行为。如果法人申请公证 证明的合同与其法人执照、章程、资质等规 定不符,应判定其无权利能力,拒绝办理。 如某公司申办法人资格证明,公证员应查明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和使用地等。 还要审查该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银行出具 的单位资金情况的证明以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任命书、单位住址、银行帐 户、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情况等。三、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方

16、法1、鉴别法同一事物与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相 联系,就会产生不同的情况。因此,公证员 认识事物必须研究和分析与它相联系的具 体的时间、地点、条件,才能正确认识其本 质。公证程序中审查判断证据也是这样。鉴 别证据的真假及准确程度,一般应从以下方 面进行具体分析:关系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提供了 虚假的证据。如书证是否伪造;证人是否因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了虚假证言。关系人是否因生理上、 认识上的原因 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如当事人、证人是 否因年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认识水平 等原因对事物的感知产生了错觉,或者回忆 时发生了差错、陈述时不够准确等。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情况的变化造 成证据不能准确反映公证案件的事实。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就受多种因素的影 响。因为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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