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乘坐罐笼甩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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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罐笼甩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案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0年10月26日0时,江西省高安县某煤矿井下提升罐笼发生事故,将 3名 乘坐罐笼的工人摔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 1万元。1990年10月26日0时,某煤矿上中班的14名工人下班。头门工罗某某扛一根 废木头(松木,直径12厘米,长1 . 66米)与其他工人一道到头门口等笼上井。工人周某 某见状对罗某某说:“你这木头不能带上去!”,但罗某某对此置之不理。零时30分,罗某某与另外5名工人一起乘最后一班罐笼上井。上笼时,罗某某不听周某某的劝阻, 仍带着废木头上笼。进笼后罗将废木头靠在南冀偏东保险杠旁。其他5名工人进笼后罐笼提升。二、事故原因分析站

2、在南翼偏东的罗某某因左手扶着废木头,就用右手去上南冀保险杆。因一只 手力气小,保险杆没有上成,造成车头保险杆脱卡出笼并撬着井壁。同时,靠在南翼保 险杆旁的废木头也倒下伸出笼外,与井壁相撞,致使提升中的罐笼产生剧烈摇晃。当罐 笼提升至105米时,站在罐笼北冀口的 3名工人被甩出,坠入井底,当场摔死。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罗某某身为头门工,违反江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三章第 28条第3款关于“严禁人货混装”的规定,不听他人劝阻。强行带废木头乘笼,致使在提升中上保 险杆未成,造成保险杆和废木头橇撞井壁,3名工人被剧烈摇晃的罐笼甩出坠井死亡的严 重后果,罗某某对此负有直接全部的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

3、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高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罗某某拘役6个月。阿拉善青岭煤矿“12.27 ”瓦斯燃烧事故2003年12月27日,阿拉善左旗蒙西煤炭工业公司青岭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 燃烧事故,死亡4人、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 70万元。一、事故概况1. 发生事故的时间:2003年12月27日10时20分。2. 发生事故的地点:掘进工作面。3. 事故类别:瓦斯燃烧事故。4. 事故性质:重大责任事故。二、矿井基本概况青岭煤矿位于阿拉善左旗温都尔勒图镇(黑山地区),距离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约300公里,距离乌海市 500公里。该矿企业性质为国有,隶属

4、于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井田面积0.379M2。该矿所采煤层为14号层,煤厚2米左 右,煤层倾角为60。该矿瓦斯等级为高瓦斯矿井。该矿现有2个斜井(一个回风斜井、一个轨道提升井),斜井斜长均为200多米,坡度25。左右,矿井通风方式采用抽出式通风,主扇为11KW的风机,掘进通风使用2台局部扇风机,功率分别为11K就日2.2KW内蒙古蒙西煤炭工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初,为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西煤炭工业公司青岭煤矿及内蒙古阿拉善金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内蒙古蒙西煤炭工业公司全资子公司。2001年3月15日,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撤销了蒙西煤炭工业公司,将蒙西煤炭工

5、业公司所属金鑫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归内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并决定将青岭煤矿交金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管。2002年7月23日,信托投资公司转让金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岭煤矿权益收归内蒙信托投资公司,青岭煤矿由公司审计部 代管。2003年2月14日,公司决定将青岭煤矿交公司资产管理部管理。2001年6月,金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管青岭煤矿期间,当时的法人代表刁瑞成与北京瑞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张运昌签定租赁承包合同,将青岭煤矿交瑞 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瑞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又将青岭煤矿转包给甘肃省武威市华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张其泰。2003年7月,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决定将煤矿整体转让,并

6、与张其泰签订青岭煤矿整体转让协议,2003年9月,因种种原因,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又决定终止青岭煤矿整体转让协议,并向阿左旗煤炭管理部门出具 申请封停青岭煤矿的函。2003年10月18日,张其泰将青岭煤矿转包给辛玉忠,并签定了生产承包协议。、事故经过与抢险救灾过程2003年12月27日10时左右,青岭煤矿夜班工人和早班工人正在井下掘进工 作面办理交接手续,夜班工人正准备升井,而早班工也相继到达掘进巷道内,两班工人在掘进工作面的巷道内相遇,约10时20分,安全生产副矿长刘永增在走到距离掘进头15米的一盲巷处,发现煤电钻电缆搭在轨道上影响过矿车,他便将电缆向巷道的一侧拖动,此时在刘永增身旁的带班班长

7、张仁福(事故中受重伤)看到在电缆与轨道接触处突然产生一股火焰,之后他便失去知觉,过了一会儿,他醒来了,听到刘永增身上的瓦斯报警 仪仍发出报警声,他艰难地爬到车场内脱险。与此同时,在地面煤台处的翻车工李启贵和在井口附近的其他工人看到从主井和风井井口均冒出黑烟。至此,井下有12名工人生死不明。事故发生后,该矿技术员耿学勤、瓦检员狄正卫配带自救器立即组织工人入井抢救,他们一边用新风筒向掘进巷内恢复通风,一边救人,于当日 13时,将6名受伤及 4名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地面, 并将受伤人员送往甘肃省景泰县医院进行抢救,期间,该矿将事故情况上报了阿左旗煤炭管理部门,之后逐级将事故上报了有关部门。当日到达事故现

8、场的有关部门在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后,成立了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副秘书长姚学峰任组长的青岭煤矿12.27瓦斯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两个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立即展开工作。救护队于当日18时30分第一次入井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侦察,并进一步恢复了矿井的通风系统,测得井下事故巷道内无CQ CH4含量0.7%。12月28日早上,各有关部领导分别到医院看望了受伤人员其家属,下午16时,事故调查组成员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入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勘查情况见事故技术 鉴定报告。四、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1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因局扇风筒漏风严重,掘进工作面有效风量不足,造成 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超限

9、。2. 该矿掘井工作面内煤电钻电缆严重失爆,工人在拖动煤电钻电缆时,产生电 火花点燃积聚的瓦斯。(二)间接原因分析:1 .该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擅自组织生产。2. 该矿安全生产管理非常混乱,表现为该矿的主管部门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 对矿井的管理失控; 矿井被层层转包、 转让,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是第四方承包人; 矿方未组织工人进行培训,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不执行瓦斯 检查制度,在巷道内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对井下电器设备不进 行定期的维修,煤电钻电缆严重失爆;对矿井通风及通风设备的管理不善,掘进巷内 有盲巷未通风,局扇风筒漏风严重、工作面有效风

10、量严重不足。3. 该矿分管 安全生产及瓦斯检查的副矿长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差,在工作 面风量不足、瓦斯严重超限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入井作业,没有采取停电撤人、排放瓦斯的措施。4. 阿拉善左旗煤炭局对该矿监督管理不力,对该矿存在的隶属关系混乱、安全 管理混乱、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虽已发现,但制止、落实不到位,没有彻底停止该矿的生产作业。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本起事故是由于矿井层层转包、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生产,管理人 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教训非常深刻。现提 出防范措施如下:1. 加强对青岭煤矿的停产监督,吊扣其有关证照。2. 进一步

11、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杜绝将煤矿层层转包、承包、 转让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3. 每个矿井必须具备有符合条件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聘用一名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持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必须符合要求。4. 对暂无符合条件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监督管理,责令坚决停产,建议将煤矿的有关 证照暂扣或吊扣在有关部门保存。二台顶冒落伤人事故案例一、事故经过1998年3月3日,XX矿采煤工区工人在位于16层煤XX采区最 后一个工作面清理底煤,处在

12、工作面从上向下 87米位置的王XX被 一块长1.3米,宽0.8米,厚0.2-0.5 米的二合顶冒落砸在头部, 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1、对16层煤顶板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思想麻痹,该打临时支柱 未打,现场没有进行敲帮问顶。2、现场管理不严不细,区队书记责任心差,在现场没有查出二合顶 出现脱痕。3、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差,白保互保能力差。三、防范措施1、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区队内部开展好反思活动,进 一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2、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心、事业心教育,强化内部管理,进行 大反思,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违章推车酿恶果一、事故经过1、2006年3月

13、9号,某大型露天石灰石矿女运矿司机焦某驾驶运矿车。在东采区 出入沟坡道,配合电铲车进行运矿作业。2、当运矿车装满矿石后, 焦某觉得运矿车偏载, 遂下车告知电铲车司机王某卸掉部分 矿石。王某认为卸掉矿石会浪费时间,影响生产,提出用铲斗助推矿车起步。3、焦某虽对此表示怀疑,但未明确反对。焦某上车后,王某操作电铲用铲斗推车,不 料运矿车发生倾倒,焦某感觉到运矿车倾斜,惊吓之中跳车逃生,但未能及时逃离,左腿 被砸成重伤。二、事故原因1、电铲司机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只凭经验操作。在运矿车偏载起步困难的情况下,违反了不能用铲斗助推运矿车的安全操作规程。而焦某未能坚持卸车,默认了王某用铲斗推 车的建议,后又经

14、验不足盲目跳车,都是造成此次重伤事故的原因。2、 为抢工期,超载装货,长此以往造成铲车车厢损坏易出现偏载失衡,加上车处于坡路,在不平稳外力作用下翻车,这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三、防范措施1、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 环境、设备设施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互相作用造成的,违章有时不一定立刻引发事故,但是一旦人们形成侥幸心理,出现习惯性违章,事故的发生就成为必然。因此,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操作。2、严格遵守矿山运矿及电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空顶垮落一. 事故情况1995年新年快到的日子里, 北京某煤矿的回收队的9名矿工,在一次上夜班下井前, 队党支部书记在井口对大家说:“左边中班还剩一点煤,

15、你们接着往下回,这块煤有伪顶,千万要注意。把柱子要跟紧,不准空顶作业。”并把派工单签字后给了当班班长。派工单 上在工作质量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栏内,提出了 “到活地检查安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并按要求施工,不许空顶作业。”下井后,班长召开了施工会,他说:“年终岁尾了,大家要注意安全。”之后,进入 工作面。采完一茬煤后,班长想多出些煤,便搬到下边一个煤棱大约长宽45米的地方。此时,班长离开了工作面,准备联系车运料。矿工王某、王某某正在扒煤,潘某在安装断 了的锹把,随着煤棱的缩小,空顶面积不断加大,突然一声巨响,伪顶垮落,将在现场工 作的王某、王某某砸倒,刘某在空顶边缘被顶面刮伤。当人们听到轰隆的声响抬头望去,在煤烟中只见矿工小刘的头灯已灭,坐着往下蹭, 腿部被压的王某喊叫着,大家七手八脚急忙用力搬顶石,但搬不动,后被及时赶来的人们 抢救出井,并向高度室汇报。警铃响了,矿救护队及井下急救站医生快速出动抢救,随后 矿领导及医生奔赴出事现场,矿工王某某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二. 评析这名班长为了想多出煤,带工人换个地去干活。想多出煤,应当说是好事。因为这 对矿、对个人是都有好处的。然而,为了多出煤,将工人转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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