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最新】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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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源于网络 如有雷同概不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2、。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 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 危险作业种类 1 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

3、落危险的作业。 3 进入天棚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 带电作业。 6 禁火区动火作业。 7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 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

4、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如果因工作需要,

5、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

6、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 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

7、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 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 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 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 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 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 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 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 作业后,未及

8、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 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 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 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 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 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 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3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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