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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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行政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江苏省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作出行政

2、处罚,以及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予以解释的,应当耐心解释。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

3、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 第八条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九条卫生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70%权重

4、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 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首先在中档或者低档范围内实施处罚;如果已同时作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则罚款一般在低档范围内实施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从轻处罚应当选择低档幅度。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范围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 (二)阻扰、抗拒执法的; (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

6、紧急状态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五)主观恶意明显的; (六)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八)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务、职责和行政执法需要,明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第十五条对于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 _,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7、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制作典型案例,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

8、不当的,应当依法处理。复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已经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经本行政部门负责人依法批准不得销案。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对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

9、条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和规定或者当地的实施性规定的;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二十六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 _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

10、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提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_;鼓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单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处罚以外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参照本意见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意见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意见与法律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

11、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食品医药产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_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_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_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_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_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

12、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

13、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五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

14、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七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八条 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 _;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正当行为而对当事人实施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

15、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处罚的合理裁量,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一般适用颁布在后的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规则及其裁量基准)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引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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