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

上传人:亦明 文档编号:160403143 上传时间:2021-01-10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4.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年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2021年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2021年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2021年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2021年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1年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典当行安全防范制度 为了维护内部稳定,保障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典当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 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治安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1、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2、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的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技能;对要害岗位人员实施并提出使用建议。 3、做好安全防范

2、设施建设的达标工作,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到位,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4、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现金、重要凭证、印章、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和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等的管理,杜绝发生案件或事故。 5、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搞好当地治安联防工作,落实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作必要的演练。 7、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8、做好责任范围内案件事故的防范和协查等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1、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职位人员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认真履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致使发生案件、事故的,视

3、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2、有关责任人对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的整改意见通知书不认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工作,致使发生刑事、治安灾害和火灾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3、发生案件事故后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或有案瞒报和作虚假报告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4、对上级部门多次检查敦促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案件、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

4、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辞去职务或对其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典当管理办法xx-10-18 10:50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 _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 _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

5、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

6、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7、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

8、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

9、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

10、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 _,由 _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 _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

11、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 _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

12、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变更、终止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

13、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 _备案。 _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 _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典

14、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 _。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

15、况。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 _备案。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