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技术问答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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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歹0 (一)第一章总则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 23.7m, 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乂不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16-87) (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丁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 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这样是否可以 ?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

2、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 九层为一般住宅。其余均为六层 砖混住宅。按建规GBJ1A87中第1.0.3条 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 和建筑高度不 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 范。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 而不是按建筑高 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

3、范执行。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白货店、 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2.1m层高的自行车 库。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置 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 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 即应米用与该建筑相同耐 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物或自行车库隔开。4、住宅建

4、筑设计规范第4.1.6条注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 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跃层部分是否应计入层数?答:对丁多层住宅,如其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时, 跃层部分可 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如9层跃10层的住宅,仍可按9层计。系列(二)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1、建规第2.0.1条关丁柱的耐火极限规定:二级耐火等级支承多 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丁 2.5h,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丁 2.0h。某工 程为轻钢结构梁、柱、橡条体系,对此类结构是否也应遵循此条规定,是否可以 放宽处理?答:现行建规GBJ16-87第2.0.1条对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中建筑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5、做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钢结构的耐火性能和防火保护 要求,在本规范第2章、第7章第7.2.8条均已有部分调整条款。此外,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等对钢结构的结构防火设计亦有所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有些具体做法可参 照执行。但其中有些规定与国家标准有所抵触或不一致。对此,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协调,并根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执行过程中仍应按国家 标准的规定执行。2、 建规第2.0.3条“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 降低到0.25h”中的两个“其”是否均指“工业建筑” ?答:建规第2.0.3条中两个“其”,前者指“工业建筑”,后者指 “非燃烧体的非承

6、重外墙”。3、 建规第2.0.3条的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 (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以降低到0.25h。这可理解为轻钢结构厂房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不用涂 防火涂料即可(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甲、乙类生产厂房是否除外? 丙类生产厂房呢?答:现行建规GBJ16第2.0.3条中“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0.25h” 的规定是对非承重外墙的最低耐火极限的要求, 设计中所采用的某一构件是否需 要进行进一步的防火处理,应根据该构件的耐火测试结果确定。4、某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工程,其主厂房建筑面积(单层)近 8000m2主承重件均为钢

7、结构,外涂“ 919防腐涂料”。根据设计说明,该建筑生产 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厂房内主要设备有直结晶连续弯曲连续矫直弧形 连铸机一台(一流),可燃物有润滑油与切割用煤气。其中,润滑油均分散在设 备的各润滑点,无油品贮备,切割用焦炉煤气最大流量为365m3/h,随时可在厂房外切断。鉴丁板坯连铸机钢结构厂房的具体情况,是否必须对上述钢结构施涂 防火保护涂料?答:关丁该钢铁厂3#板坯连铸机主厂房的钢结构承重构件是否需要采 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问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2章以及第7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5、某单层轻钢结构厂房,主要生产工艺为涤纶长

8、丝的物理变形加工,无化学反应变化。根据建规规定,加工使用的涤纶长丝为可燃固体,生产类 别应为丙类。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时,梁、柱的耐火极限分别应达到1.5h和2.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表 2.0.1的要求应达到0.5h ;但根据第2. 0.5条的规定,也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届构件。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作为屋顶承 重构件的橡条(金届构件)可不采用防火涂料保护?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的规定,该车间所用金届橡条可不采 用防火涂料保护。6、 某普通单层厂房,30m跨、6m柱距,车间内设有双层吊车,柱顶标 高为19m左右。厂房内的柱、吊车梁(除12m跨外)均为钢筋混凝土构件,围护 墙为24

9、0mnB的多孔粘土砖。12m跨吊车梁四根及30m屋架为钢构件。车间功能 为隧道机械(盾构)的组装,生产类别为戊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按建规 第2.0.5条及第7.2.8条规定,有关设计人员认为对30mffi屋架、四根钢吊车梁 可不采取防火保护喷涂,这样做是否可行?答:根据现行建规第2.0.5条及第7.2.8条的规定,该组装车间的 30m钢屋架、四根钢吊车梁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 可燃气体的部位及其火焰或高温直接作用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7、建规第2.0.7条规定的“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应如 何界定大型、中型,有具体台数或价值吗?答:据原电子工业部电子

10、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 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后来, 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 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目前,根据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的规定,则以主机房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具体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系列(三)第三章厂房1、 某加油站,在其东侧围墙内有1台户外变压器,S9型、80kVA,高 压侧10kV、低压侧380/220V,变压器总油量180kg,四周有1.7m高实心砖围墙。 该加油站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共有5个油罐,总容量为125m3罐容量为2 5m3),其

11、中:汽油罐3个,柴油罐2个。关丁室外变、配电站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 规范GB5015M 92中没有规定,在建规中有规定,但第 3.3.10条的规定 在电压等级、变压器容量、变压器总油量方面与实例相差太大,请问该如何执行?答:根据所提供的图纸,该加油站是按照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 计规范GB50156-92&计的。按照GB50156-92第3.1.4条的规定,一级加油站 的直埋卧式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 30m因此,有关该 项目的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事宜,请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以便进一步确定有 关防火安全设计问题。2、建规第三章的第二节“厂房的

12、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中 表3.2.1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层、多层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占地面积(m2 “为不限”,是否可认为面积不受限制?答:建规第3.2.1条规定的丁、戊类厂房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 因此,上述建筑物每层每个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可不受限制,但建议尽可能分组布置并将每组的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控制 在10000m2以内。3、 建规第3.2.8条已有关丁多层和高层厂房内设置丙、丁、戊库 房的规定,然而对丁单层厂房是否能够套用此条规定执行?如果可以的话,其通 往车间门、窗的选用以及该3h隔墙两侧门、窗问距有何规定?答:单层厂房内

13、可设置丙、丁、戊类库房,其分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丁 2h,但对丁丙类库房,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丁3h。墙的构造及两侧的门窗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要求。4、建规GBJ16-87 (97年版)第3.2.8条的条文说明中有三点与规 范正文不一致。条文说明中丙二类多层厂房允许占地面积 6000m2而正文第3. 2.1条为40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占地面积 3000m2而条文中第4.2. 1条为4800m2条文说明中丙二类物品库防火墙间面积为 1000m2而条文中第4. 2.1条为1200m2对丁以上数据应如何统一?答: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规 GBJ16-87时,当规范条文与条文说 明不

14、一致时,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5、 建规第3.2.11条“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丁 1.00m3,并应设在 耐火等级不低丁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容积可否理解为厂房内的中间仓库丙类 液体的贮量?建规第3.2.1条丙类(未注明液、固态介质),耐火等级为二 级,单层8000m2 500m2(地下)。如果参照第3.2.11条,这么大的建筑(尤 其仓库)只能存放1m3丙类液体,有何意义?答:建规第3.2.11条“1.00m3”是指生产过程中设置丁生产厂房内的中间罐的最大容积,当使用量大丁该值时,应设置在厂房外,并应符合本条 和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建规第3.2.11条所述中问罐的容积不应大丁 1.00m3,

15、是针对生产厂房所做 的规定与仓库设计无关。6、在如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 260C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不是存放零星发放用油。目前,通常理解为不执行建规第3.2.11条,仅仅从建筑上控制执行第3.2.1条。厂房内一些存放 零星发放用的油(丙类)实际应用中应执行第3.2.11条还是第4.2.1条?答:在钢铁厂等丁、戊类厂房中通常使用的润滑油、液压油闪点在260C 以上参与生产循环使用的油品的储存设计,应按第 3.2.11条或本规范第四章有 关储罐布置的规定执行。厂房内零星发放用的丙类油品,如为小包装时,应执行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其余应执行第3.2.11条和第四章的有关规定。7、 建规第3.3.4条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举例而言:成组布置的 厂房,其中一座为高15m易燃、易爆、噪声大的生产车间。请问这样高(15m 的生产车间,单从高度而言,它与居民住宅的防火间距应该不小丁多少米?按照第3.3.4条应如何执行?答:建规第3.3.4条中规定“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问 距,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组内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丁 4m超过7m时,不应小丁 6m。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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