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救援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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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应急救援实施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基层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实施,控制、减轻和消除 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33号)、省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政办发XX3号)等法律法规和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应急救 援力量参加,针对白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 件实施的紧急救援处置行动。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级综合应急救 援队伍(县应急救援大队),驻耕部队、民兵、预备役部

2、队等力量组 建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各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 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 才组建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统一领导、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分类处置,规范应对、高效运行”的工作机 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托119通信指挥系统,按照先急后缓,逐步 到位的原则,完善相关设施,建立具备信息接报、调度指挥、辅助决 策、资源共享等功能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 施救”的原则,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

3、 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 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第二章应急救援准备第七条县、乡、村三级应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特点,加强应急队 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和 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第八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总 体要求,加快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 志愿者队伍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全面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县公安消防大队为依托,融 合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医疗救援等专业技术力量,充分整合现有资 源,组建一支“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

4、伍县应急救援 大队。县应急救援大队的执勤人员按照辖区人口的万分之一配置,且 不少于45人。执勤人员不足的,应采用事业编制人员或招聘公益性岗 位、合同制人员予以补充,采用招聘合同制人员的,应当将合同制人 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力量组 建,重点建设好防汛抗旱、森林消防、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危 化品应急、公用事业保障、卫生应急和重大动物疫情等专业应急队 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执勤人员应按照本部门或本行业有关标准和 要求配备,保证有分管领导、有稳定队员、有基本装备、有保障经 费、有应急能力。应急志愿者队伍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社会服务

5、中心等社会团 体和组织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 和培训,提高应急志愿服务能力。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依托有关方面科技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等组 建。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动态管理。第九条县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全县综合 应急救援任务,包括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白然灾害,火灾、 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事故灾难,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 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水 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 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等突发事件

6、的抢险救援工作。第十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突发事件 的应急救援任务;在综合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履行各白职责,发挥专业 优势,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第十一条应急志愿者队伍主要承担应急救援辅助任务,协助应急 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科普知 识宣传。第十二条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平时加强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科技攻 关和宣传培训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深入一线掌握现场情况,评 估危害程度,预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为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与驻耕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应急 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本县行政

7、区域 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及个人都应当服从 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调度,密切配合,协同应对,提高应对突 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应根据职责任务需要,制定应急救援 行动方案,并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联合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出动、有效处置。各应急救 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及 任务,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详细情况应报县应急 办备案。第十五条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 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白身任务特点完善值班执勤制度,明确快速 集结措施,确保

8、联络通畅、响应及时。第十六条建立灾情研判机制,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开 展应急救援工作交流与合作。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熟悉、掌握辖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基 本情况及常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本部门、 本行业领域有关规定要求,掌握相关情况。第三章应急救援行动第十七条县政府是全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由县 长担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公安局长和人武部主官担任副总指挥 长,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工作分工,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 导担任指挥长,负责专业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第十八条县、乡、村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预警联动机 制、救援工作

9、配合机制和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协同作 战、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分级响应制 度。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一)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需调集一支应急队伍及相关专业力 量参与处置时,启动四级响应,由参加救援的应急队伍指挥员负责现 场组织指挥。(二)当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需调集多支应急队伍参与处 置时,启动三级响应,由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 必要时到现场指挥救援,或授权参与救援的应急队伍指挥员负责现场 指挥。(三)当发生较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本地救援能力,或事件 跨地区、影响其它地区,需调集

10、主要应急队伍参与处置时,启动二级 响应,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到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请求 上级政府支持。(四)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本地救援能力,或 事件跨区域、影响其它地区,需省级应急队伍紧急支援时,启动一级 响应,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在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的同时, 及时报请省政府支持。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视情研判,三级以上响应 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 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并接受本级应急办的调度指挥和上级应急办的统 一协调。遇到下列情况,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 立即集结出动:

11、(一)接到报警或应急救援中心出动命令时;(二)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出动命令时;(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第二条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出动时,应明确标识,携带必要 的装备器材,迅速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向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 员报告,领受任务,遵循应急救援行动规则,科学、安全、高效、有 序地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及时向应急救 援指挥中心报告情况,清点人员和装备,清理移交现场,有序返回驻 地,恢复值班执勤。第二十四条建立统一的新闻发布制度,由事发地政府会同新闻管 理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应 急救援

12、队伍及其队员不得擅白接受新闻采访,防止口径不一引发不实 炒作。第二十五条建立应急救援“每战必评”制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的队伍在任务完成后,应实事求是地对应急出动、组织指挥、救援行 动、联动协同、作战保障、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进行 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第四章应急救援保障第二十六条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 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支持应急保障能力建 设。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白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落实应 急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 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应急队伍装备建设、

13、物 资储备、培训演练和应急处置等费用由乡镇政府予以保障,企业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七条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 标准、应急预案和可能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为应急救援队伍 配备必要的车辆、器材、物资、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携行等装 备,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升级。第二十八条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紧急调拨、运送制 度。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使用消耗后,应及时予以补充。第二十九条建立应急救援征用机制,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 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与有关个人、企业及社会单位签订救援 物资、装备、设施、场地等应急征用协议。在必要

14、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 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 资。应急救援使用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当由 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 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 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第三十条应急救援车(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 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视情做好交通疏通,保证 快速通行。第三一条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高风险补贴。应急救援人员参

15、加训练、演练、救援行动发生伤亡,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医疗救治、伤残评定,并给予经济补偿或抚恤。第三十二条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 应急救援工作期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 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第三十三条鼓励公民、社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急救援提供物 资、资金等捐助。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 组织考评。第三十五条建立并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表彰奖励机制,对在应急救 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部门、各单位可依 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六条建立并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救援 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 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白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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