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0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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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平、公正、 合理行使裁量基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若干意见 (豫政200857 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环执法 201942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使用河南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时,应 当参照本规则,合法、合理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2、,是指生态环境 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 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 限。 第四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 量权,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公开、 公正, 处罚与教育、 服务相结合等原则, 处罚决定给予的处罚种类、 幅度应与当事人违法过错、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适应。 第五条 裁量基准的设定采用违法情节因素法,根据违 法的主观方面、违法事实、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违法行为中所 占权重确立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设立包含以下因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

3、错程度; 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同类 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 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裁量基准主要分为专项处罚裁量基准和通用处罚裁量 基准两种。对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 211 种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专项 处罚裁量基准;对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 行为确定首要裁量因素。首要裁量因素和其余裁量因素在裁 量基准中的权重各按照 50%确立。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以 危害后果为首要裁量因素,其他违法行为以

4、违法行为性质为 首要因素。 第七条 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50 55 )( 1 n B A NMNX n i i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基准中各 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再通过计算公式确定处罚金额,然 后根据本规则调整决定处罚金额。若首要裁量因素同时有多 个时,选择裁量等级高的一个裁量因素作为首要裁量因素, 其余的按 Bi 进行计算。罚款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智能办案系统按照本规则裁量 基准计算

5、公式,根据执法机构输入有关裁量因素,自动计算 处罚金额。 第九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 金额后, 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情节、 危害程度等内容, 综合考量, 依照本规则免予、 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情形 1.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 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 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2.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符合环境功能 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 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 5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 案的。 3.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

6、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 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4.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 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01 吨, 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 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5. 单位不正常使用 3 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生 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6.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 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7.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8.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7、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1. 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排放标 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 2. 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 3. 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 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20%。 减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 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

8、 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三)从重处罚情形 1. 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 (含3次) 以上的; 2.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 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 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 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5.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 3 次以上查证属实的环境信 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6. 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 的; 7. 单位环保信用级别为警示或不良的; 8. 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

9、确定罚款 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20%。从重 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重处 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 第十条 案件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 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提交行 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违法行为的定性 证据、裁量因素证据。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中确因客观 因素未能调取到裁量基准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节和证据,案 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注明,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 因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如适用裁 量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者随附证据材料不足的

10、, 法制部门应退回执法人员补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 应当对案件的裁量情况和证据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的 法制审核意见;经集体审议的案件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 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 需突破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 关集体审议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和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了两 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若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 系的, 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并给予处罚;

11、 若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 为分别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在 厅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 在裁量规则和基准制发或者变更后 15 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 境部门备案。对不按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裁量,不规范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 任。 第十三条 “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中的“两年内”,是指以当次 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两年。 “3 个月以内或 2 次以下”中的“3 个月以内”, 是指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2 次以下”是指以当次行

12、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 往前追溯 2 年或 1 年内此种违法行为的发生次数。 “企业规模”中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 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认定,如有更新, 按最新版本认定。 “排污超标状况”存在多个污染因子超标的,以超标倍数 最高的污染因子进行等级裁量;“小时烟气流量”以超标当日 在线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认定;“水日排放量”以超标当日在 线污水排放量认定。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认定; “辐射事故等级”按照 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进行认定。 本基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裁量因素中标注“”标识的为首要裁量因素。 第十四条 本适用规则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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