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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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一个完整与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建立,不是一蹴即就的,它必须经过漫长的演进、酝酿与成长而逐渐形成。特别重要一点是在法治建立的过程中,必须有不同时代的明理人士及法律_丁作维护者对法治重要的坚持,同时也具有前瞻性的眼光,预见国家经济及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而作未雨绸缪前瞻l生的因应法律案件的判决,或因应经济、社会及人口增加的需要而制定不同时期的法规加以规范。从余年的美国法律演进历史中,我们看到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其法治建立的种种演变情形,其中很多法律的演变具有重大启发性,也对一些追求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在数年前阅读.Friedman教授于2002年所着一本小书Laws

2、 in/Mnerica后即想写一篇介绍文章,笔者在写作这一篇文章过程中,从该书中看到一些美国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而引导国家社会走向进步繁荣的情怀深为动容,因而得到解惑的答案,何以美国今会成为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理由。本文的目的,即在鉴古知今,从美国的法律演进过程中得到启发或借鉴,从而在追求现代法治化国家的过程中有所依循。同时从美国过去法律演进变化过程中,预见美国法律在21世纪的可能发展方向,在这一方面,我们又可扮演什么角色?此事值得吾人一思。导引法律乃集体透过一个政府的运作行为。美国法是继受英国而来,也就是继受英围普通法(Conmlon Law)。经过一二百年的演变及运作,目前的美国法律制度与

3、英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有若干不同之处,本文不拟讨论英、美法律的差异性,主要在介绍及讨论美国法律制度过去的演进及发展情况,以及目前的现状。特别是美国法制文化(American Legal Culture)的特质。大陆法乃以法典及其条文为主,英、美国家的普通法是以案例(cases)及法官判决为主的造法活动而形成的判例法,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差异极大,但由于世界趋向全球化,两大法系的互相观摩及了解使法律在适用上逐渐走向伞球化的趋势(Legal practice is globalizing)。实际上,实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国家,在20世纪中,将其各类判例整理后亦大量予以法典化了(codify

4、)。英、美国家立法机关大量立法的结果,使其法律条文汇编充斥于其案头。特别是美国联邦政府在法治上的角色不断的成长及扩充,制定出适用于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的法律,如:社会福利法(SocialSecurity Act),所得税法,环境保护法,反歧视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s),反倾销法(Antitrust Laws)等,由联邦法庭处理,其他不计其数的案件适用于由州政府制定的各州法律,并由各州法院审理。美国法制文化特色之一是美国的司法复查(ju。美国联邦宪法制定于18世纪,制定以来即赋予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以及各级政府之施政是否符合美国宪法标准有复核权。换言之,联邦及各级州政府在执

5、政的过程中,如有不当或违反宪法规定,则最高法院可宣布其行为违宪而不生效力。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告知州政府,学校中不得对黑白人种学生分开授课或教学,美国总统杜鲁门基于紧急状况下宣布接管美国钢铁公司是违宪行为,以及美国国会对于某些特定法案的立法是否越权等。而美国法制文化另一特色是美国人注重自己权利的感觉比其他如意大利、英国或日本人都要强烈。因此,美国的损害赔偿官司以及其他纠纷的诉讼均比任何其他国家要多得多。虽如此,法律乃社会的产物,当社会发生改变或变更时,法律制度也会慢慢的随着改变。就如同分隔两岸人们造一座桥一样,桥一旦造好通行,两岸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也将随着改变。美国法律就是美国社会的桥梁一殖

6、民时期的美国法律世纪殖民时期的美国法律,大部分追随英国法律而来,同时亦有一种自发性、基督徒式的耕种型美国自治法律。因为英国早期对美国殖民地缺乏规范治理,特别美国南方各州,发展出一种农奴制度,在当时由于南方各州需要大量劳工来耕种,于是出现大量签有契约的白人劳工之契约工(indentured servants)以及从毫无自由的非洲引进的黑人奴工。一)农奴法律英国没有奴工法律,美国的农奴法律实际上是因需要而逐渐演进的结果。特别是美国南方各州需要大量劳工来耕作农地。如果我们追究奴工起源的话,美国法虽继受英国法而来,但英国并无奴工法或奴工制度。那美国的奴工法及其制度又从何而来根据奴工历史的演进来看,在1

7、6世纪殖民地时代,葡萄牙及西班牙已经存在奴工,同时在西印度群岛因种植蔗糖而发展出奴工,公元年在巴比多(Barbados)第一次带进十名奴工,年在巴比多已在谈论终身奴工的问题。美国最甲.的黑人劳工在1619年出现在州,1640年时有证据显示出现合法黑人奴工情形(1egal states of slavery)。至17世纪中叶,散见于南方各州的各类黑人奴工的规定:黑人奴工终身不得享有自由。白人的劳工并非奴工,签有合作契约规定工作期限,期满后得享个人自由。但黑人奴工则均由非洲进口,人地生疏,没有个人自由,终身为主人的奴工。在Virginia州,1649年时黑人奴工只占全州人口的2%。但在100年后(

8、1750),黑人奴工占全州人口的40%之多。Virginia州等其他南方有奴工情形的州政府乃制定奴工法律(Slave Law)来处理一切有关奴工的问题。直至南北战争后,农奴问题才得到解决。而土地的分配,英国集中在1 2%的人手中,美国因为新的大量土地,需大量人力开拓,除联邦及州政府拥有土地外,其余均由一般人民持有。由于美国私人持有大量土地,其开发的结果,亦影响了法律制度及风俗人情不同的普通法规定,而不同于英国的某些判例。二)19世纪的经济与法律美国19世纪的法律思想是自由放任主义(1ais,即政府干涉愈少愈好的市场经济。由于这一思想,美国在19世纪的发展空前成功,政府对各种经济活动立足于推展直

9、场的法律立法工作,制定法律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产生了政府如何在联邦及各州来推展经济发展。因而产生一个基本要件:为达此目的,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可适任的法律制度(a functioning court system),保护及保障个人财产(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及创设各种公共建设(creation of infrastructure)以便利人们的各种经济发展及生活所需。在这一段经济发展时期,社会趋势及政府态度均倾向资本家,亦就是偏向对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及改善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计划及建设而支持或倾向支持利众政策。在此特别要谈一下19世纪发展中的侵权行为法(tor

10、ts)中的疏失(negligence)责任发展问题,美国在当时一切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下,疏失侵权责任受到约束,特别是在美国建造火车铁路时期,在一切为进步的前提下,对火车公司所造成的侵权损害采取严格的责任主义(absolute liability),即被害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他的受害是由被告火车公司行为所直接造成方可成立。一切证明事项均须由原告负责提供,如原告无法提出证明时,则被告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在1842年Farwell v.Boston&Worcester Rail一案中,火车公司在麻州一个火车调度站中原告Farwell因该公司另一职员调度火车时的过失,将原告手压断而造成重伤害。此一伤害的造成

11、显系该公司另一职员的疏失(negligence)所造成,故原告向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原告所提诉状主要理由是造成原告受伤的职工是该公司的职员,处于负责人及代理人间的关系,代理人的过失即为负责人的过失,因此负责人必须负担赔偿责任。此一诉讼看起来有些道理,但本案主审法官并不采用负责人及代理人间关系的说辞,因原告及造成其受伤的另一职工均由同一公司雇用,为同一公司同事。因此本案法官判原告败诉,称:一个公司的受雇人(employee)不能控告雇用人(employer),倘其受伤是同公司另一受雇人(employee)所造成的伤害(negligence of a fellow employee)。此亦称为工

12、人同事原则(fellow servant rule)。由这一判例可以看出当时法界是如何以企业发展为主的判决趋势,而当时的口号是一切为进步(progress),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被诉讼所拖累,因此有所谓:“你炒蛋时不能不打破鸡蛋吧!”此为社会整体进步而付出的代价也。美国在独立革命(Revolution)及南北内战(Civ时为美国商业及商业活动、工业发展等的兴盛期,大量公司依据州政府议会通过的公司注册会章(charter)而成立交通建设公司、运输公司、自来水公司、铁路建设公司、桥梁建设公司等,从事大量基础建设的活动。每一公司必须依照州议会通过的业务内容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即为越权(ultra,为

13、非法营业。不像今日美国公司成立不必再由州议会批准通过。年麻州议会通过一个会章(Charter),授权一批商人在Charles River上造一座收费通行桥,以方便两岸人们来往通行。此桥建好后,收入颇丰。由于人口增加,商业发展需要,麻州政府于1825年即40余年后,通过由另一家公司在上述收费桥不远处建造另一座为期六年的收费桥,此桥建成收费年后即归为公有。于是在Charles River上原先建成的第一座收费桥收入大受影响,既而影响到原投资人的利益,于是该桥投资人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阻止建造第二座桥,此案在各级法院诉讼很久,不得要领,最后打到美国的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审理是在年的3月,法官们

14、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但同意最高法院继续审理本案。1833年法院同意重开辩论,而在1835年7月,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及另一法官同时去世,另有一法官辞职,使此案再被搁置,直到1837年新的首席大法官就职时再度开审而作成判决。在判决本案时,第二座桥早已通行超过六年而变为公有,而第一座桥实际上已无价值可言。本案首席大法官在其判决书中指明,第一座桥的授权章程中看不出卅I政府授予第一座桥的建造及投资人的独占权而排除其它投资人的造桥活动,同时他特别赞扬时代在科学、现代化及人类要求进步方面的进展,从而老的方式、老的授权必须退让给新的事务而不能阻却社会的进展及进步(Old ways,old fr

15、anchises,以及政府及社会着重企业对人类造福的前瞻性贡献(forward looking enterprise),判决原告败诉而结案。社会整体利益及进步,必然超过个人或某一团体的自身利益。法律的功能必然如此,否则法律将变成社会或国家进步的绊脚石。三)美国宪法保障契约权利美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州不得通过有影响或干涉私人契约中权利与义务行使行为的法律(impair。换言之,即契约自由(Freedom on contract)原则及国民当事人间的契约权利义务必须受到尊重及执行。在Fletcher v.一案中,可说明此点的重大意义。本案乔治亚州(Georgia)在1794年出售3 500万亩土地予

16、某公司,为了取得该批土地及降低售价,购买公司使用各种手段贿赂州政府议会的每一议员而将土地压至不合理价钱售出。数年后,州议会改选,新的当选人立刻在议会立法通过取消上届议会因受贿赂而售出的贱价土地买卖,并要取回土地。在此同时,该批土地中的一部分已被公司转售予不知情的第三者,如被取消,对善良第三者构成不公。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州政府议会无权立法阻止上述土地的销售行为,也无权妨害(impair)此一因牵连无过失的善意第三人在内契约中的权利。此一判决后经过19年,在Dartmouth College v.Woodward一案中,_4o美国最高法院对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作进一步的阐明。本案事实乃指Dartmouth学院于1769年在美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州议会颁发之特许证(Char而成立,在1816年,州政府及议会因政治原因不满该学院的经营方式,而在州议会中强行通过立法改变原颁给该学院设立学院的特许状,将原学院董事(t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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