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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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秦 静,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 翟建松 (副处长),贯彻局发393、396号文件,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赵杰(副主任)13500377203,主要内容: 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 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协会已经开展的主要工作; 配合区县房管部门贯彻市局文件。,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 (一)规模情况; (二)法制建设; (三)监管主体; (四)经营主体; (五)执业人员; (六)业务类型。,(一)规模情况 五年来,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保持在

2、 400余家机构,近四万实际从业人员的规模水 平上。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有取得资质房 地产经纪机构395家(其中A级41家、B级66 家、C级288家),分支机构308家;取得房 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1604人,注册804人;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2146人, 注册847人。2009年度已受理新办机构30家。,(二)法制建设 法律、法规不健全。 至今正式出台的有关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且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条款,都规定得较为原则,需要细化。房地产经

3、纪管理办法仍未出台,事实上已经成为独立行业的房地产经纪业没有从法的角度独立出来,还没有专门的全国性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立法。,全国性法律法规 1995年1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实施,确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 1995年7月17日,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1996年1月8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50号发布,2001年8月5日,原建设部令97号修改)发布,明确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机构,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必

4、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房地产经纪地位合法化,开始得到正面的规范和管理。,第十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二十四条,有处罚金额的相关依据,如未取得资格从业,令其停业并罚1-3万元等。 2001年12月18日,建设部、人事部以人发2001128号文件下发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

5、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规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地方性法律法规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其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超越执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规定,从业人员行业资格认证(含培训、考试、注册、登记、发证等)由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我管理。

6、其中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房地产估价员、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代理、咨询人员)从业资格认证。,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工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统一使用示范合同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79号文件,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重庆市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重庆市代办手续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由房管局负责印制,工商局监制,协会分发。,行业组织自律规则 2006年10月31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了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一套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包括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出租委托协议、房屋承购委托协议和房屋承租委托协议),我会于2003年,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

7、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地产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发2000358号文件精神,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在征求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重庆市经纪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行业自律管理规定。这一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合法、合理收费做出了重要贡献。,(三)监管主体 1、行政监管 (1)房管局:承担了主要市场监管职能,是市场监管的主要行政力量和重要牵头单位。 (2)工商局:以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市场监管执法为主要职能,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不熟悉。 (

8、3)物价局:未把房地产交易价格纳入价格管制范畴,以市场定价为指导思想。,2、行业管理 (1)承接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以来,做了大量工作,配合市局行政管理保证了行业整体较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反映下情和建言献策,发挥沟通政府和会员单位的桥梁作用。 (3)组织培训教育,推动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和规范执业标准。 (4)受理群众投拆,调解交易纠纷,在自律管理范畴内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理。,3、第三方监管(银监局、银行)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9、关于印发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号文件 银监局加强对按揭服务人员的管理,(四)经营主体 1、纳入管理部分 (1)代理经营为主 (2)二手房交易为主(分公司、直营、加盟) (3)综合经营 2、未纳入部分 (1)开发商自销 (2)物业服务 (3)房地产网络公司 (4)个体工商户,(五)执业人员 流动性强,整体素质低,执业不规范, 持证人员严重不足。 1、市场中的多种证件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 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原两局发证到期后的两协会换证 两协会培训发证(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证) 工商局发普通类经纪人证 工商局发房地产类经纪人证 2、关于关键岗位资格认证

10、的思想,(六)主要业务类型 1、代理(违法销售、主要代理纠纷、哄抬房价) 2、居间(差价、双代理、定金) 3、按揭(自愿、收费、贷款额) 4、代办 5、处置(确权) 5、相关业务(担保、拆迁安置、估价) 6、其他增值业务(收购、限时、民间融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制不健全; (二)监管主体之间协调机制未建立; (三)交易资金监管未落实; (四)个体工商户问题; (五)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低; (六)示范合同文本使用情况差;,(一)法制不健全 在法制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中加强管理,需要我们发扬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摸着石头过河”,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把握市场发展规律,结合市

11、场实际情况,深刻领会市局领导的工作意图和具体部署,大胆创新,勇于实践,不断丰富资质管理和备案工作内涵。,各区县房管部门都有过许多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工作 ,如: 1、市所 建立专职监管队伍,制定监管制度,培训监管工作人员,与开发商、代理公司签订不违规销售承诺并公示。 2、万州局 建立商品房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建立二手房有形市场。 3、忠县局 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价格公示制度,广告预审制度,召开多部门月会。,4、长寿局 联合区工商分局制定长寿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长寿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规则。 5、 合川局 开展全区房地产中介清理,认真贯彻市局文件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二)

12、监管主体之间协调机制未建立 建议建立: 1、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使用“协助执行通知书”; 3、修订行业收费标准并在物价部门备案; 4、开展联合培训。,(三)交易资金监管未落实 行业盈利和发展模式被扭曲 系统性风险在集聚,(四)个体工商户问题 1、管不管? 2、如何管? (入会、备案、培训、持证)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十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五)执业人员整体素质低 1、开展联合培训(解决面的问题); 2、实行重点岗位任职资格制度(解决点的问题); 二手房交易门店店长; 新

13、建商品房销售人员; 专职岗位人员(按揭、签约、代办) 3、实行持牌上岗制度,(六)示范合同文本使用情况差 1、签字(哪些人可以签); 2、登记审查; 3、修订完善。,协会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深化资质管理; (二)开展行业培训; (三)制定行规行约; (四)调处各种纠纷; (五)组织行业活动; (六)完成交办工作。,(一)深化资质管理 1、建立年检公示制度 ; 2、设立分支机构执业证书; 3、提出注册执业人员要求; 4、严格办理流程; 5、公示信用档案 ;,(二)开展行业培训 1、开展继续教育(471经纪人、432协理) 2、开展经理培训(318家机构经理400余人) 3、开展换证培训(20

14、0余人) 4、开展联合培训(已1585人) 5、编写相关教材(联合培训、协理继教),(三)制定行规行约 1、制定行业收费指导 ; 2、制定资质、人员管理办法 ; 3、编写执业技术规范 ; 4、推动使用三个示范合同文本 。,(四)调处各种纠纷 五年来,我会在积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执业的同时,成立“房地产经纪专家委员会”,安排专业人员接受市国土房管局、信访办转来或消费者直接投诉的各类行业纠纷。截止2008年底,我会受理并调解各类纠纷103件,化解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维护了执业公正和行业稳定。,(五)组织行业活动 1、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房交会 ; 2、组织学习交流 ; 3、组织研讨

15、会,座谈会 ; 4、组织文艺活动 ; 5、组织评选活动 。,配合区县房管部门贯彻市局文件 (一)配合做好备案工作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资质变更及注销后30日内,应主动持相关证件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房地产经纪资质证书、分支机构执业证书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二)深入开展行业培训 协会将继续推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我市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注册从业人员的综

16、合业务水平;逐步建立重点岗位资格认证制度,规范在岗人员执业行为,增强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三)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建立协会与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协会提供纠纷调处、资质设立、资质年检、人员注册等相关信息,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违法违规查处、机构备案等相关信息。,(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作配合 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邀请协会派员协助,或提供有关材料;协会调处房地产经纪纠纷时,可邀请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 逐步建立全市、区两级由协会、各地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各地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定期会议制度,交流、研究房地产经纪行业新形势,解决在协调配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THE END 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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