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哪些产品要求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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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管理) 哪些产品要求 CE 标志 (产品管理) 哪些产品要求 CE 标志 哪些产品要求 CE 标志? 发布时间:2005-12-3015:08:43 来源:MORLAB 1 设施(而不是指气体) 2 建筑产品 3 电气设备 4 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 5 燃气设备 6 玻璃试管类医疗诊断器具 7 电梯设备 8 机械产品 9 医疗仪器 10 非自动升降设备 11 人身保护设备 12 简单压力容器 13 卫星地面站设备 14 通信设备 15 玩具制品 CE 标志是否为强制性要求?CE 标志是否为强制性要求? 发布时间:2005-12-3015:09:53 来源:MORLAB 按照欧盟

2、 93 年颁布的市场准入指令93/68/EEC“CE 标志”指令,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应 的欧盟法律(指令),从而必须佩带 CE 标志,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 约 70%的产品欧盟已颁布相应的指令,指令开始生效后如果产品仍没有佩带 CE 标志,则不允许于欧盟市场上销 售。CE 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证明。 CE 认证简介CE 认证简介 发布时间:2005-12-214:47:32 来源:MORLAB “CE”是法文“ConformitEuropene”的缩写,意为“符合欧洲(标准)”。“CEMarking”,即 CE 标志,于 1993 年签 署的欧盟产品指令 9

3、8/68/EEC 中被正式提出,CE 标志成为欧盟国家统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换言之,没有 CE 标志, 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 产品上施加 CE 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关联法律所规定的基本 要求(于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施加 CE 标志的产品,能够合法地进入欧盟统壹市场,且自由地于 欧盟统壹市场内流通。 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CE 标志推行以前,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和销售的 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阻碍经济壹体化进程。按照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85/C

4、136/01)号技术 协调和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NewApproachDirectives),CE 标志应运而生。 CE 标志: CE 且不是产品质量合格证CE 且不是产品质量合格证 于技术协调和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制定和实施指令的目的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 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壹般质量要求。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CE 标志认证模式CE 标志认证模式 发布时间:2005-12-215:01:39 来源:MORLAB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 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1.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1.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

5、uleA(内部生产控制): a)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按欧洲标准生产的工厂 b)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c)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于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 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d)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B: a)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b)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2.测试机构进行评审2.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B(EC 型式评审): 提交样品和技术文件到所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注:仅有 B 不足于构成 CE 的使用 ModuleC+B(和型

6、式样品壹致+B): 工厂作壹致性声明(和通过认证的型式壹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D+B(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于此基础上声明 其产品和认证型式壹致(壹致性声明) ModuleE+B(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 ModuleD ModuleF+B(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 作壹致性声明。 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

7、求,且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 ModuleD+ModuleE。 其中,模式 F+B,模式 G 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以下这些常见的壹般电子产品按照 ModuleC+B 模式进行认证,即由测试机构出具测试方案和证书,工厂签署壹致性声明 (和通过认证的型式壹致): 1.信息技术类(IT),如计算机及外设 2.音频视频类(AV),如电视机、DVD、CD、音响、功放等 3.家用电器,如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 4.无线电及电信终端产品(R&TTE) 使用

8、CE 标志的程序使用 CE 标志的程序 发布时间:2005-12-215:03:24 来源:MORLAB 1.于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 自我评定的壹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 CE 证书,作为能够或准许使用 CE 标志的前提条件。 3.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自行制作或加附 CE 标志。 4.有关指令规定应于 CE 标志后标示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认可认证机构自行施加,或授权制造商或其于 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施加。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

9、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 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 CE 标志。 CE 认证申请程序CE 认证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05-12-215:07:57 来源:MORLAB 1.制造商关联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 CE-marking 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壹且寄给实验室(必要时仍要求申请公司 提供壹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且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且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10、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 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 9、10 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方案或技术文件(TCF),以及 CE 符合证明(COC),及 CE 标志。

11、14.申请人签署 CE 保证自我声明,且于产品上贴附 CE 标示。 加贴“CE”标志的关联要求加贴“CE”标志的关联要求 发布时间:2005-12-215:11:58 来源:MORLAB “CE”标志无处不于“CE”标志无处不于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于投放市场前均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且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 也不是产地标志,于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 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仍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 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均要求加贴“CE”标志。

12、“CE”标志必须加贴于显要位置“CE”标志必须加贴于显要位置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于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 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于欧盟内指定壹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关联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于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于产品上加贴“CE”标志。 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于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于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 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可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壹 部分,那么,标

13、志可于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于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关联团体的基本信 息,从而要求加贴于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于显著位置,且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 加贴于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 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于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 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于这些情况下,可将“C

14、E”标志贴 于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CE”标志“CE”标志 “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 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和设计、 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和设计和生产俩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和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 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壹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和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有时可能不止壹个指定机构参和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壹个适用指令,于这种情况下,“CE” 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于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于欧洲的某壹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

15、要求于该国 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于这个国家加贴。 “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壹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 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 GS 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 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和“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这些标志不得于含义或形式上和“CE”标志产生混淆 办理 CE 认证需提交

16、的资料办理 CE 认证需提交的资料 发布时间:2005-12-215:16:04 来源:MORLAB 1.产品使用说明书。 2.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3.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产品电原理图。 5.产品线路图。 6.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7.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的资料。 CE 的特点及实施 CE 的效益CE 的特点及实施 CE 的效益 发布时间:2005-12-215:17:38 来源:MORLAB CE作为欧盟特有的强制性安全合格标志,被视为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各国有专门的检查机构, 通过各种途径对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检查,壹旦发现产品不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进口商或制造商均会受到 严厉的处罚,法律起诉的责任罚款可高达数千万欧元。 国内的企业很少直接按照 CE 的测试标准-欧洲协调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对标准的具体要求也不甚清楚。因此 为了降低风险,通常生产商会请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测试,验证产品的符合性,且出具证明文件。其中又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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