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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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案例:分手费能否予以给付,被告余某文与原告陈某系未婚男女。 2010年6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0年10月初,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 2010年10月23日晚,原、被告双方在他人的住处,协商解决双方分手后给女方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相关事宜。 2010年10月24日中午,原告陈某收到被告余某文给付的10000元分手费,并出具收条,收条记载:本人于2010年10月24日收到余某文分手费壹万元正,收款人:陈某,2010年10月24日。 2010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余某文向原告陈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2010年10.24.因与陈某不合(和)要求

2、分手,余某文于2010年10月24日在12点22分已先付陈某一万元,剩余壹万元在10天11月8日前支(付)清陈某,待付青(清)后从此不在(再)有纠纷。 嗣后,被告余某文未按欠条约定向原告给付余下的10000元。2011年1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尚欠10000元分手费,被告余某文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给付的10000元分手费。,两种观点:,NO.1 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向原告陈某给付10000元分手费,并出具欠条,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没有违反公序良

3、俗。故被告余某文应继续履行欠条中约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对于已给付的10000元分手费,作为成年人的被告,应禁止反言,无权要求原告返还。 NO.2 本案被告余某文自愿向原告给付10000元分手费,其性质属单方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除具有法定撤销赠与情形外。故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已给付的10000元分手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被告余某文在余下的10000元给付前,有权撤销赠与。,专家意见:,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现实情理、事理和法理。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文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彼此从认识、相恋、相爱,并直至分手,在交往中彼此

4、是自愿、平等的。本案中,原告既然选择了被告作为恋爱对象,就应该独自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分手的后果。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恋人间的身份并非法定身份,被告余某文出具给原告陈某的欠条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协议,被告余某文给付分手费并无法律上的对价支持,可视为一种单务行为,性质上属于赠与,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依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除具有救灾、

5、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专家意见:,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依据上述两部法律,除了社会公益、公证、道德影响外,其他情形下夫妻间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即任意撤销权得以适用。既然夫妻这种带有鲜明身份关系,赠与方可行使任意撤

6、销赠与的权利,更何况本案原、被告之间仅是普通的恋人关系,不具有法律上身份关系,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故本案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专家意见:,三、本案被告为了达到与原告分手目的,自愿给付了10000元,法律不应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进行干预过多,免得给人留下“多管闲事”印象。被告未给付的部分,性质应属于自然之债,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综上所述,被告余某文在10000元分手费给付原告后,无权要求陈某返还,但另10000元分手费给付,可以撤销给付。,一、合同的含义和特征,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特征,

7、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成立必须要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的,法例,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案例,1999 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 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

8、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 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专家意见:,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

9、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这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

10、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专家意见:,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分类,依照合同的法定形式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具有一定 形式的合同,无特定形式,购房合同、

11、保险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我国法律,书本示例P33 义务方:立约人付1000元 权利方:找物人要求酬劳1000元,依照合同当事人相互间的义务划分,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双方均具有 权利与义务,一方有义务 一方有权利,依照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有效合同 不可强制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划分,明示合同,暗示合同,无效合同:不具备发生法律效力条件,因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撤销原因,当事人可据此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自始无效,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依

12、法裁决撤销后才无效,关于合同的撤销,我国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可以导致合同被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丧失。,案例: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2月,张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反

13、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问:第二合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第二个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 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

14、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如同抢劫者与被抢劫者签订合同要求对方给付金钱,则抢劫者不抢劫对方,又如同盗贼与受害人签订合同,给付我多少财物,则不盗取你的其他财产,如果认定这类合同是受胁迫的可撤销合同,假设受害人均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些抢劫、盗窃合同就因此合法化了?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 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专家意见:,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的转移是否等价有偿来划分,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为某种给付成为一定行为的合同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为某种给付或为一定行为而不要求报偿的合同 赠与合

15、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实物划分,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的条款依法达成协议,即认为成立的合同 买卖合同 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 要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保管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温故而知新,外贸跟单员的跟单工作流程包括:,接单,跟进生产,出货跟踪,制单结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合同),订立合同的程序,要 约,承 诺,案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售一批初级产品C514,6月27日发传真给荷兰某公司:“报C514,200公吨,每公吨92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 7月2日荷

16、兰回传真:“你27日电C514,200公吨,我最后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事件较长,请求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电复。问候。” 7月3日我方船政:“你2日电C514数量增至300公吨,最优惠价为900美元CIF鹿特丹,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尽快回复。” 7月13日荷方传真:“C514我接受300吨,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纯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请问,(1)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什么?A、B公司之间的传真往来的法律性质分别属于什么? (2)A、B的合同成立了吗?合同内容是什么? (3)如果在7月12日,由于巴西发生严重的冻灾,种植园大量减产,导致C514价格飞涨。中方当即发生传真,“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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