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与使用具结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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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借與使用具結書、證明書君所有座落 台北市 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房屋計 坪,因 關係,自民國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確係無償借與 使用,如有不實,除願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接受處罰外,具結人及證明人並願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四十三之規定接受處罰,絕無異議。此 致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稽征所具結人 所 有 人:住 址:身份證統一編號:具結人 借 用 人:住 址:身份證統一編號:證明人 姓 名:住 址:身份證統一編號:證明人 姓 名:住 址:身份證統一編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附記:摘錄稅捐稽徵法有關條文如下:第四十一條: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

2、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說 明:房屋所有人填寫本具結書後,若經查獲並非無償借與使用而係出租者,依本條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說 明:借用人若為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填寫本具結書後,若經查獲並非無償借用而係租用者,依本條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三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說 明:證明人若為虛偽不實之證明,或借用人為一般之個人而作不實之具結,依本條規定,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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