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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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 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 法权利 ,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 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定义】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

2、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 发事件。 第三条【监管部门基本职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加强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 做好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 构完善突发事件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基本职责】银行保险机构 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制度、管理和预案体 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 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 第五条【应对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 坚持以下原则: (一)常

3、态管理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并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纳入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及时处置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 动本单位应对预案,制定科学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 资源,及时果断调整金融服务措施。 (三)最小影响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将突发事件对业务连续运行、金融服务功能的 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确保持续提供基本金融服务。 (四)社会责任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 估突发事件对客户、员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务,妥善保障员工 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行 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跨境监管合作】

4、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应当积极利用双边、 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和渠道, 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行动,提高 应对工作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总体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 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 ( 理) 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 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 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 理)事会批准 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成 立由高级管理层和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组成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 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并明确成 员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银

5、行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 第九条【制度衔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应对 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 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资产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 衔接。银行保险机构在制定恢复处置计划时,应当充 分考虑应对突发事件的因素。 第十条【细化预案及演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 据本机构的具体情况细化突发事件的类型并制定、更 新应对预案。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营业场所、 员工、基础设施、信息数据等要素,制定具体的突发 事件应对措施以及恢复方案。 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 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

6、和有 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 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 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 对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配合及协助职责】银行保险机构应当 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挥,有序开展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提供必 要的相互协助。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应 当按照关于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监管要 求,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采 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需的支持。 第十三条【自律组织职责】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为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同业协助提供

7、必要 的协调和支持。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 发事件预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应对突发 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规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及时启动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 产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 当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根据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响应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处置突发 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急需的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营业变更】 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银 行保险机构需要暂时变更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

8、 方式和营业范围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当日报告属地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 众公告。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 和影响范围,决定暂时变更受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的 营业时间、营业地点、营业方式和营业范围等。 第十七条【多种服务形式】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 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 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 ) 、销售终端 (POS ) 、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 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 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

9、法提供柜面、现 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 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金融便利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 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 办、转账、提款、继承、理赔、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 对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通 过其他方式可以识别客户身份或进行业务验证的,应 当满足其一定数额或基本的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无 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支持措施】银行业金融机 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 受突发事件影响、 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 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

10、款回收方式,可 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 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保险产品开发和供给】保险公司应当 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 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 第二十一条【银行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 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 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 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 (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 利率和偿还方式等;

11、 (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 批流程; (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 施。 第二十二条【保险支持措施】为切实服务受重大 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 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 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 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 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四) 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 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

12、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 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 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 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支持领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 及时预估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重点地区、 行业客户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在基础设施、农业、 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等方面的金融支持作用。 第二十四条【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当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和联合授 信等机制,防范客户不正当获取、使用与应对突发事 件有关的融资便利或优惠措施,有效防范多

13、头授信和 过度授信,防止客户挪用获得的相关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贷 款,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 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合法金 融债权。 第二十五条【交易回溯和业务后评估】银行保险 机构应当及时保存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交易或业务 记录,及时进行交易或业务记录回溯,重点对金额较 大、交易笔数频繁、非工作时间交易等情况进行核查 和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 措施的实际效果和风险状况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保护和舆情管理】银行保险 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 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

14、行诱导销售、虚假宣 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做好舆情 监测、管理和应对,及时、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解释 和澄清等工作,防范负面舆情引发声誉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次生风险,保障正常经营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总体要求】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并根 据突发事件的等级、银行保险机构受影响情况,适当 调整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 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活动和效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妥善回应社会关注和敏感问题,及时发布支持政策

15、和 措施,协调解决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具体职责】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要求, 审慎评估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的影响,依法 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风 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二)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持续安全运转; (三)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金融服务; (四)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协助保障银行保险机 构正常经营。 第二十九条【调整准入程序】受突发事件重大影 响的银行保险机构等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流程中无法

16、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事项的,可以向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申请延长办理期限。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 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延长有关办理期限。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 及影响情况,依法调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或材料 等相关规则,以便利银行保险机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 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调整非现场监管】受突发事件重大影 响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报送监管信息、统计数据的时间和 报送方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评估同意变更的, 应当持续通过其他方式开展非现场监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 及影响情况,依法决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具体方式、 时限要求及频率。 第三十一条 【调整现场检查、 调查】 受突发事件 重大影响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暂时中止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及 其他重大监管行动或者变更其时间。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突发事件的等级 及影响情况,根据申请或主动决定暂时中止对银行保 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查及采取其他重大监管 行动或变更其时间。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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