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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 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 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 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 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 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
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 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2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 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 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 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
3、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 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 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 个月 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 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 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 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 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3 4.3 临床检查
4、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 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 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 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 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 精神不振、 食欲减退、 流涎; 蹄冠、 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 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 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
5、染口 蹄疫。 4.3.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 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 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 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 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 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结核病。 4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 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 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 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炭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
6、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 性卡他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 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 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 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 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 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 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 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 测
7、。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 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 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 检测报告。 5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 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 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 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按照动物防疫
8、法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 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 按 照 病 害 动 物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 (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 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 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 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 等,并由畜主签名。 6
9、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 个月以上。 7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 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 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 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 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 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
10、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 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 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8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 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 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 个月内 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
11、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 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 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 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 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 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 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 毛、可视黏膜、胸廓
12、、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 9 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 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 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 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 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 腿软、行动缓慢; 间有呕吐, 便秘腹泻交替; 可视黏膜充血、 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 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 疑感染猪瘟。 4.3.2.3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
13、气喘、 呼吸困难; 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 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 病。 4.3.2.4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 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 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 沫或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 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猪肺疫。 10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 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 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
14、吸困难、 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 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 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 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 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 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15、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 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 按照动物防疫法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 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 11 按 照 病 害 动 物 和 病 害 动 物 产 品 生 物 安 全 处 理 规 程 (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 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 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
16、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 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 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 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 个月以上。 12 附件 2: 13 附件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 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 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 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 性支气管炎、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 禽痘、 鸭瘟、 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 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