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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 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 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2694 肉
2、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术语 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3.2 定点屠宰点: 不具有冷冻、 分割能力的、 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 宰场。 4 基本条件 4.1 检疫设施 4.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 化制、 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 照度不低于 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5.2.2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 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 疫合格准予入场。 5.2.3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 明,但有免疫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
3、补检。 5.2.4 对无检疫证明、 无免疫标识的生猪, 经隔离观察 24小时后,按 5.2.2 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2.5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 再作进一步检查。 6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 7 宰前检疫 7.1 宰前检疫按 GB16549 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7.2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 发相关规定通知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 7.2.1 准宰健康生猪。 7.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 死猪。 7.2.3 缓宰疑似传染
4、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7.2.4 禁宰对检疫出的口蹄疫、 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 动物传染病; 炭疽、急性猪丹毒、 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 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 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 过8天的猪。 8 宰后检疫 8.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8.2 头、蹄部检查 8.2.1 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蹄叉、蹄底有无水疱和水疱 破溃的烂斑。重点检查口蹄疫和猪水泡病。 8.2.2 剖检颌下淋巴结: 牵开放血切口, 将切口向深部纵切一刀, 使 深达喉头软骨, 再以喉头为中心朝向下颌骨的内侧,左右各作一弧形 切口,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
5、。重点检查咽型炭疽。 8.2.3 剖检咬肌: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 暴露咬肌面积 2/3 以上。主要检查猪囊虫。 8.2.4 摘除甲状腺:摘除位于咽喉、气管腹侧,深红色,有两个侧叶 的甲状腺。 8.3 胴体检查 8.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8.3.2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 钩住最后乳头稍上方的皮下组织,牵开 肥膘并在肥膘层的正中部纵行切口, 分别切开左、右腹股沟浅淋巴结, 观察有无病变。 8.3.3 剖检髂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骼内淋巴结在骨盆腔前 方,最后腰椎下, 腹主动脉分出髂外动脉的附近,旋髂深动脉起始部 分的前方,分别切开紧靠腹主动脉的
6、两个髂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 结在髂外动脉分出旋髂深动脉后,进入股管以前的一段血管旁, 切开 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8.3.4 摘除病变淋巴结。 8.3.5 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 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 8.3.6 摘除两侧肾上腺。 8.3.7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腰肌,切开长度2/3 以上,主要检查猪 囊虫等肌肉寄生虫。 8.3.8 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 左右) ,按胴体 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钙化包囊和住肉孢子虫钙 化灶。顺肌纤维方向剪取 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 压片镜检,检查有无 旋毛虫。 8.4
7、内脏检查 8.4.1 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 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肺丝虫。 8.4.2 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沿动脉弓 切开左心室与左心房,检查二尖瓣有无菜花样增生病变。 8.4.3 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 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8.4.4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8.4.5 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 肠、膀胱粘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 9 检疫结果处理 9.1 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 在胴体上加盖检疫
8、合格验讫印章,印色 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 对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加封动物产品检疫 验讫标志。销售胴体、内脏、头、蹄等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 按一猪一证 出具县内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 (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9.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 变淋巴结,应按 GB16548 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 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 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深 埋法销毁的,应选
9、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 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1.5m 以下,并 做好消毒工作。 9.3 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 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 应责令 停止屠宰, 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 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报告, 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9.4 宰后检出猪囊虫、 旋毛虫等病猪时, 按 GB16548 的规定予以处理。 9.5 宰后仅发现组织、 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 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 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 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伤。 9.6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 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等应化制或作工业用。 10 检疫记录 检疫过程中和结束时,详细记录、登记生猪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宰 后检疫和检疫结果处理情况, 分类保存收取的检疫证明和出具的检疫 证明存根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1 检疫结果上报 检疫人员每天检疫结束以后, 须把检疫结果上报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