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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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批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0343)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附件第 80 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确认和审批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二)审批内容法人申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

2、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可以进行医保联网结算。(三)法律效力未依法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不得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四)审批对象医疗机构法人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2、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熟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

3、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 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6、配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 A4 纸。(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新办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原件 1 份 纸质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申请表需要在网上同时提交 pdf格式的文档。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1 份 纸质 社会办医疗机构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纸质 无4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 1 份 纸质 可以是卫生部门的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 1 份 纸质 主要指区县医保办的情况说明或相关意见材料(需加盖公章)2、依申请撤销需提交申请终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报告(三)申请文书名称1、

5、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 5 个工作日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 320 个工作日时限内)九、审批证件无。以发布文件的形式公布。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提出申请的权利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 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接收

6、地址:序号 区县 地址1 黄浦区 南苏州路 343 号2 徐汇区 大木桥路 104 号3 长宁区 云雾山路 39 号4 静安区 常德路 940 号5 普陀区 大渡河路 1711 号6 闸北区 原平路 363 号7 虹口区 赤峰路 352-356 号8 杨浦区 兰州路 1118 号9 闵行区 水清路 530-546 号10 宝山区 宝东路 879 号11 嘉定区 嘉定镇博乐路 70-2 号门12 浦东区 张杨路 3059 号13 奉贤区 南桥镇南奉公路 9230-9238 号14 松江区 荣乐中路 700 号15 金山区 石化蒙山路 1536 号16 青浦区 青浦镇环城路 39 号17 崇明区

7、城桥镇东门路 101 号2、网上接收http:/ 或 http:/ 区县 接收部门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1 黄浦区黄浦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南苏州路 343 号 2000022 徐汇区徐汇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大木桥路 104 号 2000233 长宁区 长宁区医保办、医保 云雾山路 39 号 200051事务中心4 静安区静安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常德路 940 号 2000405 普陀区普陀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大渡河路 1711 号 2003336 闸北区闸北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原平路 363 号 2004367 虹口区虹口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赤峰路 352-356 号 20009

8、28 杨浦区杨浦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兰州路 1118 号 2000829 闵行区闵行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水清路 530-546 号 20110010 宝山区宝山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宝东路 879 号 20190011 嘉定区嘉定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嘉定镇博乐路 70-2 号门20180012 浦东区浦东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张杨路 3059 号 20013513 奉贤区奉贤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南桥镇南奉公路 9230-9238 号20140014 松江区松江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荣乐中路 700 号 20160015 金山区 金山区医保办、医保 石化蒙山路 1536 号 200540

9、事务中心16 青浦区青浦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青浦镇环城路 39 号 20170017 崇明区崇明区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城桥镇东门路 101 号 202150(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0017: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同接收窗口(二)电话咨询962218(三)网上咨询http:/ 或 http:/ 805 号(周一至周五)(二)电话投诉962218(三)网上投诉(四)电子邮件投诉(五)信函投诉江西中路 209 号,200002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一般程序1、业务描述(1)受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

10、当对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发给受理通知。(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3)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4)发文。对批准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的名义发

11、文确认。(5)公告。对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二)依申请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等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三)延续同新办的一般程序。(四)依申请撤销1、受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收到终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

12、受理决定,发给受理通知。2、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自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3、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4、发文。对批准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确认。5、公告。对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审批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十六、决定公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 http:/ 或http:/ 上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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