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伤保险》之职工洗澡时烫伤能否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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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职工洗澡时烫伤能否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位员工下班后在生产区内员工澡堂洗澡时,热水阀门突然冲脱,热水将其腹部及双下肢等处烫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该员工烫伤纯属个人行为不慎造成,澡堂内不存在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安全因素,事故既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与工作没有必然和直接的联系,所以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要求不相符合,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我们认为这个员工应该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我公司是从事危爆物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大量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员工下班洗澡是生产工艺所规定的,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澡堂设置在火工生产区内,还属工作地点,控制热水阀门突然冲脱,属于伤者本人不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 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湖南省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技安环保部技安环保部: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能否定为工伤,关键看贵厂职工洗澡是否为企业生产必经的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在煤矿,矿工下井后洗澡可视作“收尾工作”。如果贵厂职工因工作原因必须在离开企业前洗澡,则应该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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