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制度(最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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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 产和使用。 (2)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 艺、 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4)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一) 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1. 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 析、预

2、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的方法与制度。 2. 基本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 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 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二)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 总体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 篇章或者说明。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 审批。 2. 专项规划 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 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 进行

3、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三)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 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 响进行全面评价。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 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 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 进措施。 (2)

4、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 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 【注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 四) 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1)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 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 ( 随机抽取 ) 组成审查小组,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 审查意见。 (2)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 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

5、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 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3)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的建设项目 ;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 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审批。 (5)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 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 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 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 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 日内, 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 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保防治污染的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 包括同时投入试运行 / 同时竣工验收 )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 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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