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行业偷税手法汇集(131个doc)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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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体外循环”偷税案一、基本案情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待公民姜某来访,称其2002年12月12日在青岛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一辆“福特蒙迪欧”进口轿车,已付车款34.8万元,10天后,该公司出具一份盖有“上海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印章,号码为014127617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姜某持此票到车管所办理挂牌手续,被告知为假发票,不予办理挂牌。姜某找到A公司,要求开具A公司自己的发票被拒绝,其工作人员只同意为姜某再换一张外地发票,并否认先前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姜某提供了这张发票以及一张现金收款收据。稽查局派出检查组对A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组先参观了该公司的汽车销售展厅

2、,了解到该公司主要业务为销售江铃系列国产汽车,2001年底开始销售进口轿车,也只局限为“福特蒙迪欧”一个品牌,该车销售价格在34万元左右。考虑到江铃公司为大型工业企业,A公司作为地区一级代理商与江铃公司之间往来应比较正规,检查组结合举报线索分析可能存在代销进口汽车不走账不做收入情况,决定把进口汽车销售作为此次检查重点。检查组首先调阅了A公司的销售发票,发现其销售的“福特蒙迪欧”轿车仅开具21.5万元(含税)。又查看了库存商品帐簿和进项发票,了解到进货价在17.5万元(不含税)左右,和展厅介绍的价格差距很大。业务经理张某解释说,“福特蒙边欧”轿车主要从天津购入,上游销货方与A公司结算时,除增值税

3、发票金额外,还另外收取12万元左右,对方称是关税、保管运输等杂费,只开具收据,所以A公司销售进口轿车时,也只对进项发票所列成本加利润开具发票,而替上游销货方收取的费用不在账面反映。购车人交款后会收到21.5万元的发票和十几万元的收据,因为可以少缴车购税,所以购车人也乐于接受。检查组分析购买进口轿车的都不是穷人,涉及到车辆保险和其他一些权益,购车人未必会如张某所说接受21.5万元的发票,可能A公司还存在其他使用外地发票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对上海国税局发出协查函,落实姜某提供的发票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我们将A公司销售福特蒙迪欧发票中购车方是单位的统计出来,共有6户,又通过CTAIS系统查阅出了其

4、中5户的地址、电话,逐一进行了调查,证实了检查组的推测;除尚未收到发票的外(A公司业务员谎说进口车需由北京开发票),有两家公司收到北京中汽梓洲汽车销售中心开具的,与汽车发动机号相符的发票,并已凭票挂牌。我们随即向北京国税局发函调查相关发票。为取得更多证据,检查组开取介绍信,到负责进口车挂牌的青岛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外调,通过发动机号码,查出郑某、孙某等6人也是使用北京中汽梓洲汽车销售中心开具的发票挂牌。由于车管所不让复印有关资料,检查组抄下了购车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逐一联系取得了发票复印件。检查组收到上海国税局回函,证实上海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既未领购也未开具过号码为01-0127617的发票,

5、且与A公司无业务往来。针对已经掌握的情况,检查组对A公司负责人孙某某进行了询问。孙某某说上次业务经理张某介绍的大部分是实情。A公司确实按收到的进项发票和开具的销售发票做帐,另外收取的部分直接汇给上游销货方。只是购车人往往需要全额发票,听上游企业介绍,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可以随意开具。张某曾去考察过,那里是定税,发票由办税窗口的税务人员开具,绝对是真实的。A公司认为多收的钱并不是自已的,发票又是真实的,没有什么问题,而且据他们了解,所有进口车销售都有这部分代收款。姜某某购买的轿车和其他的有所不同,2002年12月有一个姓王的大连人到A公司,称自已有一辆福特蒙迪欧进口轿车,托A公司代卖,有关车

6、辆的进口许可证和票据在结算货款时一并给付,这辆车A公司以34.8万元卖给了姜某某,支付给这个大连人34.3万元,均为现金,他收钱时将车辆的有关证件及盖有上海恒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章,号码为01-0127617的发票送了过来,知道此发票是假的后,A公司一直在与这个大连人联系,但至今没有找到,增值税进项发票也无法取得。由于姜某的再三要求,A公司已于2003年1月27日为姜某开具了34.8万元的发票并计提了销项税额。检查组对孙某某和张某宣传了税法相关规定后,A公司财务人员又提供了有关收款收据,证实了部分车辆销售的真实销售金额。至此检查人员发现,青岛A公司2001年至2002年共购进福特蒙边欧轿车16辆

7、,已全部销售,除有三辆估计为外地挂牌无法联系,姜某的已全额做收入外,其余12辆少记收入1506000元。二、案件处理A公司采取不全额开具发票计算收入和税款的方式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不全额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应补缴增值税218820.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加收滞纳金32975.42元,第六十三条处涉税罚款437000元。三、案例分析(一)本案中A公司使用半体外循环方式偷税,但偷税的方法较拙,易于被发现。如果全部体外循环,即进货销货均不在帐面反映,仅给购车人提供外地发票挂牌,普通检查将难以发觉。(二)本案结案后检查

8、人员和案源管理人员曾到负责征收车购税的交通部门调查过,随机抽查结果表明,高档进口车基本上使用的都是外地车行开具的外地发票(以北京、天津为主)。有多少人真的到外地购车,青岛本地车行摆的进口车又卖给了谁,虽然没有对整个进口车销售行业进行排查,但估计在A公司发现的这种偷税行为在这个行业中应该是广泛存在的,而且存在形式更复杂、更隐蔽。(三)上述案件的发生除了偷税者的主观故意外,管理的漏洞也为魔高一丈助长了一臂之力;亚运村汽车市场税收管理上的地方主义,发票的防伪能力,对发动机号不能进行有效监控等等。(四)此案还存在连环偷税现象,A公司的上游销货方显然也存在偷税行为,只是对其检查和取证的难度更大。对零售商检查的结果将是兄弟局有用的线索和证据。(五)目前轿车销售对象以个人居多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如果车行从事帐外经营更难以突破,建议先花气力从车购税、车管所等外围调查,取得有关部门支持,掌握有力证据后再对进口车行业存在的偷税问题给予有效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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