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的应用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15414434 上传时间:2017-11-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的应用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的应用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的应用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的应用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的应用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的应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私法领域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的应用(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熊正刚、麻昌华问题的提出据报载,某邮政局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将客户履行合同的付款汇票错装信封,造成该客户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违约事实,因此无端承担 20余万元的违约责任。为此,该客户状告邮政机关要求赔偿。法院根据邮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判令邮政机关赔偿客户损失 180余元。换个角度看,这 20余万元的损失若是客户的过错给邮政机关造成的,客户要赔偿的就不可

2、能只是 180余元而已。这不禁使人疑惑:与邮政机关处于平等地位的客户,为何会受到如此不同的法律待遇?私法领域的行业立法,是否也应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一、 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法律学习分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1罗马时代的先哲们对法律所作的区分,为后世法律的划分提供了一个经久不衰的依据。根据罗马时期的解释,公法调整国家权力,私法规范权利。与之对应的社会背景,公法是政治国家,私法是市民社会。 2虽然在现今各国,对分类标准的认识见仁见智,但却无法否认其分类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国家曾因列宁一语而否认法律的公私之分,但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中国,已无法否认法律公私

3、之分的合理性。如此,法律虽繁杂,也就两种而已。无论以何种标准进行划分,民法为私法皆为不争之事实。民法为私法之总,私法以民法为依。并且,在无法划分私法标准时,以对权利规定或权力规定为标准来确定私法领域的范围,也并不为过。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私法框架已基本形成,私法内容已相当丰富。私法体系由民法通则为基本,结合各种特别法、单行法、条例、细则及规定,构成这一私法体系的全部内容。随着我国私法体系的不断完善,这一体系的特点也渐为明显。其首先表现为,制定机关基本分为两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和单行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单行法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条文数量来看,前者所占比例小,后

4、者所占的比例大。这就是说,我国私法体系所包含的绝大部分内容,均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组成的。其次,我国私法立法跨越几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计划经济时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私法立法时的价值取向并非完全一致。第三,我国私法立法的顺序并非先有私法基本法,后有特别法,而是相反。因此,许多特别法在时间上先于基本法,在内容上又旧于基本法。以时间优先,则基本法优于这些特别法,但却又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由于私法中的内容绝大部分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因而,行业保护的现象也就特别明显。这主要集中表现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之中,像邮电、交通运输等行业。在邮电行业中,我国 1987年 1

5、月 1日施行的邮政法第 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一)挂号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二)保价邮件(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在运输行业中,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第 31条规定,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要求赔偿的时效为 180天。根据该细则,交通部制定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货规关于违约金索赔的时效规定,对不同当事人均有不同。货规第 74条规定,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港口作业人索取违约金

6、的时间为 4天和 5天;第 72条第 3款规定,承运人索取货源运量落空的时间是 10天;第 81条、82 条规定承运人索取运费违约金的时间为 180天。仅此时效的规定即可看出,不同当事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有不同的法律待遇。在运输行业中,还有一行业保护的立法更具典型,这就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1957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布鲁塞尔订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明确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这一原则在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中得到了完善。这一限制原则,在我国 1993年 7月 1日施行的海商法中被接受。海商法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名,作专章规定。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即指船舶发生海难事故,给

7、他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将船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一种赔偿制度。显然,这种同一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却享受着不同法律待遇的现象,乃是立法上行业保护的必然结果。因此,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就是指立法上对某一行业当事人给予特殊法律待遇的现象。从立法者的目的来说,这是为对该行业进行扶持和鼓励,追求的是该行业发展的效率。但保护行业当事人必然要牺牲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对法律追求的公平价值的破坏。因此,对行业是否进行保护,有赖于立法者对公平与效率冲突的衡平结果。行业的特殊私法保护并非一国的现象,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海上运输行业的保护。在海商法领域中,1976

8、 年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将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发展到完善的地步。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海上运输业保护的特殊性在于,海事赔偿并非按私法赔偿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是将赔偿数额以法律形式事先限制在一定的数额范围内。 3因为船舶特别是现代船舶,是一项资金密集型产业,而海上运输的风险特别巨大,若对赔偿数额不加限制,则往往一次海事赔偿,即可导致船舶所有人倾家荡产还不足以赔尽。从其所得的运费利益看,远远不足以抵偿海损损失。因此,若不对此进行限制,海上运输就无人敢涉足,必然就会制约国际经济的交往,进而制约国内经济的发展。仅此一项制度而言,公平的基础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牺牲这一公平的目的,是

9、为了鼓励海上运输业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内国际经济的发展。即这一制度追求的是效率。对这一行业中公平基础的维护,必然牺牲效率。当然在这一制度上,也并非无公平可言。从某种角度说,这其中公平的牺牲,正是追求公平的体现。就海上运输本身而言,承运人所获取的利益与造成损失的风险是不相协调的。从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要求上看,就应限制风险的程度,使其同利益相一致。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正是公平的要求。可见,私法上对行业保护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的。就邮政行业而言,从表面上看,邮政企业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也是不相适应的。拿特快专递这一业务看,邮政企业可得到的利益仅为几十元的邮费,但其所承载的价值远远不止邮费的价值

10、。然而,投递失误的行为是可以预见、可以预防也可以控制的,严格说来,它不属于风险的范围。就是把其看成是经营的风险,也只能从其年平均收益同失误次数相比较,这就不会出现利益与风险的悬殊了。因而,邮政行业不应有私法的特殊保护。二、 民法公平观念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自然也是民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公平含有平等,但公平并不等于平等。平等一般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资格上的平等。它是从静态的角度来规范的,仅涉及行为的起点问题。而公平,从行为角度来说,它涉及起点、过程和结果。对于行为的起点,主体公平的民法要求就是机会的均等,此被称为程序平等观。 4与之对应的是实体平等观。实体平等观被认为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

11、驰的,它消灭了人的积极性,扼杀了社会发展的效率。而程序平等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能有效激励人的进取。然而,对这一平等观的普遍认识,却忽视了行为之前的情况:即不平等的条件,何以有平等的机会?无怪乎主张程序平等的人们,也对所谓机会均等的负作用感到大惑不解。 5从行为起点形成的过程而言,所谓的机会均等仍是一种结果的平等,即实体平等。因此,要有效克服机会均等的负作用,就应实行彻底的程序平等,即平等的观点不能仅仅局限于行为的起点,而应放在行为起点条件的形成过程。现代民法中对标准契约的限制,实质上是为程序平等的实现而定的,它以消除行为过程中的不平等因素为代价,追求正常的程序平等。即通过对优势一方的不平

12、等来寻求平等,是公平观的必然要求。但对公平观的实现,还未触及到起点之前的领域。行为过程是与行为结果紧密联系的。不同的过程会有不同的结果,不同的努力会有不同的收获。这本来就是自然的,也是必然的。这种必然的出现就是公平。因而,一方面公平对行为过程的要求就是消除过程中的不平等待遇,为不同的人提供相同的标准;另一方面这种标准的相同与否可直接从结果来衡量。因此,公平很容易是人们对行为结果的价值评判。这种结果价值评判的公平观,是对结果进行衡量的标准的相同,而非结果的平等。可见,不平等有时正是公平的必然要求。结果平等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它怂恿了懒惰,扼杀了社会发展的活力。公平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千百年来一

13、直成为人们讨论的永恒话题,并常在多个领域中使用。正因如此,其含义因众多领域的交叉而更加模糊不清。有时为道德意义上的,有时为哲学意义上的,有时为法学意义上的。作为法学意义上的公平,也为现代国人所关注。有学者将法学意义上的公平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二指机会均等,其三指分配公正,其四指结果平等。 6这一观点虽然看到了公平的主要内容,即机会平等,但却颠倒了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公平是法所追求的目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公平观实现的手段而非内容,将其作为公平观念的内容,显然是将手段当成了目的。另外,将结果平等当成公平观的内容,混淆了道德上的公平观和法律上的公平观。其实,文中作

14、者在最先阐释公平含义时,将公平理解为“得其所应得” 7是恰当的。民法上的公平观,应是法律上的公平观在民法中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是通过主体行为的规范来完成对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民法公平观集中反映在行为上。另一方面,民法又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产生的,更注重经济关系;经济关系重点是标的物价值,民法又是主要通过标的价值观实现法律上公平观的具体化的。因此,从行为角度考查民法的公平观,其含义可以概括为:其一是机会均等,其二是标准相同,即相同的努力会得出相同的结果。可以说,民法中的所有制度都是这一含义的体现。因此,公平观是民法中至高无上的范畴,是民法的永恒目标。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资格的平等,是

15、主体机会的均等。但这一均等机会由于主体各自条件的不同,面临的机会也不完全相同,民法应为主体面临相同的机会创造条件。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的实施,实际上是这种条件的具体反映。同时,由于主体自身条件的不同,在机会面前,就存在着基础的不同,即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会直接影响到不同主体对同一机会的把握能力,民法应通过限制优势方,减少其对同一机会把握上的优势,以期公平。契约自由的限制,正是限制优势的具体措施。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主导性归责原则,其含义是任何人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天经地义的,另一方面也是预防过错的出现,确保社会秩序发展的和谐的必然要求,因而是公平的。这一公平的本

16、质含义在于,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同的行为标准。伴随工业化而出现的无过错责任,从其表面现象而言,当将它解释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时,显然是违反民法的公平观。若真是这一含义,则社会中的人就会人人自危,无从得知法律会在何时将责任套在自己的头上,从而丧失了应有的道德标准。而法律不仅仅是行为的准则,还应成为道德的净化器。故,所谓无过错责任并非无过错,而只是过错判定责任倒置而已。其公平性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其二,行为人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之所以将举证责任置于行为人身上,是因为在所谓无过错责任的场合,都是人类难以控制、难以认识的情况,与这些情况有紧密联系并从其获利的人,对这些难以认识的情况加以认识的可能性就比受害人大得多,是以应由其证明无过错,始符合公平。这是法律通过对优势一方的限制,为其与被害人提供相同的机会,属于机会均等的公平。如此等等,民法上其它制度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公平,都是公平的具体体现。三、 行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