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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2010 年 4 月 20 日农业部农医发 201020 号文发布 )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 (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 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 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
2、、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
3、物疫 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 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 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养 殖小区) 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 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
4、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 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 体精神状况、 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 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 个体精神状况、 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 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 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 形成暗红色烂斑, 感染造成化脓、 坏死、蹄壳脱落, 卧地不起
5、;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 疫。 4.3.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 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 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 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 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 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
6、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 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 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 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 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 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 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 应
7、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 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 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 验室检测。 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 应按 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
8、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 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 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 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 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
9、工作记录应保存12 个月以上。 附件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 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 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 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
10、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 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 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 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 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养 殖小区)
11、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 还应查验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 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 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 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 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12、禽只出现突然死亡、 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 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 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 腹泻,角膜炎、 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 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 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 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 伸颈呼吸, 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 咳出血凝块等症 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
13、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 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 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 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 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 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 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 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 状的,怀疑感
14、染鸡白痢。 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 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 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囊 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 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 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禽痘。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
15、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 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 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 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 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 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 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6、。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 室检测。 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 应按 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 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 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 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 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 个月以上。 附件 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