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_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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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 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 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 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 、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 的强制免疫病种 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 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

2、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 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 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 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 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 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 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

3、效保护期 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 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 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 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 猪。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 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 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

4、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 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 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 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 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 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 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

5、、腹下、外 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 4.3.2.3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呕吐,便 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可视黏膜 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肤有 出血点;共济失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妊娠 母猪流产等症状的;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怀疑感染非洲猪 瘟。 4.3.2.4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 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 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5 出现高热稽留;呕吐;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

6、状, 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 感染猪丹毒。 4.3.2.6 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 清液;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腹侧、耳根、 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7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 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 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 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4 实验室 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7、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 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 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照有关 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 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 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8、,应按照 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 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 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 25 号) 规定处理。 5.3 对查验中发现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和使用餐厨 剩余物饲喂的 ,不予出证;要求畜主对生猪隔离观察15 日后,方 可按照本规程第4.3 项、第4.4 项、第5 项规定再行开展临床 检查、检测和检疫结果处理。 5.4 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 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 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 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 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 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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