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夜生活附件6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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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财务验收、业务验收。第五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2第二章 验收组织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是专项项目验收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专项验收管理规章制度;审批年度专项验收计划;审核年度专项总体验收报告。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是专项项目验收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拟定专项验收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年度专项验收计划;审批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组织专项业务验收,会同财务司开展绩效考评;编写年度专项总体验收报告。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是专项项目财务审计、财务验

3、收与绩效评价组织管理部门。第九条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及涉海有关科研教学机构负责所推荐或承担项目的财务和业务自验收,配合国家海洋局开展正式验收。第三章 验收准备第十条 经国家海洋局批复实施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在实施期限结束后,均应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验收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任务书、子任务书、实施方案、子任务实施方案、项目预算书);(三)项目自验收报告;3(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五)项目技术报告;(六)项目经费决算表;(七)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八)项目成果或考核指标的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项目执行过

4、程质量报告;(九) 项目完成的规范、规程、导则、评估方法、操作指南、研究报告、推广方案、建议书等成果;(十)所获专利和发表论文、设备、装置、产品等的图纸、工艺文件、环境试验报告、应用报告、影音资料等;(十一)专家现场验收意见;(十二)文件、资料归档说明。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对照任务书和子任务书考核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和完成 质量进行自查,其中:(一)项目研究的设备、装置、产品、生产线、监测系统、信息系统、数据库、软件等,须有不少于 3 个月的连续应用,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或测试,如没有相关法定机构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测试方案报科技司审批后执行;(二)技术规

5、范、技术规程、技术导则、评价指标、评估方法、操作指南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含有国标或行标(地方标准)考核指标的应在项目完成时做到标准立项并达到送审稿阶段;(三)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工程、示范区、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应提交专家现场验收意见和运行效果证明;(四) 项目研究形成的业务化应用成果,应有应用部门、出具的相关应用证明和应用案例说明,即业务化类成果应有业务4化应用示范或运行情况报告,产业化类成果应有成果应用推广和转化情况等说明,管理类成果应提供成果引用、应用服务评价或案例资料。第十三条 项目自验收组织程序为:(一)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 1 个月内,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局属

6、单位及涉海有关科研教学机构负责组织所推荐或承担项目自验收。(二)组织项目自验收的单位,在自验收前应将时间和拟定的专家名单报送科技司,科技司视情况派人参加。(三)项目自验收的内容包括对项目和子任务的任务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验收材料齐全性以及成果应用等内容的考核和评价。自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四)项目自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与子任务承担单位均按照要求提交相应验收文件和资料,并分别汇报项目执行情况。(五)自验收专 家 组 由业务、管理和财务等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 7 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 2 名),应有本项目监理专家参加,非本单位的专家应占 60%以上。(六)验收专 家 组 在分别对子

7、任务形成自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项目自验收意见。第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 3 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延期申请上报后,科技司将审批意见及时以书面公文形式下发项目承担单位。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第四章 财务与业务验收第十五条 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审计由财务司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受托会计师事务5所依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预算批复以及项目预算书等,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司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到的问题,项目承担

8、单位和协作单位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第十六条 财务验收由财务司负责实施。开展独立财务验收的财务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 5 人组成,财务专家至少 3 人、技术专家 1 名、管理专家 1 名;由财务专家担任验收组组长,形成独立财务验收意见。财务验收也可与项目业务验收合并进行,合并进行的应指定财务专家(不少于 2 人)参加项目业务验收专家组,提出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第十七条 财务验收依据审计报告、整改报告、项目验收申请以及单位有关账表等进行。第十八条 财务验收结果可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

9、)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 业务验收由科技司负责实施。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进入业务验收。第二十条 业务验收形式一般为会议验收,考核指标中 有示 范 、推 广 等 应 用 性 内 容 的 项目应先进行 现场验收。第二十一条 业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6(一 )验 收 材 料 的 齐 全 性 ;(二 )项 目 任 务 书 规 定 的 研究任务完成情况;(三)项 目 任 务 书 要 求 的 考核指标实现程度;(四)项 目 取得的成果及应用前

10、景等 。第二十二条 项 目 验 收 时 成 立 验 收 专 家 组 ,具 体 负 责 项 目的 验 收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验收专家从专项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 7 名专家组成,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 名。管理类项目含有 1-2 名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产业化项目有 1-2 名企业的专家;业务化类项目应有 1-2 名用户单位代表。第二十四条 项 目 验 收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被 验 收 项 目 承 担 单位 及 其 协 作 单 位 的 人 员 不 能 作 为 验 收 专 家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验 收 专 家 应 本 着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11、 是 的态 度 参 加 项 目 验 收 ,验 收 意 见 和 结 论 应 客 观 、公 正 、全 面 、准确 ,对 验 收 结 论 负 责 。第 二 十 六 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查、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进行评价,经专家组讨论,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意见并公开宣读。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和“未通过验收”:(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并通过财务验收的,为通过验收。(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1财务验收未通过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 85%的;4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

12、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的;75在第三方测试或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问题;6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 6 个月以上尚未完成,并事先未按要求报批的。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的处理:(一)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并在今后承担专项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验收组规定的限期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重新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和单位,除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项目经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还将取消其 3 年内承担专项项目的资格。第二十九条 科技司委托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对通过验收项目的资料进行归

13、档,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验 收通过后 1 个月内将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送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填写“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 料交接 记录” 。 第三十条 财务司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列为绩效评价的项目在项目验收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价。第五章 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应对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使用已申请专利权的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处理。8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和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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