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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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和财政部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等制度,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全资、控股企业 (以下统称“各单位” ) 。 第三条1 财务产权部是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检查、考核、复查和督促管理实施 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并按照会计基 础工作标准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2、考核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按照会计基础工作标准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 员。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等符合会计基 础工作标准的规定。 (三)按照 1 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的规定认真 进行会计核算,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 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 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正确。 (四)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以及更正错误的方 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1 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经有关责任人 员审核签章,摘要清楚,记账及时,装订整齐。 (五)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更正错

3、误方法等符合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的规定,关系对应, 数字准确, 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 每月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 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报送及时,并经单位有关人员审核签章。 (七)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管理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 制,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八)财务印章的管理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的规定, 做到“分 开保管、用印登记、领导监督”。 (九)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标 准的规

4、定。 (十)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会计档 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标 准的规定。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 、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和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并认真对照检查,确保本单位会计基础 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向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申请达标考核验 收。 第七条各单位申请达标考核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考核的工作报告。 (二)财务产权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工作由财务产权部组织 考核工作小组进行。 第九条财务产权部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5、的检查和监督,对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依据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和 1 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 )进行,满分为 1000 分。 评分细则由财务产权部制定,作为本文的附件,并根据实际 情况不断更新。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小组要认真阅读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面了解 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根据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和 评分细则, 现场进行实地考核打分。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 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得分情况、扣分依据和考核结论,由考核单位负责 人和

6、考核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章。考核意见应当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在限期内 整改完毕,并经考核工作小组复核,抄报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 第十四条经考核或者复核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条件的单位,由 财务产权部验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为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 (一)按照规定应该建账而没有建账的,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 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 (二)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且情节严重的; (三)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 (四)财务报告严重虚假,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

7、,账证、账账、 账表、账实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未按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 备会计人员; (六)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七)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 开展。 第十七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考核优秀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900 分,并且每个大项目的 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 (二)考核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750 分。 (三)不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不满750 分。 第十八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考核 结果是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抄送集团公 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财务产权部将根据考核结果,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 达标单位和相关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经考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集团公司财 务产权部会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 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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