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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编辑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 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 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 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 装、卸载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158 防
2、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1 部分:金属常压 罐体技术要求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可编辑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HGT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DB37/T997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 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 品。 3.2 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 ,或其开杯试验闪 点不高于 65.6 )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 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 可编辑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 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 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3.3 毒害品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 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 分别用口服毒
4、性半数致死量LD50 、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 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 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LD50 500mg/kg;经皮肤接触 24h ,半数致死量 LD50 1000mg/kg;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 LC50 10mg/L的液体。 3.4 腐蚀品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 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h,在 14d 的观察 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 时,对 S235JR+CR 型 - 可编辑 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
5、 质。 3.5 可燃气体 指闪点不高于 45 的易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3.6 有毒气体 指按 GB5044 列为具有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的 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4 基本要求 4.1 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 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 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 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 卸作业操作规程。 4.2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 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 4.3 进
6、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 可编辑 4.4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 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 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 4.5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4.6 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 4.7 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 有毒因素浓度符合GBZ2.1 。 4.8 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 4.9 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 写相关装卸记录。 4.10 装卸
7、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11 装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2 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 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 作业要求 5.1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 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 可编辑 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 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 5.2 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 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 参照附录 A 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 5.2.1 相关
8、资质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a)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b)槽车罐体使用证; c)准运证; d)驾驶员证及从业资格证; e)押运员运输操作证; f)机动车辆行驶证; g)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h)槽车罐体定期检验的有效证明等。 5.2.2 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槽车应符合 GB18564.1 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GB13392 。槽车 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a)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 - 可编辑 b)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c)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 d)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e)警示灯具、标志不全
9、或损坏; f)盛装易燃液体的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 物; g)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 h)未配备 2 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 置; i)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 j)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5.3 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 量。确认将要充装 /卸载的槽车罐体中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并确认 出料储罐 /进料储罐;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鹤管等,连 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确定装卸工艺流程;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 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4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
10、场,不得启 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严禁通过注入口观察充装量。 - 可编辑 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 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4.1 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 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 200mm ;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注入口浸 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B 要 求执行。 5.4.2 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5.5 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 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均应
11、采用密闭装车。充装过程中, 挥发的有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 5.6 充装量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 量”。充装时应使用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充装作 业车辆离开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 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5.7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的相关阀 门,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C 要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 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 可编辑 5.8 必要时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 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液体管道的清 扫。
12、5.9 按操作规程清理装卸现场,车辆启动前应再次检查车辆安全状 况,消除不安全因素,参照附录A/ 附录 D 的内容填写装 /卸作业记 录,相关人员在作业记录中签字。 6 工艺、设施 6.1 装卸作业可采用泵送或自流或其它适当的方式。 6.2 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 (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输送极度危害物质的 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6.3 易燃液体、毒害品的泵房宜采用开放式,对于密闭式泵房应设 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6.4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 6.5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卸车鹤位 与缓冲罐之
13、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作业区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 车鹤位 1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装卸剧 毒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 可编辑 6.6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静电连锁、防溢流装置或高 液位报警及连锁系统。 6.7 装卸料管及槽车应专用。 6.8 应选用浸没式鹤管。 6.9 储罐容量宜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 6.10 氮封的易燃液体的贮罐卸料时,应有防止液位下降时空气进 入贮罐的措施。 6.11 产生形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装卸场所应按GB50493 的 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作业区要有良好
14、的通 风设施。 6.13 应有对有毒气体进行回收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6.14 装卸毒害品、腐蚀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 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 米。 6.15 输送腐蚀品的泵、管道应按介质的特性选材,并采取防腐 蚀、防泄漏措施,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6.16 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溢漏、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及相应设 施。宜建满足事故状态下的环形导流沟、集水池、控制阀。 - 可编辑 7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装卸作业场所应按DB37/T997的规定设置下列标志标识: 7.1 安全标志 7.1.1 在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 烟”、“禁止带火
15、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禁止穿化 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等标志; 7.1.2 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毒”、“应戴防毒面 具”、“应穿防护服”等标志。 7.1.3 在腐蚀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戴防护手套”、“应戴防 护眼镜”、“应穿防护服”、“应穿防护鞋”、“当心腐蚀”等标 志。 7.2 警示语句 7.2.1 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严禁超装、混装、错装”、“严禁装 卸人员擅离岗位”、“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等警示语句。 7.2.2 根据装卸物料的特性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具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有毒、可 燃、具刺激性”、“剧
16、毒、对环境有害”、“具腐蚀性、易燃有毒” 等警示语句。 - 可编辑 7.3 告知卡 在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内容和格式按GBZ158-2003中附录 D 的规定进行。 8 劳动防护 8.1 装卸单位应根据装卸物料的危险特性和防护要求,按 GB/T11651的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 符合人体特点,规定穿 (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并监督、教育装卸作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 关标准规定。 8.2 装卸人员作业时应根据不同物料的危险特性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 8.2.1 装卸易燃液体时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防静电工作鞋。严禁在 岗位上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8.2.2 装卸腐蚀品时应穿戴具有防腐蚀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护目 镜。 8.2.3 装卸毒害品时,应避免吸入有毒气体,进入密闭作业区时应 先通风、再作业,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毒 - 可编辑 物的种类,正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