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顺延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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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合同顺延补充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顺延补充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顺延补充协议 第一章 总则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大连市中山区盛世大厦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 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大连长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平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新生街38号 电话:04118210017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盛世大厦进行物业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住两用大厦 座落位置: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35号 建筑面积:37320 平方米 第二条

2、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所称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称物业使用人为租赁产权人房屋使用的实际承租使用人。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电梯间等。 第四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第五条 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井,停车常 第六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维护公共秩序

3、,包括安全检查、巡视、门岗执勤。 第八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九条 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或法律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

4、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征集物业管理服务评价意见表,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与乙方协商确定改进方案; (二)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三)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四)监督

5、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六)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管理用房; (七)负责收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交接; (八)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协助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九)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十)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一)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十二)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协调

6、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二)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三)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七)乙方可聘用专门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

7、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八)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九)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十)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 (十一)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二)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三)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有关资料等。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按下述标准向甲

8、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6号)和大连市城市综合大厦物业管理标准(大房局发199887号)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封闭阳台、空调外挂机、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审计机构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执行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5、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

9、和回访记录; 6、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大厦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轿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大厦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

10、,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大厦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等保洁设施; 2、大厦内实行垃圾袋装化,定时清理;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大堂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塑料袋等杂物;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大厦商业区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物业标识明显,悬挂有序; 7、大厦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

11、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五)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1、大厦内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定时巡逻制度; 2、保安人员值勤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保安措施落实。 (六)消防管理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消防管理制度完善。 (七)办公室管理 办公室接待有礼有节、服务周到热情,员工着装统一,佩带工牌。对待投诉或报修的业主及时进行处理并做记录,处理完毕后进行上门或电话回访。保证部门负责人电话24小时开机,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和解决。 (八)按住

12、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实施改装修管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包干制管理,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3元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 (二)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3元向业主收取; (三)业主和物业实际使用人如果不一致,物业实际使用人如不缴纳物业费,乙方有权向业主催收; (四)每月10日以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向乙方交纳物业费,逾期不交,乙方有权催收,业主委员会应予协助; (五)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管理费的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六)乙方有权公示欠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_,或采

13、取必要措施,督促其缴费; (七)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 第二十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出;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出; (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出; (四)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

14、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出。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合同,导致乙方未能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由甲、乙双方共同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进行评议,如果60%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退出大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

15、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义务并且管理成绩优秀,超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如招标选聘,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被聘权。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 _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 _起诉。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若需续订合同应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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