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文献综述】

上传人:大**** 文档编号:150520844 上传时间:2020-11-0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文献综述】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文献综述】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文献综述】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文献综述】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文献综述】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文献综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文献综述】(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关于我国对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 一、研究背景伴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依法治国理论得以长足进步,行政程序法理论也得到了应有的重视。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程序法引起了中国法学家们的关注,著书立说,在行政法理论界形成一种潮流。尽管比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研究晚了近半个世纪,但在中国,这可以肯定地说是我们民主进程的一大步,是法治发展进步的表现。对于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章剑生教授以我国判例为基

2、础的专著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判解,分别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论证说明。章剑生的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一书,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进行了论述。主要阐述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特征、依据、规则和不说明或错误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宋雅芳的行政程序法专题研究一书也对具体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进行了专题论述。主要研究了具体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含义和特征、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理论基础、范围和内容、规则以及违反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义务的法律后果。从我国目前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持肯定的态度的,均认为在行政程序中有必要设置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但对行政程序说明理

3、由制度研究的还不多,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该制度进行过系统研究的人也不多。在期刊上发表的关于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的论文有十多篇。其中章剑生教授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文章和他在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所写的是同一内容。此外,李春燕和郑春燕于98年和04年在行政法学研究上发表的文章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构建和论行政行为补充说明理由是理论性较强的文章,也是后来学者写此问题时参考较多的文章。 二、各家观点汇总法治国理论与法治行政的发展,促进了行政程序法研究的深化和完善。体现在行政程序公开方面,强调增加行政透明度,以实现行政的民主。其中,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就显得十分重要。“行政程序必须说明理由,已成为现

4、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原则。”但是,对于说明理由制度的内涵、说明理由制度的依据、说明理由的具体内容、违反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还存在不同的界定或广泛的争议。综合各家所言,争议主要聚焦在以下几方面:(一)关于说明理由制度的定义由于对行政程序制度的认识角度不同,我国的学者对行政程序制度的种类和范围存在很大的认识分歧。比如,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将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制度;章剑生撰著的行政程序法学原理把说明理由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江必新、周卫平合著的行政程序法概论并没有出现说明理由制度的概念。笔者认为出现这一原因说明学者们没有清楚地的区分开说明理由与其他制度不同,对说明理

5、由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也是本文要研究说明理由制度的价值所在。研究说明理由制度,首要界定的就是其定义或内涵。目前在理论界,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仍然处于讨论阶段,学者在阐述时大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1. 姜明安教授观点是:“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除了具体行政行为以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事实和法律根据。”1 姜明安:行政的现代化与行政程序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2期。2. 皮纯协认为:

6、“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决定时,要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2 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3. 章剑生教授观点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3 章剑生: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4. 王连昌教授认为:“行政主体做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做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

7、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事实依据、法律根据和政策根据以及理由。”4 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综观学者们的定义,他们关于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涵义的认识各有不同。(二)关于说明理由制度的理论依据1自然公正原则这一理论主要由英美法系的法学学者所主张。自然公正原则流行于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现代意义的行政法理念与制度在英国开始于17世纪下半叶,但直到现在,其外在形式仍然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规则和形式。5 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台湾五南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9页。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theDOctrineofNanir

8、a1Justlce)对英国行政法一直起着支配的作用,并且通过判例的形式,不断地发展出新的原则和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就是经历了一个由司法原则推广到行政领域的过程。6 英威廉韦德,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2正当程序与行政公开原则有些学者认为说明理由制度来源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培育在美国的土壤上,形成了美国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of Law)原则。7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以下。美国与英国同属普通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理论和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有关说明理由制度的建立,

9、也经历了一个由判例发展到制度的过程。所不同的是,该制度在美国的确立,源于“正当程序原则”,并直接在其成文的宪法中得到体现。8 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3法治国的思想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多持该学说。法治国的思想发韧于德国法治国理念孕育着依法行政原理法治的要义在于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在专制国家时代,公权力根本不受任何法律及司法的拘束,“在警察国家时代,国家公权力只服膺民法及受到民事审判的拘束,而法治国则更进一步,所有公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拘束。”9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依据法治国思想的德国行政法,任务

10、就在于为行政权力的运作提供依据,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拘束。4依法行政原理日本多数学者赞成依法行政原理。10 日市原昌三郎:行政行为的理由附记与行政手续,有斐阁昭和五十九年版,第213页。转引自郭佳瑛:论行政法上强制说明理由原则,载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50页。在德国,说明理由义务最主要的根据是依法行政原理。 “关于负担的行政决定必须说明理由,乃法治国的必然性,为今日(德国)学说及判例上一般所承认。”11 日海老泽俊郎:行政手续法的研究,熊本大学法学会1992年版,第280页下,转引自郭佳瑛:论行政法上强制说明理由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

11、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46页。根据1973年德国行政程序法草案书,联邦政府引用1957年1月16日的联邦宪法判决,该判决的重要性在于,首先确立了无论有无说明理由的明文规定,至少负担的行政决定应说明理由。这个判决明白揭示了依法行政原理。综上所述,对于行政程序说明理由制度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从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去探求根源,前者以英国学者为代表,后者为美国行政法学者所拥护。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界,学者大都依据依法行政原理承认说明理由制度。(三)关于说明理由制度的具体内容1. 须说明的行政行为的理由尽管各国一般都确立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但对于须说明的“理由”

12、,含义和内容如何,各国理论并不完全一致。概括而论,各国学界对于“理由”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足认为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利害关系人说明的理由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意大利和西班牙的行政程序法规定。12 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二是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是指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是指行政主体之执法人员对于法律依据的解释、演绎、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法律定性以及做出决定时所考虑的在法律上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即执法人员对于整个案件中所涉主要证据、要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推理过程。台湾地区持此种观点。13 郭佳瑛:论行政法上强制说明理由原则,载城仲

13、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初版,第546页。三是行政行为的理由既包括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又包括行政主体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定性和对法律的解释、演绎的逻辑推理,以及做出决定,特别是裁量性决定时所考虑的其他因素。例如德国学者支持该观点。我国学者章剑生也采用此观点,认为“理由“包括法律适用,事实陈述以及裁量权运用时的主客观分析。14 章剑生: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2须说明理由的行为范畴尽管说明理由在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非常必要,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行政行为都要说明理由。因此对于一些没有必要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就不必画蛇添足。考

14、察各国的行政立法,对于需要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范围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须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例如,法国的说明行政行为理由以及改善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法这样规定。15 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二是明确规定不须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均应当说明理由。韩国行政程序法第23条如是。三是仅以列举方式规定应当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如1992年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行政程序法第54条采用此方式规定。我国暂时没有行政程序法典,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学者们莫衷一是。(四)违反说明理由制度的法律后果1形式瑕疵说和实

15、质瑕疵说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第39条第1款指出:“书面或由书面证实的行政行为须以书面说明理由。须说明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重要的事实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属裁量决定,应说明行政机关行使其裁量权时依据的出发点。”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时,违反此形式规定的,即具有形式上瑕疵或者说是形式瑕疵。16 洪家殷:论行政处分之理由说明(上),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2期,第92页。2无效说 学术界中日本学者将行政决定的形式和程序视为户义的程序要件,说明理由亦成为重要的程序法理之一。他们认为要求理由说明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决定内容的合法,理由说明己构成行政程序的一个环节。因此欠缺理由说明的行政决定无效。如学者田中二郎认为对于构成行政决定无效原因的瑕疵,可分为若干疵类型,就其中的形式瑕疵而言,是指欠缺形式要件的情形。而对行政决定的影响,以是否为决定的效力要件来判断决定的有效或无效。在行政决定完全欠缺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认为理由说明规定为效力规定,欠缺理由说明为无效原因。17 日田中二郎:行政法总论,有斐阁昭和三十二年版,第353页。转引自郭佳瑛:论行政法上强制说明理由原则,载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72页。公兼子仁教授也认为,对于法律要求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如理由完全欠缺时,应为无效。18 郭佳瑛:论行政法上强制说明理由原则,载城仲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开题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