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概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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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 1 复习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2.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3.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 民事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5. 民事财产关系的特征:1)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2) 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3) 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6. 财产关系的分类:1)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2) 动

2、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7. 民事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8. 民事人身关系的特征:1) 人身关系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2) 人身关系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3) 人身关系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9. 人身关系的分类:1) 人格关系2) 身份关系10.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的内部组织结构。11.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12. 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13. 在我国,可作

3、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的有以下两类:1) 法律。 (1)宪法(2)民事基本法(3)单行民事法律(4)综合性单行法2) 准法律。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14. 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和法理。15. 民法的性质:1) 民法为私法2) 民法为权利法3)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6.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始终,具有普遍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3) 私权神圣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公平原则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7.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4、、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18.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19.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 财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2) 绝对权法律关系与相对权法律关系3) 建立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4)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20.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主体、内容、客体)2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称民事主体,指参与

5、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2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义务。2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 物2) 行为3) 智力成果4) 人身利益24.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权利。25. 民事权利的分类:1)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2) 人身权和财产权3) 绝对权和相对权4)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5) 既得权与期待权6) 主权利和从权利7) 原权与救济权26.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27. 相

6、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28. 支配权: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 (排他性,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29. 请求权: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30. 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31. 抗辩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32.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债权)33.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

7、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34.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主体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民事权利的内容35. 民事权利的保护:(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36.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37. 民事义务的特征:1) 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2) 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38. 无权利的义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抗力时的通知义务。39. 无义务的权利:形成权。40.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41. 民事责任的特征:1)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法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

8、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3)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4) 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调的法律责任。42. 民事责任的分类:1)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2)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4) 一人责任和多人责任5)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6)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7)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43. 民事责任形式:1) 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 返还原物5) 恢复原状6) 修理、重做、更换7) 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44.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

9、是人的重要财产45. 物的特征:1) 必须是权利客体2)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3) 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46. 物的分类:1) 动产与不动产2) 种类物与特定物3)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5) 主物与从物6) 原物与孳息7) 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8)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体物47.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48.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事实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49.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 自然事实:(1)状态(2)事件2) 人的行为:(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50.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10、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5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3)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5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 口头形式2) 书面形式3) 视听资料记载形式4) 推定形式5) 沉默形式53.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3)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4)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5) 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6)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7) 财产民事法律

11、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8) 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54.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55. 欠缺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含义:是指因在不同程度上缺少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导致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56.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根本性有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57.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2) 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3)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5)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

12、共利益的行为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58.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1) 重大误解的行为2) 显失公平的行为3)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4) 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9.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种类:1)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2) 欠缺处分权的行为3) 欠缺代理权的行为4) 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60. 催告权: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定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61. 撤销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62. 行使撤销权应注意:1) 撤销

13、权只能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前行使2) 须为善意行使撤销,否则,不得行使撤销权,只可行使催告权。3) 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63. 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1) 无效的条件不同2) 无效时间不同3) 主张无效的人不同64.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2) 赔偿损失3) 追缴财产65.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66.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1) 妨碍相对人权利行使的2) 违背社会公德或社

14、会利益的67. 对设定条件的要求:1) 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 应是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3) 应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 应是合法的事实68. 附条件的分类:1)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2)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69.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70.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71. 代理的特征:1)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实施代理行为。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 代理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

15、的行为4)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2. 下列民事行为不得代理:1)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2) 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3)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73. 代理的分类:1)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3)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4) 本代理与再代理74. 指定机关:1) 人民法院2)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3)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中,没诉讼能力的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75. 代理权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

16、行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76.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 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2) 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3) 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4) 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77. 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终止,是指代理人资格的丧失。78.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施完成2) 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 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79. 当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4) 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80. 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 其他原因氢气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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