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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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抵押物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那么,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该转让行为时有效还是无效呢?而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那么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出让抵押物,是应该“同意”呢?还是应该“通知”?从担保法的“抵押物转让通知制度”到物权法“抵押物转让同意制度”,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从注重抵押物

2、的利用效率到注重抵押物债的保全。这种价值取向的改变是否符合现代社会?抵押权人的追击效力对于抵押人出让抵押物,抵押权人是“同意”或“通知”是否多此一举?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出让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如何进行保护?在实践中,抵押物的转让,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如果直接运用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那么不仅可以提高抵押物的利用效率又使抵押物得到债的保全。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1、研究目标: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与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1款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制度,两者从注重抵押物的利用效率到注重抵押物债的保全。无论是哪个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性。本文将通过对抵押权人的追及

3、效力的研究,来阐述如何在保障抵押物债的保全的前提下,又提高了抵押物的利用效率。2、主要内容: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都只片面的注重了一个方面,其实只需保证了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就可以达到双赢局面。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当受让人是善意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代为清偿,清偿后,受让人有权向抵押人进行追偿。而当受让人是恶意时,那么受让人无权向抵押人进行追偿。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准,而动产抵押则以交付为准,但是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只交付未登记,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文献研究法:通过

4、阅读和研究大量的参考文献,了解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各家的观点。比较法:比较国内外关于物权法转让的有关规定。逻辑思维方法: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通过逻辑思维的分析,来阐述论文的观点。例举法:通过举例来证明观点的正确性。四、中外文参考文献目录(理工科专业应在10篇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5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至少2篇。)1 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174-1180.2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1-68.3 吴国辉.对物权法第191条的理解J.科教创新,2010(3):17-28.4 温丽珍.刍议抵押权物上追及力实现的条件J.安徽警

5、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26-27.5 刘生国.抵押权制度的变迁从担保法到物权法J.太平洋学报,2007(8):53-61.6 卢赞赞.抵押权追及力存否之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2):347-348.7 郑谷晨.抵押物转让模式比较:利益平衡与制度选择J.研究生法学,2009,24(4):54-61.8 屈茂辉.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6,24(5):9-16.9 胡晓莉.金融经济中抵押物的流转:进,抑或退J.中国经贸导刊,2009(24):93-94.10徐澜波,庞士奋.论物权法草案中的若干争议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5(6):23-28.11王瑾.我国物权法

6、抵押权制度的缺失与完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91-93.12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的几个问题. 2003年10月14日在清华大学的演讲.13陈永强、王建东.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以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9(9).14许明月.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J.现代法学,2006(2).15日汤浅道男.日本担保法制度改革的动向.李又又译,载渠涛主编: 中日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2):219-220.16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1

7、33.17 William David Duncan,William M. Dixon. The Law of Real Property MortgagesJ. Ligare Pty Ltd Riverwood,2007,71-72.18DavidL.Cornes,RichardWinward.Winward Fearon collateral warrantiesJ.Blackwell Science Ltd,2002,1-4.五、研究的整体方案与工作进度安排(内容、步骤、时间)2011年2月22日前,完成文献综述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2月22日前,完成文献翻译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8、。 2011年2月22日前,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论文初稿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4月30日前,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定稿并提交到论文系统内。 2011年5月4日左右,第一次论文答辩。 2011年5月12日左右,第二次论文答辩。六、研究的主要特点及创新点主要特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一条规定与抵押权人的追击效力存在着矛盾,本人认为:由于存在着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对于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是不完全的。本人将通过本文来证明此观点。创新点:本文认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无需抵押权人同意,只需抵押人告知抵押权人即可,这是为了追及的方便;本文还阐述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以及如何从根源上阻止动产已抵押但未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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