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城镇农村财务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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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城镇农村财务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农村财务代理工作,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确保全镇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区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设置及相关规定 1、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设置会计人员对村级财务实行“双代管”(即账款代管)管理方式。 2、各村经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经济管理员一名,负责本村收入和支出会计事项的办理和报账工作,并负责保管收款票据和现金以及有关会计资料。 3、各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

2、定程序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推举理财组长一人,负责保管民主理财印章,理财小组所有成员全部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4、各村委会主任负责支出的最后签字审批,日常工作中不得经管收款票据和现金,更不得管理民主理财小组印章。 5、各村经济管理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接受代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镇政府对各村经济管理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根据实际工作日适当给予误工补贴,工作日的认定以代理中心考勤记录为依据。 二、财务审理相关要求 1、全镇农村财务实行审理制,审理时间为每月20日至月底,各村具体审理工作由各工作片负责组织安排。 2、财务审理时,参加人员为村两委成员、经济管理员、理财小组成员、各工作片总支书记或

3、片长、代理中心人员。 3、财务审理的内容为每月的收支票据、盘点现金和银行存款。审理时对每月财务收支事项逐一审议,并按程序签字盖章。凡审理不通过的支出,由责任人自负。对审理通过的收支票据,填写审理交接表,带回代理中心记账。 4、财务审理时必须将本月所有的收支情况进行审理,当月确实不能记结的支出,必须按程序审议登记有关未结算事项报告表。凡未经审议不作登记的,今后一律不予结算,责任由个人承担。 三、收款票据的管理规定 1、各村所使用的收款票据必须为“区农村财务专用收款凭证”,由各村经济管理员到代理中心领取使用,村委会主任监管其日常使用,代理中心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领取记录。 2、各村发生收入时要及时入

4、账,每月账务审理时经济管理员将收款票据交由代理中心相关人员审核。 3、各村收款票据用完后经由代理中心相关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领用新的收款票据。 4、各村不得丢失、毁坏领取的收款票据,不得自印、自购和使用非正式收款票据,不得无据或白条收款。 5、发现各村有不按要求使用收款票据的现象,停止该村领取使用收款票据,发生收入业务时由代理中心代管代开收款票据。 四、资金的管理规定 1、各村的资金(包括银行存折)必须全部纳入账内交代理中心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在各村之间调剂使用。 2、各村收款后要及时交到代理中心,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私设“小金库”。 3、各村

5、经济管理员备用现金的库存限额为1000元,不足或用完时及时到代理中心提取。 4、各村经济管理员提取现金时,必须填写“乡镇农村集体资金提取申请表”。提取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村主任签字审批;提取金额在3000元-10000元之间的,由村主任签字后再由片总支书记签批;提取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村主任、片总支书记签字后再由镇长签批。 五、财务支出审批规定 1、各村财务支出,必须履行完备的审批手续,先由支出经手人写明事由并签字,再由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并盖章,最后由村主任签字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得开支,不予审理入账。 2、各村生产性支出项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金额在100

6、0元以上的,除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外,还必须由片总支书记签批。 3、各村财务支出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支出。 六、财务公开及监督 1、代理中心务必在每月6日前将各村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交由各工作片,当月10日前在村中张榜公布,并将电子照片交代理中心备案。 2、各村委会要主动接受群众财务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要作出解释。 3、各村委会要主动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或镇政府派出的审计工作组的财务审计监督。 七、违规违纪的相关处罚 (一)各村如果出现以下现象之一时,停止拨付一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责令其整改,每拖延整改一个月从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数额中扣除10

7、00元: 1、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经济管理员和民主理财小组的;2、未按本办法规定保管和使用收款票据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审理账务的; 4、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支出审批程序的; 5、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资金管理的; 6、不配合工作片进行财务张榜公开的; 7、不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或镇政府派出的审计工作组进行财务审计检查工作的。 (二)各村在出现以下现象之一时,停止拨付一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收入长期不入账,据为己有的; 2、村两委换届前拒不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或镇政府派出的审计工作组进行财务审计检查工作的; 3、村两委换届后拒不办理财务交接的。 (三)各工作片其所辖村未能按时进行财务审理记账或未按时财务公开的,每出现一个村扣发工作片经费200元。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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