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维权的几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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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维权的几种途径 一、申诉 陈是某中学的二级教师, 工作十多年了, 一直没有参加过进修或其他方 式的培训。 1998 年 9 月,学校有一次教师进修机会,陈向学校提出要去进 修。学校以没人替他上课为由, 不同意他的请求。 陈认为校长故意和自己作 对,于是与其发生了纠纷,后经常缺课。学校扣发陈9 月份一个月的工资及 奖金 900 多元。陈 认为处理不公,向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是教师法规定的一种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 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

2、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 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 出处理。 ” 教师在与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生纠纷后,向相应的组织机构口头提出或者 递交书信反映情况, 要求给予处理,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还不是法律意义 上的“教师申诉”。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是一种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 它有法定的处理程序, 并要求申诉人、 被申诉人及申诉受理机构按照规范的格式 出具书面材料。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对于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 的处理行为不服,

3、或者认为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提出 教师申诉。当然,教师应当向法定的机构提出教师申诉,如被申诉人为学校,则 向教育行政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则 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受理义务的机构不得 拒绝受理教师申诉, 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如果有关机构拒 绝受理,或者受理后超出法定期限迟迟不作处理,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教师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二、人事争议仲裁 于是某学校教师,有10 年的教龄。一日,于 接到三位校领导的通知, 学校要实行岗位聘用制, 因为她在一个学期的综合考查中成

4、绩低,不能在一线教 学岗位继续工作,她可以选择离开,或者做服务工作。于无法接受这一安排, 她向校方提出查看综合考察的排序名单,但被拒绝。在与学校多次交涉未果的情 况下,于打电话到劳动部门咨询, 却被告知劳动部门不受理事业单位的用人争 议。后经律师指点,于 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按照人事部 2002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度、聘用合同期限、 定期或者聘期考核、 解聘辞聘、 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 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2002 年,人

5、事部还颁布了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增强了仲裁的可操作性。目前,在一 些大、中城市,普遍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些省市还出台了相应的人事争 议仲裁地方法规和规章。 教师与学校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或者因 人事关系的建立、 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事争议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5 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 日内向申 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5 日内提 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 程序的进行

6、。 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 者审查结束之日起5 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送达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人事 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 日内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处理人 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 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对生效的裁 决,当事人必须履行。 三、行政复议 吴某是某小学退休教师。 1972 年 9 月,吴某在学校挖防空洞时,因塌方被 砸伤致残。 1980 年 6 月,吴某结束教学工作,病休在家,后正式办理了退休手 续。1999年,吴某向市教委提出评定伤残

7、等级的请求,要求将其评为特等伤残。 1999 年 7 月,市教委作出批复,同意将吴某评定为二等乙级伤残。吴某对此不 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要求撤销市教委的评定结论,对其重新进行评定并 确认其为特等伤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 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法律制度。实践中,当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该行为的教育行政 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

8、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 定。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中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对违法不作为的, 对侵犯 其经营自主权的,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在教育行 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为教育行政机关, 复议事项为该教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问题, 受理复议的机构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 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 行政复议虽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但在复议范围、管辖、受理、审理与决定、 期限与送达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类似于司法程序,因而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诉讼 诉讼是一种专门性的司法活动, 它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并具有终极性的效 力和权威。诉讼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对于一些现有法律法规比较明晰的 问题, 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渠道, 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强有力的途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

10、诉人民法院管辖。 渺渺红尘,茫茫人海,没有过早,也没有太晚,遇见的自然是恰逢其时。 有人说,这世间的所有相遇,都是久别重逢。惟有父母与子女,是为了别离。 父母为自己付出的,永远是百分之百的绵绵恒爱。每当看到满头如雪,弯腰驼背,步履蹒跚的父亲母亲,总会不由自主地想起,他们曾用最纯朴、最勤劳的方式为自己撑起过一片天,现 如今却是衰老伴着他们走过一年又一年。 于父母眼里,自己就像飘在天空的风筝,无论飞得多高多远,他们也舍不得松开牵挂的那根线。这种深厚的爱,若高山阔海,就算用一辈子的时间,恐怕也回馈不完.想来那句:你养我 长大,我陪你变老,应是最好的报答。 记得一首友情的歌,里面那段歌词格外打动人:友

11、情,人人都需要友情,不能孤独,踏上人生的旅程 听完,特别想感谢那些出现在自己不同人生阶段的朋友,感谢这一路上你们给予的支持和鼓励。此生何其幸运,能成为彼此的亲密挚友。除了家人,最熟悉我的还有你 童年,一起玩耍嬉戏;少年,一起努力学习;青年,互相聆听各自的小秘密;愿中年的彼此,都能好好保重自己;愿我们老的时候还能一起喝茶、一起聊聊不太完美的却又共同参与过的 往昔。人生能有三五知己,懂得自己,足矣! 佛说,每一次相遇都是一场修行。想必爱情更是如此。 于风雨兼程的人生里,在五味杂陈的生活中,谁是谁的月下客,谁是谁的心上人,谁与谁会一见倾心,谁与谁能相伴到岁末晚景,凭的就是一份缘。 感谢即将成为自己人生中最亲爱的你,相遇是缘,相恋是爱,相守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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