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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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三稽处201810号武汉市超群利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5MA4KMUBH30)我局(所)于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0856929-00856953、01460277-01460301、06987854、06987855,金额4826224.39元,税额820458.07

2、元,根据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 处理决定处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

4、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决定:1、限期追缴2016年09月增值税820458.0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1130,发票号码:00856929-00856953、01460277-01460301、06987854、06987855,金额4826224.39元,税额820458.07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你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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