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PPT参考课件

上传人:W**** 文档编号:149423063 上传时间:2020-10-27 格式:PPT 页数:28 大小:37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PPT参考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PPT参考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PPT参考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PPT参考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PPT参考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PPT参考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PPT参考课件(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原环保总局第13号令),3,中华

2、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变更环评(内因)和环评审批后超过五年才建设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中同时落实环评要求 第二十

3、七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外因) 第二十八条 对投运后的建设项目跟踪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的法律责任,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中有8条规定,在“第四章法律责任 ”中有3条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

4、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探讨:哪些项目需要试生产?)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5、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探讨:哪些情况需要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

6、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7、、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探讨:“正式投产”如何界定?,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001年12月颁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3,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4,建

8、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解读:验收管理是广义上环评制度的一部分,其管理范围与环评审批范围一致。环评和验收都属于行政许可,前者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准入关”,后者是“出口关”。,1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验收的概念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1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验

9、收范围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淘汰落实产能、区域替代、关停小锅炉、中水使用等】,1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验收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10、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做哪些工作? 1、必须保证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六条) 2、对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七条) 3、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九条),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申请验收的具体程序

11、: (1)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第十三条) 以环境保护部管理的生态类影响为主建设项目为例,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28号,不定期更新)自主选择并委托开展验收调查工作。 注:第十三条提及的验收调查单位为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和环评单位(非该项目环评编制单位) 。 (2)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并附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第十一、十二条)。 (3)接受验收组检查。(第十五条),20,21,22,2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审批的必要条件 1、向有

12、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完整的验收材料。(第十一条) 2、通过了验收组现场检查和审议(第十五条) 。 3、建设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第十六条),2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2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一)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

13、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2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