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最新编写)-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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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 印发 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的通知 关于 印发 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的通知 时间:时间:2017-07-07 11:18:23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的通知 成安监201755 号 成都高新区、 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安委办, 各区 (市) 县安监局, 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 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市安监 局制定了成都市生产

2、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现印 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6 月 28 日 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 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规定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 省、市关于安全生产、

3、职业健康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适用本规范。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 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担本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安 全生产投入, 开展教育培训, 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强化设施设备、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安全管理,有序开展应急管 理和事故处置。

4、第四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风险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 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 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续具备安 全生产许可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5、主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 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按照 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 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 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

6、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体系并实施; (六)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 (七)至少每季度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如实做好记录; (八)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 评价 及职业健康检查,履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职责; (十)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定期开展应急 救援演练;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配 合事故调查; (十二)定期研究安

7、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协助主要负责 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 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存储和非煤矿山、 交通运 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 营单位)从业人员在 50 人以上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设置安 全总监。 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负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 50 人的, 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不足 100 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并配备至少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 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 应少于 3 人, 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20的比例配备,并不少于 1 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9、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 不应少于 2 人, 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15的比例配备,并不少于 1 名。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未配备分管安全生产 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 当履行其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10、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应以正式文件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应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其工作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鼓励生 产经营单位为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 岗位风险津贴。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人或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任免, 应当告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1、 (一) 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三)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 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 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并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 组织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与审查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六) 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培训和 应急救援演练;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12、总结推 广安全生产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 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如实记录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督促落 实整改措施;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 人予以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行为; (九)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 并跟踪督促 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和整治措施; (十) 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落实职业危害防 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 配备、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一)参加审

13、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 设计计划;组织实施或参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和验收等工作; (十二)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相关方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承担伤 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四)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 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

14、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 权。技术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计划和方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其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涵盖全体人员、 全部工作岗 位、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 员奖惩、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全范围、全过程 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告知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八)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十一)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除前款规定之外, 生

16、产经营活动涉及特种作业、 危险作业或 者使用危险设备、特种设备、检测和监测仪器设备、危险物品、 重点危险工艺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与劳务 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应当载明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风险 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免除 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工作: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以及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更换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有关职业健 康防护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测、监测、公告 等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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